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日倒數 倒數
0
23
11
50

前往選舉專區

台中大火樓梯間堆雜物阻逃生,民眾黨呼籲再修消防法規,營建署:重點是執行,無需再修法

台中大火樓梯間堆雜物阻逃生,民眾黨呼籲再修消防法規,營建署:重點是執行,無需再修法
Photo Credit: 中央社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立委建議成立線上舉報平台,讓民眾能自行通報樓梯間逃生通道堆放雜物的狀況,透過加強稽查才能杜絕憾事再發生。

台中市興中街民宅6日下午發生嚴重火災,造成6人不幸罹難,另有7人分別身受輕重傷。民眾黨認為,政府在消防安全管理、大樓管理委員會、建築法上都需要重新檢討,推動消防修法刻不容緩。不過消防署則表示,針對高風險集合住宅各地方政府應積極檢查執行,目前樓梯間、走廊等處所堆置雜物,「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建築法」皆已明定違規處分,各地方政府當依法執行公權力。

樓梯間堆雜物釀災

《上報》報導,這次的台中發生火災之處的興中街大樓,是一棟地下一層至地上七樓的RC構造建物,隔成41間套房出租,租戶有12人,前天火警時包括隔壁棟的住戶共疏散29人。消防局重回現場進行火災調查,發現現場除了雜物堆滿走廊、樓梯,樓梯間也被人私自裝門,屋內還全是雜物,除了阻礙逃生,也增加火載量,是造成火勢快速延燒的因素之一。

消防局第七大隊組長林建男表示,該大樓僅剩下一處樓梯可供逃生,其餘每層樓的走廊、樓梯都有堆積大量雜物,以致於發生火災時,民眾無法水平避難,再加上每層樓梯都設有裝潢門,影響民眾上下垂直避難,最近3年共進行3次查報。

加上頂樓因加蓋形成「煙囪效應」,樓梯間甚至堆滿雜物以致於火勢燃燒迅速,大火快速往上竄燒到各樓層,讓租戶逃生不及。

《蘋果新聞網》報導,台中市環保局表示,該大樓住有資源回收個體戶,一樓常堆放資源回收物造成髒亂,環保局近1年來已針對大樓所有人莊姓女房東開立11件罰單,但莊女1件都沒繳,其中9件已移送強制執行,另外2件催繳中。

環保局說,該個案每月約執行強制清除2次,中西區清潔隊最近一次是在3月4日完成一樓及公共區域代履行強制清除,將垃圾及資源回收物清除。

不過詭異的是,該大樓歷年消防安檢都合格,消防局也表示就算於災後再檢視,「相關器材都是維持運作的」,而逃生通道是「都發局的業務」;這也讓地方民代不滿。

立委希望再怎麼修?

民眾黨立委高虹安、副總召賴香伶與台中市議員參選人許瑞宏、新竹市議員參選人葉國文和台北市大安文山區市議員參選人張志豪今天召開記者會,呼籲消防修法刻不容緩,別讓悲劇再發生。

高虹安表示,問題往往來自老舊大樓消防設備不足與失效、結構外推、加蓋等違建,沒有或無法設置管委會、缺乏緊急災害事件的應變措施、違規堆放雜物等等。前年已在立院提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課予消防主管機關更多監督建築物消防設備的權責,加重管理權人違規罰則。

賴香伶指出,台中這場無情火並非列管複合式建物,台中消防局例行公安檢查均有合格,但公共空間的雜物及垃圾加速火勢,也阻斷逃生路線,主管機關如何杜絕民眾稽查過後再擺放雜物,是內政部責無旁貸的工作,建議成立線上舉報平台,讓民眾能自行通報,透過加強稽查才能杜絕憾事再發生。

許瑞宏直言,台中火災凸顯台灣「老屋老以及人之老」的居住問題,在他的選區老屋比例非常高,呼籲台中市府強化消防安全宣導、推動社區、商辦成立管委會、清查老舊建築使用情況、加強老舊危樓都更。

本身就是台北市金華義消分隊分隊長的張志豪表示,自己參與多次火災搶救工作,他建議逃生通道堆放雜物等影響公安行為,應修法「強制排除」,除一般消防滅火設備,每戶都要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教育民眾火災逃生觀念。

無黨籍立委黃國書則認為,應研議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規定,除了提高違反第16條第2項之罰鍰外,亦應參考《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規定,為保障公共安全,賦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強制執行清除或處理等相關措施。

目前有哪些法規可管?

現行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行政院今年2月提出第29條之1、第49條之1的修法,強制要求有危險疑慮之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以進行公共安全事項,並確保居住品質。

另外根據《刑法》第189之2條規定,「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內政部營建署則表示,針對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違反者由地方政府依《建築法》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罰鍰未繳納時,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營建署強調,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經制止不從者、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目前已有相關處罰機制。所以台中市府已可依《建築法》規定裁處,無須再修法。

延伸閱讀:

【加入關鍵評論網會員】每天精彩好文直送你的信箱,每週獨享編輯精選、時事精選、藝文週報等特製電子報。還可留言與作者、記者、編輯討論文章內容。立刻點擊免費加入會員!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