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性侵後「放飛自我」到處約砲?深究她們的心理狀態,其實沒那麼簡單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在社會上,時常看到有些人被劈腿後就放飛自我,從原本的乖乖牌形象變成夜店咖,大家會說她是在報復前男/女友,但這種心態又是怎麼來的呢?作者從佛洛伊德的「死亡本能理論」來解釋。
在《房思琪的初戀樂園》裡面,有一段故事敘述是這樣的:
曉奇,是另外一位被李國華侵犯的少女。
她被李國華拋棄以後,覺得自己壞掉了。她開始玩交友網站,不停地約砲:
「她不知道她花了大半輩子才接受了一個惡魔而惡魔竟能拋下她。她才知道最骯髒的不是骯髒,是連骯髒都嫌棄她。」
在看到這一段話的時候,我非常地有感觸。因為我對這樣的故事並不陌生。我不僅在心理學的書上看過這樣的心理機制,更多次耳聞這樣的真實故事。
早在我大學一年級,閱讀《愛,上了癮:撫平因愛受傷的心靈》一書時,就曾聽過這樣的性愛成癮症。一位被性侵過的人,不斷誘惑別人和自己上床,在上床的過程中,她總是痛苦無比。但結束之後,她卻又開始誘惑下一位男性,和自己繼續地上床。
到底為什麼這些被性侵過的女性,會做出這樣的行為呢?她們總是說著這樣的話語:「反正我已經夠髒了阿,我只想把自己弄得更髒而已。」但深究她們的心理狀態,其實沒有這麼的簡單。
佛洛伊德早期的理論當中,認為人是趨樂避苦的;但到了他的生命後期,他開始發現人並不一定是追求快樂而活的。他提出了所謂的《強迫性重複行為》:他觀察到一個小嬰兒,在媽媽離開身邊之後,不斷地把一個毛線球丟出去,然後再把它捲回來,再丟出去,再捲回來......。好似透過這樣的過程,就能夠掌控媽媽的行為,把媽媽留在身邊一般。
小嬰兒做這件事情本身,並不是快樂的,而是焦慮的,但小嬰兒卻如此反覆地做著,也讓佛洛伊德提出了死亡本能的理論。這樣的理論,後來衍伸到很多地方,譬如說酒鬼老爸的女兒,常常嫁給酒鬼先生,她們明明痛恨酒鬼的,但卻和酒鬼結婚,其原因就在於,她們希望能夠透由和酒鬼結婚,改變酒鬼先生的行為,好似回到小時候,改變父親的行為,修復童年的創傷一般。
「那些被性侵的女性,也是如此。」
在被性侵的時候,她們失去了性自主權。為了奪回性自主權,她們開始約砲,儘管約砲的過程是痛苦的,但她們卻藉此取得了控制感:「是我允許對方插入我的」、「是我自願要被上的」、「是我掌握這一切的」,透由這樣的過程,她們讓自己得到了一種掌控感,好似回到被性侵的那一刻,重新掌握自己被性侵的局面。
當然,這樣的過程,其實是很痛苦的,就臨床診斷而言,常常是伴隨著性成癮症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這不僅需要進行精神醫學的治療,更需要進行長期的臨床心理治療,而心理的汙名、罪惡感,更是她們需要被處理的一部分。
單單要藉由一篇文章,來抹除受性侵女性心中的陰影,我想是非常困難的一件事情。我理解這種痛苦,有可能會烙印在性侵受害者心中,非常長的一段時間。
但我撰寫這篇文章,也並非毫無目的。我希望透過心理層面的分析,幫助性侵受害者,以及社會大眾,更貼近、更了解性侵受害者的心靈,了解她們為甚麼有可能會重複約砲的行為。這看似難以理解的表層行為,其實富含著糾結的內心情緒,期盼社會大眾,能夠對這件事情,能夠有新的一層認知。
最後,我想要提醒讀者的是,被性侵和約砲之間,並沒有必然的關聯性。我提出的案例,乃是被性侵且事後開始約砲的女性,他們行為背後的心理機制。而這一群女性的存在,乃是根據社會觀察及臨床觀察所得之,到底有多少的人口分布,目前我並沒有看到相關的研究。
因此,被性侵和約砲之間,並沒有絕對的關連性,這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地方;至於更詳細的心理機制,我則推薦《愛,上了癮:撫平因愛受傷的心靈》一書,有著非常詳盡的分析,值得一讀。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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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溫偉軒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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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