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宣布外交抵制北京冬奧,這招能達到什麼效果?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美國已經宣佈對中國舉辦的冬季奧運會實行外交抵制,原因是持續的「種族滅絕」行為和其它人權侵犯現象。中方此前表示,本來也未邀請美方官員出席,那麼這種形式的抗議能起到什麼作用,歐盟又面臨怎樣的難題?
文:Stefan Nestler
英國人博伊科特(Charles Cunningham Boycott)於1832年出生。他人品極惡,竟至無人再願同他有任何關係。他在愛爾蘭的土地租戶不再支付租金、所有員工告辭、沒有人同他做生意,甚至連郵件也不送達。作為對愛爾蘭農民當年這一抗議形式的影射,集體拒絕策略後來便冠以此君名字,稱為「Boycott」——抵制。
美國已經宣佈,將對定於2022年2月4日至20日在北京舉行的冬奧會實行外交抵制。白宮新聞秘書莎琪(Jen Psaki)在新聞發布會上說:「有鑑於中國在新疆正在進行的種族滅絕、反人類罪以及其他侵犯人權的行為,拜登(Joe Biden)政府將不派任何外交或官方代表參加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殘奧會。」莎琪說:「美國隊的運動員們有我們的全力支持。我們將百分之百地支持他們,並在國內為他們加油。」
其它國家會不會效仿美國,加入外交抵制北京冬奧的行列呢?
冬奧會受損的潛在因素
位於科隆市的德國體育大學體育政策專家米塔格(Jürgen Mittag)表示:「我們會看到,非政府組織未來數月會加強發聲,以增加對各國政府的壓力。」他預計,相關過程將在1月中旬達到高潮。他對德國之聲表示,「屆時人們將看到是否真能有協調一致的行動,也就是說,會有多少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到場。如果真有這樣的行動,那麼,冬奧將受到影響,中國領導人將無法實現其本想從本屆冬奧會得到的東西:正面的展示,以及由此而來的對本國的更多認可。」
奧運會歷史上,出於政治原因的抵制及威脅抵制由來已久。
西班牙、荷蘭和瑞士,未參加1956年在墨爾本舉行的夏季奧運會——以抗議華約軍隊入侵匈牙利。
在1960和70年代,非洲國家多次發出抵制威脅,成功阻止了當時的南非和羅德西亞種族隔離主義國家體育代表團的出席。1979年底蘇聯入侵阿富汗,42個國家抵制次年在莫斯科舉行的1980年奧運會。四年後,蘇聯和其它19國實施報復,遠離洛杉磯奧運會。
1988年,北韓拒絕派出運動員參加韓國漢城奧運會,另有其它5國參與抵制。2008年北京夏奧會之前,也有抵制呼聲,以抗議北京在西藏的侵犯人權行為,但未獲成功。
不是「輕量級版抵制」
與真正主動的抵制相比較,「外交抵制」(有時也稱為政治家的抵制)猶如「輕量級版」——不過米塔格指出,這只是表面現象。「根據抵制的強度,這一大事件最終有可能受到某種程度的影響。」就像2012年在波蘭和烏克蘭舉行的歐洲足球錦標賽一樣,當時,歐洲多國政府首腦以及歐盟執委會,拒絕了所有參加烏克蘭比賽的邀請,以抗議當時的反對派政治家提摩申科(Yulia Tymoshenko)遭監禁。
德國前聯邦總統高克(Joachim Gauck)缺席2014年索契冬奧會成為德國頭條新聞,但在國際上並未引起多少關注。高克以俄羅斯侵犯人權行為為自己拒絕出席辯護。米塔格認為,越多政府參與外交抵制,則越有效果,尤其是以俄羅斯或中國這樣的國家為目標時。不過,他指出,「中國是世界政治重量級國家,一個全球強國。人們會相對仔細權衡,可採取何種外交抵制手段,因為人們擔心,中國會在其它地方反擊,從而導致對自己的不利影響。」
國際特赦組織:既不支持亦不反對抵制
人權組織國際特赦組織稱,2008年夏季奧運會之後,中國的人權狀況非但沒有改善,而且,正如最近網球運動員彭帥事件所示,更為惡劣。該組織呼籲「外國政府利用2022年冬季奧運會引起人們對惡劣人權狀況的關注,並要求中國當局做出可持續改善的承諾。」
國際特赦組織德國分部中國問題專家普萊特(Dirk Pleiter)表示,具體採用何種恰當形式,各國政府可自行選擇,「不管抵制採取何種形式,國際特赦組織既不支持亦不反對。」
對歐盟的測試
7月初,歐盟議會呼籲各成員國政府:「只要中國政府不能提供在香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西藏、內蒙古和中國其它地區的人權狀況改善的證明,就拒絕接受政府代表和外交官參加北京2022年冬奧會的邀請。」科隆體育大學教授米塔格,將北京冬奧和卡達的世界盃足球賽視為「試金石」,尤其是對歐盟的試金石。他指出,歐盟已將體育外交寫在了自己的旗幟上,並將其建構為一個有針對性的手段,但尚未真正運用過,或者,僅在非常有限的範圍內運用過。
去(2020)年夏天,歐洲足球錦標賽期間圍繞彩虹照明的爭議,顯示了人權問題如今在體育議程上的重要性。米塔格教授表示,「體育與政治之間的關係目前正被重新審議和評估。這條道路的走向和終點尚不清楚。」他強調,外交抵制北京冬奧可提供首次驗證。
目前,歐盟尚未對是否外交抵制北京冬奧會表態。德國新一屆政府的外長、來自綠黨的貝爾博克(Annalena Baerbock)此前曾經表示,不排除採取外交抵制的可能性。
© 2021年 德國之聲版權聲明:本文所有內容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如無德國之聲特別授權,不得擅自使用。任何不當行為都將導致追償,並受到刑事追究。
延伸閱讀
- 北京冬奧外交抵制延燒:紐西蘭、澳洲官員不參加,日本擬「不派閣員」做為折衷方案
- 人權團體邀集跨黨派立委,呼籲朝野協商跟進國際「外交抵制」北京冬奧
- 美澳多個民主國家考慮抵制北京冬奧,俄印發表聯合聲明支持中國主辦
【加入關鍵評論網會員】每天精彩好文直送你的信箱,每週獨享編輯精選、時事精選、藝文週報等特製電子報。還可留言與作者、記者、編輯討論文章內容。立刻點擊免費加入會員!
責任編輯:羅元祺
核稿編輯:翁世航
“2022北京冬奧”的相關議題
- 2022-02-02 19度破世界紀錄的羽生結弦、女子冰球重演美加大戰?本屆冬奧奪牌熱門一次看
- 2022-01-13 多國外交抵制、疫情多點開花、中共網路監控,北京冬奧還能順利舉辦嗎?
- 2021-12-09 美國宣布外交抵制北京冬奧,這招能達到什麼效果?
- 2021-12-07 美國宣布外交抵制北京冬奧,20國拒簽「奧林匹克休戰決議」抗議中國人權
- 2021-10-19 北京冬奧聖火點燃儀式遭西藏維權人士抗議,多單位呼籲抵制但國際奧會稱「無法解決聯合國都沒有方案的問題」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