從大陸到島嶼,東南亞各式古代手稿足以媲美歐洲中世紀福音書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從吉隆坡持續南向,印尼的爪哇和峇里島手稿同樣令人感到振奮,爪哇手稿《潘集王子傳奇故事》(Panji Tales Manuscripts)已於 2017年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世界記憶,重要性自然不在話下。
手稿(Manuscript)顧名思義就是手工書,東南亞國家的各式古代手稿足以媲美歐洲中世紀的福音書,從上世紀90年代就被關注,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緬甸、泰國和寮國等國或自行成立研究機構,或與國外研究單位合作,進行手稿的整理與收藏並建立資料庫,如泰國施琳通公主人類學中心(Princess Maha Chakri Sirindhorn Anthropology Centre)的「泰西手稿資料庫」和「泰國銘文資料庫」、寮國國家圖書館(National Library of Laos)的「寮國手稿數位圖書館」、英國大英博物館(British Museum)的「東方書稿組」、印尼倫塔數位圖書館(Lontar Digital Library)、美國網路檔案館(Internet Archive)的「峇里數位圖書館」,以及荷蘭萊頓大學(Leiden University)的「萊頓大學圖書館數位藏品」等多個機構,都典藏東南亞數位手稿,如貝葉經、馬來手稿、爪哇手稿或伊斯蘭手稿等。
這些手稿為何重要?因為它是古代的百科全書,內容廣涉宗教、文學、祭儀與醫藥知識,具備歷史、文學、宗教、族群與藝術價值,尤其是手工繪製的經典,多數是紀錄聖者(如上帝、神、阿拉、佛陀等)的啟示或箴言的手抄本,具有宗教價值,因此被視為聖物,各地信眾或以精緻圖案裝飾其間,用來表達對經典的虔誠敬意,同時也體現出手稿的珍貴性。
我之前接觸手稿的經驗,主要來自於大陸東南亞的傣泰族群,因為緬甸、泰國、寮國、和中國雲南都有貝葉經文化,他們禮敬貝葉經並相信鈔刻經典具有功德,例如西雙版納的傣族便有「賧坦」的獻經習俗,在固定節日由各戶鈔錄經書並敬獻至佛寺,再請僧侶為獻經者誦念,達到禮佛和累積功德的目的,這類鈔刻佛經的習俗,至今仍流傳於東南亞南傳佛教國家,也造就各地語文所鈔刻的貝葉經(如孟文、泰文,傣文及寮文等)得以流傳至今。
傣泰族群的手稿製作方法與命名方式因各地的植被和習慣而略有不同,以泰國為例,泰國人將「手稿」和「貝葉經」這兩類手工書統稱為「古代書籍」(หนังสือโบราณ,nangsue boran,Antiquarian Book),一般而言,泰國的手稿尺寸較貝葉經來得大,手稿慣用鵲腎樹(ต้นข่อย/ ton khoi,Streblus asper Lour)的樹皮纖維製成折疊書,所以稱為鵲腎樹書,泰南則慣稱為為樹皮書(หนังสือบุด/ nangsue but,Bud Book)。由於手稿的紙張有白紙與黑紙之別,故可區分為白皮手稿和黑皮手稿兩種類型,白紙為樹皮原色,一般顏料均可書寫其上;黑紙則是在白紙製作過程中加入炭元素,書寫時,常以白色鉛筆、雄黃或顏料和水書之。
至於貝葉經則是選用棕櫚科的貝葉棕(貝多羅樹)的葉片為媒介,因貝葉棕葉可防菌,所以自古就被用以抄經、敘事與記載。貝葉棕葉經處理後成為乾燥貝葉,當地居民會用木筆書刻於貝葉,之後再以黑油墨塗刷其上,完成顯色。書刻後的貝葉會打洞、穿線,集結成冊,如果內容記載的是重要經典或文獻,人們還會在貝葉經的前後加上木板,用來保護貝葉經。

在泰國各地、寮北和雲南西雙版納,我看過不少的貝葉經,或存放於佛寺藏經閣、博物館,甚至朱拉隆功大學和清邁大學的圖書館都有珍藏貝葉經,但貝葉經再怎麼防菌耐放,還是不易保存,所以上述國家都設有貝葉經保護機構,收藏善本並予以數位化,像泰國曼谷的「脆弱貝葉經基金會」(Fragile Palm Leaves Foundation)就是以保存、複製和翻譯貝葉經為目標的非營利組織,旨在於促進保護貝葉經,落實數位典藏。
啟動保護貝葉經的原因,除了經文本身的價值外,還有來自於社會變遷的挑戰;由於國家語言政策的變革,新世代不再學習傳統貝葉經上所書寫的古文(老傣文、ㄈ 等),致使知識難以傳承;加上繁忙的工商社會,多數信眾或僧人紛紛改用貝葉經印刷品獻佛、課誦,讓鈔刻佛經的習俗趨向沒落,這是城鄉發展下所面臨的文化傳承問題,除非當地的文化政策支持,才能稍緩文化瀕危的現象,像中國於2008年將貝葉經製作技藝列入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在政府支持下,雲南西雙版納文化館就曾舉辦過多屆「貝葉經製作技藝傳承人培訓班」,這是以公權力保護文化傳承的做法之一,所以現下走進版納,還能看到耆老在佛寺前鈔刻貝葉經的身影。
![¹Ï3_¼d°ê¦ò¦xÂøg»Õ¡]¤â½Z«O¦s¤¤¤ß¡](https://image1.thenewslens.com/2021/11/zcmi81z30b9ajzz7ic1cuh9z5287bv.jpg?auto=compress&q=80&w=150)

繼續從大陸東南亞往島嶼東南亞走,不同的民族與宗教造就不同的手稿風采。2017年我行旅至吉隆坡,走訪東南亞最大的伊斯蘭藝術博物館馬來西亞伊斯蘭藝術博物館(Islamic Arts Museum Malaysia),館內有多個不同主題的展廳,包含建築、室內設計、武器、紡織品、器物、繪畫、書法及手稿等,那是我第一次親眼目睹伊斯蘭各式藝術及其手稿,當下對於幾何圖形所開啟的視覺空間,覺得震撼。我跟一般台灣人一樣,生活中鮮少接觸到伊斯蘭文化,直到進入星馬,才讓我體會到不同的文化衝擊。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