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看護納入全民健保給付範圍?我們的醫療將會崩壞?未來家人住院可能得自求多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醫院看護納入健保給付,交由醫院管理看護,政策看起來很美好,但是勢必得漲健保費,或是需要從別的健保給付中來挖東牆補西牆,如果此政策實行成功,看護交由醫院聘請,一位醫院看護可以照顧三至四位病患,輪二班或三班,看護薪資估算落在3至4萬元左右。
衛福部在今年9月23到24日舉辦健保總額協商會議,其中一項討論的內容住院整合照護計畫,當中有一項為醫院看護(照顧服務員)將納入健保給付,民眾負擔950元,健保負擔750元,一位照顧服務員(簡稱照服員/看護)可以不用上24小時的班,只需要上班8-12小時,照護二至四位病患即可領到約四萬二千元薪資,最後雖然這項提議被暫時否決了,但是看得出來政府未來有意將醫院看護納入健保給付,因為政府從107年就開始推動一系列住院的共聘照服員試辦(一位看護照顧三至四位病患)。
這邊附上《中央社》的新聞給大家參考〈住院看護111年可望納健保給付〉。
至於貓奴為什麼會說我們的醫療體系遲早會崩潰呢?以政府欲提供的醫院看護費用納入健保給付,就單以目前一般醫院的現況,看護是由看護人力派遣中心派出,從一開始的醫院招標,到看護人力派遣中心進行投標,得標者進駐醫院內,可派遣合格的照顧服務員(看護)至病人單位進行照護,而看護的工作內容小至協助病患刷牙洗臉換尿布,大至協助醫護壓制一些精神病患或是意識不清躁動的患者協助治療,而且跟醫護同仁一樣都會遇到特殊傳染病的患者需要照護。
但是現在的看護派遣中心與看護是屬於承攬關係,並非是僱傭關係,看護就跟熊貓、Uber外送員一樣,如果需要勞健保需要自行付費去職業公會投保,投保薪資二萬四千元的話,自己付勞保加上健保費至少需要2000元,這種工作環境如此的血汗跟封面溫馨圖片形成強烈的對比。
以前貓奴還在當醫院護理師時,偶爾休假還會兼職跑救護車的特別護士,最瘋狂的時候還去兼職過醫院看護,既然我做過看護就聊聊看護的薪資吧。
看護中心的看護派遣收費約是2200-2600元/日,而看護中心會從每天的費用中抽一成,這個費用會被派遣中心及醫院抽走,不過說真的一成的費用,我覺得抽得太兇且又沒給予看護們應有的勞健保或責任險之類的重要保障,就算在照護病人期間不幸染上傳染病,醫院及看護中心也不會負責,而且看護們每天伙食費自理,這樣東抽西扣之後,一天24小時工時只能拿到約2000元的薪資,這種工作條件未來是否會有年輕人願意進來照護住院的長輩們呢?
聊完醫院的看護之後,我們再來聊聊目前長照2.0的照服員福利吧。
目前政府推行的長照2.0是由居家長照單位派遣照服員到需要協助照護的個案家中,進行一些簡易的居家清潔、臨時照護個案、協助身體清潔更換大小便尿布、更衣沐浴、準備餐點,陪伴就醫等等事項,薪資的部分大約是時薪200~250元不等,依照政府長照2.0細則下去補助,一些困難照護的個案如有特殊醫療管路或是全癱個案、失智個案都有另外給付津貼,而且跟醫院看護不同的是享有勞健保,通常上班時間為6~12小時不等,居家照服員也沒有輪班的問題,下班了就可以回家陪伴家人睡在自己溫暖的床上,不需睡在醫院提供的翻身都有困難的陪客椅上面。

長照2.0居服員的福利如此優渥,反觀醫院看護完全沒有任何福利,而醫院現況是看護大多是40~60歲的中老年台灣人、越南配偶、陸配在從事這項工作,在醫院服務時極少看到有年輕人從事這一職,且有許多原本醫院的看護因長照2.0的福利跳槽至居家照護導致醫院內看護極度缺工。
貓奴本人在30歲時兼職看護的時候,還被一堆看護、護理師、醫生及家屬詢問怎麼這麼年輕就來做看護呀?這個問題我大多是笑而不答,其實心裡想著是當作賴清德副總統說的一樣是做功德!
24小時只有2400元左右的薪水,還沒有勞健保,又要睡在難以翻身的陪病床上,半夜還會被鄰床的患者、大夜班護理師或是自己照護的患者吵醒,如此工作環境年輕人怎麼會想要從事醫院看護這一行呢?但是未來我們不會生病嗎?現在從事醫院看護的年齡大約40-60歲,等到十幾二十年後他們退休了,我們還請得到看護照護自己或家人嗎?
我們再聊聊政府預計推動的這個政策,醫院看護納入健保給付,交由醫院管理看護,政策看起來很美好,但是勢必得漲健保費,或是需要從別的健保給付中來挖東牆補西牆,如果此政策實行成功,看護交由醫院聘請,一位醫院看護可以照顧三至四位病患,輪二班或三班,看護薪資估算落在3至4萬元左右。
若政策推行成功反而醫院還要付出看護的薪資及勞健保以及管理看護訓練的責任,原本醫院還可以從看護仲介抽取部分佣金還不用負調派人力及管理的責任,從這邊推算下來就知道,這個政策一但推行成功一定有部分的小醫院入不敷出最後倒閉,最後倒霉的還是住在偏鄉的人們。
再來則是看護月薪3至4萬元要輪二班或是三班,除了幫病患把屎把尿,還有許多風險,例如傳染病、照顧中病患不慎跌倒骨折或撞到頭致腦傷、吃東西嗆傷致肺炎插管,或者是因疾病精神異常有暴力或自殺傾向的病患,這種高風險配上這個月薪還是一樣非常難吸引年輕人進來就業。
萬一這個政策真的成功推動,而醫院聘請不到足夠看護來照顧病患,那最後辛苦的還是護理師們,除了原本的護理業務之外還要再額外負擔看護的工作,勢必會造成護理師的工作環境更加血汗,簡單來說會造成護理人力更加流失,再來就是工作負荷過高,更容易出現打錯針給錯藥的情況,搞不好搞錯病患開錯刀,還是漏一支手術器械或者一塊紗布在病患身體裡面的事情也會更常發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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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