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波新書.中國的歷史5:中國的形成》:中華民國的「五族」共和,不再是過去清朝的多元共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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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卷自十七世紀的東亞世界出發,當時多元勢力並存,直到清朝「盛世」崛起,才收拾了原本的混亂與殘局,並在十八世紀綻放多元共存的文化。直到十九世紀,清朝被西方與日本的衝擊所撼動,面臨崩解的命運,而在二十世紀的一片混沌之中,誕生了現代的「中國」。
文:岡本隆司
第五章 中國
二、民國
西藏
焦點在西藏與蒙古,也就是藏傳佛教的世界。這個地區在十九世紀結束之前,外界都沒有沾手。而這意味了清朝的統治相對來說還算順利,也代表清朝政權傾力建立了一套秩序。
在康熙皇帝之後,透過與準噶爾的殊死戰,爭奪蒙古的霸權,清朝認識到壓制住西藏與藏傳佛教的重要性。尤其乾隆皇帝透過長期的治世,一邊尊崇保護著藏傳佛教,同時也對達賴喇嘛穩固了大施主以及轉輪聖王的地位。
看在西藏佛教徒眼裡,很有可能會被視為外來征服者的清朝皇帝,就這麼被認可為「傳播佛教拯救眾生」之人。其中乾隆皇帝更是被稱為「菩薩王」,其治世稱得上是建立了一統滿、藏、蒙的藏傳佛教世界,完成了此地的統治秩序。
儘管十九世紀滿清在漢人的統治蒙上了一層陰影,但西藏卻沒有發生什麼太大的問題。不過南方的喜馬拉雅各國卻不斷地產生紛爭。在前面提過的「十全武功」其一,就是廓爾喀族與尼泊爾的紛爭,另外還有不丹、錫金等更小的國家,也不斷地出現動亂。
儘管紛爭的數量很多,但其實規模都不足掛齒,唯獨與南面相鄰的印度之間的關係是個問題。尤其是十九世紀後半過後,英國進入印度殖民,開始介入喜馬拉雅各國,並希望能與西藏有交通與貿易的往來,但達賴喇嘛政權都以滿清為擋箭牌,貫徹了拒絕的姿態。
然而在日俄戰爭之後,英國對俄羅斯南下的恐懼,就帶來了重大的轉機。為了保衛印度、防止俄國入侵,就必須要與位居中間的西藏建立緊密的關係。做出這番判斷的印度政府機關,斷然遠征拉薩,並直接與達賴喇嘛政權進行交涉,最終在一九○四年簽訂了拉薩條約。西藏在同意清朝「宗主權」的基礎之上,自行「直接」決定了與英國之間的關係,達成協議。
北京政府對於這樣的過程感到震驚,因為這時滿清已開始對「領土主權」有所意識。西藏「直接」與英國交涉,等同於在訴說著清朝政權在此地並不擁有「主權」。換句話說,西藏不再是滿清的「領土」,而這違反了「中國」的統一。
清朝政權透過此一危機感,很快地自覺到對西藏的「主權」。因此捨棄了在西藏當地委任給達賴喇嘛政教合一管理的「因俗而治」,匆匆忙忙地開始轉而統治「領土」。
這裡的「領土」統治,和設立了漢人各省是相同的體制。由於東鄰四川省,因此西藏東側不斷有漢人移居,拉薩則有新任的漢人大臣進駐,在軍事與政治層面都強化了滿清的統治。過去相當被尊重的西藏佛教世界的傳統,已不再被滿清放在眼裡。
到了一九一○年二月,清軍為了強化統治,從四川進攻西藏占領了拉薩。滿清企圖以拉薩為中心設置「西藏省」,並在東部西藏設「西康省」,達賴喇嘛十三世(一八七六─一九三三年)為了逃難而遠走印度。然而在隔年十月十日,發起了辛亥革命,清朝在四川省的權力遭到瓦解,駐西藏的清軍被驅離。達賴喇嘛得以回到拉薩,西藏在實質上達成了獨立。
蒙古
對清朝而言,蒙古的重要性與西藏不分上下。若要將廣大的蒙古做個大致上的區分,那麼就是與清朝皇室有姻親關係、幾乎已經統一、位居戈壁沙漠南方的「內蒙古」,以及戈壁沙漠以北、主從關係更為鬆散的「外蒙古」。這兩者都是漢語,因此跨越時代來看,這樣的稱呼並不一定是精確的區分方式,但卻持續到了現代,是個很簡而易懂的概念,因此本書就權宜地概括性使用這個詞來進行論述。
前面已經提過,藏傳佛教世界中有一部分是「外蒙古」,因此清朝對此地,以保護西藏佛教的「菩薩王」也就是「博克多汗」(神聖的大汗)進行統治。在悠久的歷史當中,儘管蒙古的游牧民族社會也無可避免地產生一些變化,但此地與西藏相同,實現了相對較穩定的統治體制。經過了動盪的十九世紀,卻不見較為顯著的紛擾或動亂。
然而進入二十世紀後,清朝這股「新政」的浪潮無可避免地波及到了蒙古。清朝政權從來沒有輕視過蒙古,但由於漢人知識分子的政治思想轉換,使得重視的意涵也產生了改變。不僅增加了駐留軍,也限制了對貴族與僧侶的優待,廢除對漢人活動的限制,這些政策都開始在「內」、「外」蒙古實行。
與清室已一體化的「內蒙古」,對於這樣的變化抵抗相當微弱,但對於隔著遙遠距離的外蒙古而言,就不是如此了。眼見與長城相鄰的「內蒙古」增加了大量移居而來的漢人,而蒙古人游牧的土地逐漸減少,自然會感到不安。
一九一○年,三多受到北京政府的命令,以大臣的身分前往庫倫(今天的烏蘭巴托),並試圖強硬推行「新政」。三多不僅是蒙古的旗人,也是出生於杭州、通過科舉的人物,因此倒不如說他更接近同年代的漢人知識分子。他和當時的漢人、滿洲人的重要人物相同,對於透過「新政」達成「領土主權」統一的概念,以及將此概念套用在蒙古之上,絲毫沒有感到任何懷疑。
「外蒙古」的貴族與僧侶對三多與清朝政府的政策強烈地反彈,因此在隔年一九一一年悄悄的開始計畫脫離北京。到了十月,卻收到了辛亥革命爆發的通知。
「外蒙古」的貴族與僧侶反應得很快。他們將三多驅逐出庫倫,擁立西藏佛教活佛轉世的第八世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一八六九~一九二四年)為「博克多汗」,並宣布獨立。他不僅是西藏人,也是成吉思汗的後裔哲布尊丹巴一世的轉世靈童與後繼者。他在庫倫即位的行為,即意味著與清朝中央斷絕關係,並公開宣示從中國脫離之意。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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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