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州屠夫」全斗煥究竟做過多少骯髒事,又做過哪些「好事」?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第一個促成南北韓會談的總統?第一個訪問日本的韓國總統?任內經濟成績亮麗?這都是不懂當時事件背景與事後被揭露秘辛的西方記者膚淺的認知,然後台灣無知的媒體依樣照抄。
文:朱立熙(知韓文化協會執行長)
全斗煥死了,韓國人幾乎舉國歡慶,但是對他一直到死對光州大屠殺都沒有一句道歉,則舉國痛罵。
年輕世代甚至網路平台很多人都說,應該對這個殺人魔「剖棺斬屍」或「割頸斷頭」,顯示受過民主薰陶的年輕世代對這個「歷史罪人」都是負面的評價。連媒體也是對他全面負評,對他說過的話,在螢幕上打個大大的問號,或是加上一句句的嘲諷或反問。
至於韓國政府決定文在寅總統不去弔唁、不送花籃、不給予國葬的禮遇等,媒體上已經報導了很多,就不再贅述了。
我是全斗煥暴政的見證者
我是1981年到韓國留學,後來擔任媒體駐韓特派員到1988年返國,在韓國的全程就是全斗煥這個政變掌權(軍人叛亂)與「屠殺光州」(內亂殺人)的獨裁政權時期。我自然也是他統治下的受害者,我家的電話被竊聽、我被情報幹員跟監,甚至被列入驅逐出境的黑名單,只不過沒有被拘捕遭刑求對我有過身體傷害。
僅管如此,「國家安全企劃部」(NSP,前身為「中央情報部」)的幹員,還是經常會約我在明洞的「茶房」喝咖啡聊天,問我最近寫了些什麼新聞,態度還算客氣。這都是當時「警察國家」的慣例,我可以充分理解。
倒是1985年我被派駐韓國時的居留簽證保證人、國會議員金永光,他是執政黨友黨「新韓國黨」的國會議員,當時在全斗煥的高壓暴政下,我認為找一個跟執政黨關係良好的人應該會比較安全。
每當我獨家新聞太多,而且都可以用「洩漏軍事機密」論處的時候,他就會打電話給我,叫我跑新聞不要那麼「拼命」,多休息一下。事後我覺得,他應該是在情報當局的壓力下奉命來約束我。
1981年我是拿報社獎學金到韓國留學,當然有義務要對重大事件寫新聞。對我這個「學生記者」寫的中共空軍飛行員吳榮根1982年投奔自由到南韓的新聞,韓國情報當局大概也不知如何處理,但是我相信從此我就被「盯」上了。
1983年5月發生中共民航機被劫機事件,韓國檢方聘請了與情治機關熟稔的中文通譯,在每次開庭時對卓長仁等六名劫機犯的起訴內容,做言詞與文字的翻譯;我則負責把大使館聘請律師的辯護書翻譯成中文,事先與韓籍的通譯交換。事實上,這個拖了一年三個月的事件,每次開庭審理時檢辯雙方都是在演戲,他們都知道我們稱之為「反共義士」的這場劫機審判秀,最後必然是「政治解決」,所以檢辯雙方都是照著劇本演出。
劫機案後,1983年8月又發生了孫天勤駕米格21投奔自由、1984年4月的「亞青盃」籃球賽台灣隊痛哭退賽事件,乃至1985年中共魚雷艇叛變事件等一連串的事件,都不斷地衝擊台韓關係。在這些事件的採訪過程中,安企部對我的密切注意自不待言。

舉辦1988年漢城奧運是為轉移焦點
1981年9月30日,在西德巴登巴登舉行的國際奧委會第84次會議上,通過1988年夏季奧運會在漢城舉行,南韓舉國歡騰。其實,這是全斗煥在策士獻計下,為了轉移人民對他政變的不合法性以及高壓統治的不滿,所做的伎倆。
此後,「一切建設為奧運」並以推動奧運帶動經濟發展,成為南韓全民拼命以赴的目標。隔年,南韓進一步推動職業棒球,藉由發展體育與運動賽事,讓人民的視線投注其中,也意圖藉此讓大學生消耗體力,而無力上街參與反政府的示威抗爭。
全斗煥跟朴正熙都靠政變掌權,但是軍人沒有錢怎麼搞政治?於是他們都把腦筋動到日本這個鄰近的富國,日本因而成為軍事獨裁的「提款機」。
1981年五月,全斗煥派他的外交部長盧信永訪問日本,交涉借款100億美元,把日本嚇壞了,問南韓何以需要這麼大筆錢?韓方的答覆是「南韓在第一線防衛日本免於受到蘇聯與中國的侵略」,讓日本感到啼笑皆非。保障日本安全的是駐日與駐韓美軍,怎麼會是南韓呢?談判破裂的南韓外長盧信永竟然怒氣沖沖拂袖而去,來借錢的人比被借錢的還兇,讓日本大開了眼界。
後來的談判韓方自動降價為60億美元,最後到1983年總算以40億美元成交。這段歷史現在南韓的年輕世代幾乎完全不知道,因為南韓官方與教科書刻意隱瞞這段史實。因為當時我是「學生記者」寫過好幾次新聞,所以對這段歷史很清楚。後來又讀了日本前駐韓大使小倉和夫2013年出版的《秘錄.日韓一兆円資金》,更加了解談判過程的細節。
為了答謝日本願意借款,1983年1月南韓邀請日本首相中曾根康弘訪韓,全斗煥在國宴上還與中曾根合唱〈情人的黃襯衫〉(原為韓文歌,後來有日文版與中文版歌詞),兩人擁抱交杯合唱,為歷來僅見的日韓融洽。隔年9月,全斗煥報聘回訪日本,因而成為「唯一訪日的南韓大統領」,真正的原因就在於「借錢成功」。

尋親活動是為「北方外交」鋪路
然後在1983年月南韓由公營的KBS電視台推動「一千萬離散家屬尋親轉播活動」,時間長達半年之久。起初只能在國內為離散家屬尋親,後來進一步擴大到尋找流落在北韓的親屬,於是在1985年就以人道主義為由,南北韓同意舉行「紅十字會談」,後來又有「經濟會談」、「體育會談」等。我駐韓第1年幾乎幾個月就要去板門店採訪1次紅十字會談的「實務會談」,真的是疲於奔命。
全斗煥政權的「尋親運動」,其實也是精心策畫的「一石多鳥」策略。北韓當時也配合南韓的演出,當年5月,南北韓還舉辦了離散家屬互訪故鄉的活動,各組了150人家屬團到對方首都訪問四天三夜。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