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投資真的會降低報酬率嗎?投資組合要有幾檔股票才「安全」?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儘管分散式的投資組合無法保證未來一定有比較好的報酬,但集中選股的投資何嘗不是如此,況且,我們現在又更清楚,選股的集中投資,背後所需要承受的風險以及代價,可能不是你所想要的結果。
許多金融專家與投資朋友都認為,與其跟隨市場分散投資,不如靠集中持股的方式來獲得更好的報酬,畢竟只要持股中擁有未來的報酬極佳股票,集中選股的方法,將比分散投資帶來更巨大的回報,這是大眾普遍對於投資賺錢的想法。
難道,我們就應該放棄分散投資採用集中選股的方式嗎?答案如果是肯定的話,投資又該擁有幾檔股票比較恰當呢?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得先從判斷有沒有選股能力。
從資產組合辨別選股的能力與策略不容易
要不要採用選股集中投資,取決於我們選股能力的優劣,一般來說,我們判別一位主動投資者的選股能力,通常會根據它的投資組合中部位最大的股票,視為他的投資主力。
可是這會帶來一個盲點。
比如經理人一開始就選定五檔股票,各自買入20%,結果一年過去,分別擁有各自的漲跌幅,歷經市場的推移後,導致原本平均投入的五檔股票,最終形成的比例完全不一樣,結果我們以為該經理人投資組合部位最大的股票,是因為他的眼光很好才投入最多資金,事實上,完全並不是這麼一回事,單純是因為市場的漲跌起伏而造成的。

除此之外,經理人很可能隨著績效的變化,放大或縮小持股的比例,譬如上述的A股票由於上漲許多,進行加碼的動作,有的時候,也會因為停損/主觀判斷的關係,進而砍掉原本持有的股票。
一個資產組合的變化,過程存在多種可能的調整,導致我們要從持股的現狀推斷一位投資人是否擁有極佳的選股能力,非常困難。
集中投資帶來的風險以及報酬
如果單從投資組合的變化,無法看出選股的能力優劣,那就換個方向,改從投資組合的報酬與風險,和大盤指數的比較。
目前已有眾多的文獻研究表明,持有分散式的股票組合,將可以有效去除非系統性風險,降低投資所需要承受的風險。
那麼關於報酬呢? 大部分人對於分散投資的第一印象是:
分散式投資會帶來比較低的報酬
你可能會這樣想,但事實並非如此。

透過觀察長期市場的報酬,僅由一小部分的股票就可以達到,對於眾多股票而言,相較於市場報酬,都是輸家,僅有少數的公司擁有非常優異的績效,正是所謂的正偏差現象。
當統計1987-2017這30年期間,Russell 3000的成分股累積報酬表現分布,可由左圖的「平均報酬 < 中位數報酬」,確認這件事。
- 約有47%的股票是賠錢的
- 超過30%的股票,跌幅超過50%
- 僅有7%的股票獲得極優異 > 1000%的表現
此數據結果非常驚人。
因為投資美國市場的遊戲,就過去的歷史來看是個正期望的遊戲,玩越久將賺得越多,但是我們從表中的數據卻發現,採用投資個股的玩法,就是想要勝出市場報酬,可是結果令我們跌破眼鏡,有將近一半的股票,不但沒賺錢,還賠錢,當初投資這些公司的投資人,應該都沒有想到這樣的結果。
不只如此,從中位數報酬7%以及平均報酬387%這兩個數字,我們還可以得到一個非常非常重要的訊息。
選擇增加持股的數量而不是僅持有單一個股,將有更大的機會,將報酬從7%增加到387%
7%是中位數的報酬,387%則是平均報酬,只是為何增加持股就能有機會提升報酬?
雖然隨機增加其他的股票,機率上很有可能是選到比較差報酬的股票,但是一旦我們能夠納入超級報酬的股票,由於其報酬過於影響巨大,整體計算之後(期望值),依然將帶往提升報酬的結果,這是正偏差的必然事實。
其背後代表的意義更是重要,資產組合能否包含超級績效的股票,將是關鍵。
說到底,能不能抓到未來的飆股,納入到資產組合,這就是選股(預測)的能力。

持有越多的股票,報酬有可能會越好?
資產組合是否有績效非常良好的股票,會帶來非常大的報酬差異,難道持股比較少就容易選到高報酬的股票嗎?持股的數量差異,又需要各自承擔什麼風險呢?
為了理解持有股票的數量以及相對應的報酬結果,將採取隨機挑選1~500個股票作為資產組合,與其對應的指數進行分析。
試圖透過模擬結果回答下列三個問題:
- 增加持股能否提升擊敗大盤的機率?
- 藉由提升持股優於大盤的平均報酬是多少?反而遜於大盤的平均報酬又是多少?
- 投資組合的預期超額報酬是多少?
關於這些問題的答案,將有助於我們理解持有一個分散式的投資組合,其風險與回報之間的關係與影響。
1. 增加持股能否提升擊敗大盤的機率?
以下是針對不同的持股數量做10000次模擬,計算勝出指數的機率。

- 持有一個股票勝出的機率只有11%
- 增加持股數量,大幅提升勝出的機率
- 勝出大盤的機率最高就是趨近於50%
到目前為止,我們得到一個關鍵的訊息,如果持有少量的股票,幾乎不可能順利打敗大盤,就機率的角度而言,很大的機會你將會拿到比大盤還不如的報酬。
2. 不同持股數量之間優於/落後大盤的平均報酬是多少?
不過如同在明天有很高的機會上漲,但我選擇賣出,光是有機率還不夠輔助我們做出投資決策,必須還要有相對應的,勝出平均報酬以及虧損平均報酬來做評斷。
下圖為兩者的統計結果:

越少數量的投資組合,勝出大盤的平均績效越高,可是,可是,落後大盤的平均績效也更為明顯。然而,當我們加大持股的數量,儘管勝出的的幅度變小,但相對的,虧損於大盤的幅度也隨之收斂。
越集中的投資組合,你得到的投資績效有可能超好之外,也可能超爛,這是追逐超出大盤績效,背後所需要承擔的風險。
3. 持股數量的多寡,將如何影響預期的報酬?
持股越少,是不是能帶來更好的預期打敗大盤的報酬,是我們決定要不要選擇集中投資的依據。
現在我們已經有了勝出大盤機率以及各自勝出與落後幅度,我們便可以結合之前所計算出來的訊息,讓最重要的數據登場。
究竟在持有不同數量的持股中,到底是較少持股擁有可能打敗市場,還是比較多持股的組合?

- 少於200以下的持股,哪來的超額報酬?
- 持有一個股票的期望報酬,落後指數高達9.9%
各位讀者,當持有個股數量在200以下的投資組合,透過模擬出來的期望值,皆是落後於指數,這背後帶來的含意,不容小覷:
隨機選股票投資,非常可能落後市場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