闢謠:使用維他命D治療能改善「皰疹後神經痛」嗎?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我一再舉證,所謂的《維他命D過低》或是《維他命D缺乏》,都是人為硬性規定的,而不是真的有一個客觀、公正、具臨床意義的參考值。
讀者李先生於今(2021)年10月24日,利用本網站的「與我聯絡」寄來:「已有帶狀疱疹神經痛的人去補充維生素D有效舒緩神經痛?」一文。連結打開的是一篇於今年8月4日發表在Heho網站的文章,標題是:「帶狀皰疹反覆發作、痛得要命!缺乏維生素D可能是關鍵」。
這篇文章在第一段就有說60歲以上的人較會得帶狀皰疹,也較容易發展成皰疹後神經痛。可是,這篇文章的配圖卻是一位年輕女性。由此可見這篇文章的製作是何等的粗心大意。事實上,這篇文章的內容也是錯誤百出。

這篇文章的重點是在第二到第四段。我把它們合併在一起:
奇美醫院麻醉部暨疼痛科主治醫師廖書緯說,皰疹後神經痛跟身體營養素的狀況有關,像是有一個病例在皰疹消失後還是有持續的刺痛和抽痛,結果檢查之後發現有嚴重維生素D缺乏的情況,用高劑量的維他命D滴劑治療後改善不少。事實上,研究也慢慢發現帶狀疱疹後神經痛(postherpetic neuralgia:PHN)似乎跟體內維生素D不足有關。
2018年的研究發現,維生素D不足可能在疱疹後神經痛的發生中有重要作用。這個研究是用「回溯性病例」來分析,病例組62人與對照組186人,病例組是50歲以上,初次被診斷為帶狀疱疹和/或帶狀疱疹後神經痛;結果發現有疱疹後神經痛的人,有77.4%的人血中維生素D都缺乏,另一組則只有49.5%,所以疼痛跟維生素D的缺乏明顯有著正相關。
疑點一:無相關文獻佐證「使用維他命D治療能改善皰疹後神經痛」
首先,我搜索了公共醫學圖書館PubMed,但卻找不到任何「用維他命D治療能改善皰疹後神經痛」的文獻。再來,我也找不到任何科學證據可以支持「研究也慢慢發現帶狀疱疹後神經痛似乎跟體內維生素D不足有關」(稍後會做進一步解說)。
疑點二:參考文獻之研究年份不確實
至於「2018年的研究」,實則為「2019年的研究」,因為PubMed裡只有2019年的相關論文。更重要的是,這項研究就是出自奇美醫院。那,Heho這篇文章既然有引用奇美醫院的醫生,為什麼卻不說出「這個研究」就是出自奇美醫院?
這項研究是發表於2019年11月15日,而標題是“Hypovitaminosis D in Postherpetic Neuralgia—High Prevalence and Inverse Association with Pain: A Retrospective Study(譯:帶狀皰疹後神經痛的維他命D過低——高發生率和疼痛的負相關:一項回溯性研究)”。
疑點三:招募對象人數顯然不同
這項研究共招募了88位疱疹後神經痛的患者,以及264位疱疹後沒神經痛的患者。這跟Heho這篇文章所說的「病例組62人與對照組186人」,顯然不同。
這項研究發現,73.9%的疱疹後神經痛的患者,以及47%的疱疹後沒神經痛的患者,是維他命D過低。這跟Heho這篇文章所說的「有77.4%的人血中維生素D都缺乏,另一組則只有49.5%」,顯然不同。
不管為什麼Heho這篇文章的數據是錯誤百出,比較重要的是,「維他命D過低」到底是什麼意思?這篇研究論文是這麼說:「維他命D過低的定義是維他命D研究中的一個核心爭議。 在本研究中,根據內分泌學會臨床實踐指南的定義,維他命D的充足性定義為25(OH)D≥75nmol/L(30ng/mL) 。」
核心爭議
是的,我在這個網站已經發表了一百多篇關於維他命D的文章,也有出版一本《維他命D的真相》的書。我一再舉證,所謂的「維他命D過低」或是「維他命D缺乏」,都是人為硬性規定的,而不是真的有一個客觀、公正、具臨床意義的參考值。請看〈維他命D:什麼是「正確」水平?〉。事實上,那個《內分泌學會臨床實踐指南》是由Michael Holick醫生所主導的,而此人一生的志業就是叫大家都要做維他命D檢測,並且都要大量補充維他命D。請看維他命D萬靈丹之父。
不管如何,我們現在回頭來看Heho這篇文章所說的「研究也慢慢發現帶狀疱疹後神經痛似乎跟體內維生素D不足有關」。這句話顯然是在暗示有越來越多的研究發現「疱疹後神經痛似乎跟體內維生素D不足有關」。但是,在PubMed裡面,除了奇美醫院的這篇論文之外,就只有另外一篇是有做過這樣的報導,而這篇論文根本就還沒正式發表(下個月才會正式發表)。所以,Heho這篇文章所說的「研究也慢慢發現⋯⋯」,顯然是故意誤導。
這篇最新論文的標題是“Assessment of Serum Vitamin D Levels in the serum of Patients with Postherpetic neuralgia and its correlation to pain severity: A cross-sectional comparative study(譯:帶狀皰疹後神經痛患者血清維他命D水平的評估及其與疼痛嚴重程度的相關性:一項橫斷面比較研究)”。它是出自一個約旦的研究團隊。
也就是說,全世界,也就只有一個台灣的團隊和一個約旦的團隊有發現「帶狀疱疹後神經痛似乎跟維他命D不足有關」。那,您會因此就相信這樣的發現嗎?
不管如何,就算帶狀疱疹後神經痛真的是跟維他命D過低有關,那也不足以表示服用維他命D補充劑就能改善帶狀疱疹後神經痛。所以,奇美醫院的廖書緯醫師所說的「用高劑量的維他命D滴劑治療後改善不少」,頂多也就只是他個人的經驗,而不是已被醫學界採納的臨床證據。
去(2020)年7月,有好幾家媒體發布這樣的消息:「為了提供民眾了解自己攝取的「微營養素」是否均衡,奇美醫學中心在2017年成立精準醫療實驗室後積極推動微營養素的檢測,提供「微營養素」檢測有9項維生素及11項微量元素。」(請看〈微營養素檢測?這叫「精準醫學」?〉)
所以,奇美醫院今年會透過Heho來發布「疱疹後神經痛似乎跟維他命D不足有關」和「用高劑量維他命D治療後改善不少」這樣的消息,用意是再明顯不過。
延伸閱讀
責任編輯:蕭汎如
核稿編輯:翁世航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