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日倒數 倒數
0
23
11
50

前往選舉專區

百事可樂當年在台上市的過程曲折,尼克森甚至因此訪台解決商標糾紛

百事可樂當年在台上市的過程曲折,尼克森甚至因此訪台解決商標糾紛
Photo Credit: Shutterstock / 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從百事可樂在台上市的曲折過程,大致分為兩個階段。在申請商標權之延展註冊階段,因為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及可口可樂對於商標權的堅持,在政府與可口可樂的協商,百事可樂歷經兩年的努力,終於取得商標更新註冊。

當你打開塵封已久的畢業紀念冊,細讀同學們留下的各種祝福語句中,裡面是否包含「百事可樂加冰塊」的祝福話語呢?顯見百事可樂對生活的影響,然而,百事可樂怎麼引進台灣?又是何時出現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呢?就讓國家檔案為我們揭開這段百事可樂如何在美台政商之間曲折上市的故事。

1965年11月10日,美國前副總統尼克森(Richard M・ Nixon)從紐約的律師事務所寄了一封信給時任總統府秘書長張群(圖1),內容提到當年8月底訪台晉見總統時,除了討論國際事務外,並未談及其他。但他來台訪問的主要動機,其實是受百事可樂所託,所以在返美後,隨即寫了這封信,請求轉陳總統有關百事可樂在台註冊商標所遭遇波折,這就關係到美台商人之利益事宜 (註1)。

圖1
Photo Credit: 國發會檔案局檔案樂活情報提供
圖1:1965年11月10日尼克森寄給總統府秘書長張群的信。

尼克森在信中提到幾個重點。首先,可口可樂與百事可樂,分別在1935年及1943年於我國申請商標註冊,有效期限為20年。可口可樂在1955年申請商標權延展註冊通過後,百事可樂卻於1964年申請延展註冊時遭到政府拒絕。政府所持理由是以,1957年掬水軒食品預計在所生產的碳酸飲料產品中增加「可樂」飲料品項,因此向經濟部申請「掬水可樂」商標註冊,但申請案卻遭到可口可樂控訴商標主要部分:「可樂」二字與其相似,導致本來已核准的商標,轉而被宣判無效(圖2)。於是,百事可樂的延展註冊申請亦遭駁回。

尼克森緊接著提出兩點說明:第一、可口可樂曾以書面同意不反對百事可樂於世界任何國家內註冊設廠。第二、「可樂」是指內含原產於非洲的可樂果(Kola nut)果核萃取汁液的一種飲料,各大英文字典中都有「可樂」一字,亦即「可樂」是通用名詞。況且,美國有許多飲料都合法使用「可樂」作為公司商標或產品名稱,並刊登廣告。可口可樂沒有理由在台單獨享有「可樂」為其商標的權利。最後他提到,百事可樂不服政府裁決,向經濟部提出訴願,卻被駁回;於是又向行政院提出再訴願,仍在等待裁決 (註2)。

圖2_
Photo Credit: 國發會檔案局檔案樂活情報提供
圖2:總統府針對尼克森來信所講述內容及政府辦理情況之摘要

這封信獲得政府高度重視,總統府、行政院雙雙發函請經濟部研議,於是經濟部在1966年1月7日提出〈百喜可樂商標案節略〉報告(圖3),詳述百事可樂曾以「百喜可樂Pepsi-Cola」(註3)向經濟部商標局(1999年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以及之後辦理延展註冊的過程,並指出之所以駁回訴願,是因《商標法》第11條第2項明定:「他人以其標章之全部或主要部分作為商標主要部分之一者,仍應受其拘束」。

「可樂」、「Cola」顯然是「可口可樂」商標的主要部分,也是「百事可樂」商標申請案中「百事可樂」的主要部分。因此,經濟部才會駁回百事可樂的申請。由於行政院遲未回覆百事可樂,尼克森乃於1967年1月27日再度寫信給總統府秘書長詢問辦理情形。

圖3
Photo Credit: 國發會檔案局檔案樂活情報提供
圖3:百喜可樂商標案節略

而可口可樂在1955年通過商標申請後,便於1958年起,由台灣貿易公司在台設廠生產,但產品僅免稅提供在台美軍及眷屬飲用,並沒有進入台灣市場。直到1965年台灣貿易公司將工廠轉售給陳啟清等人之後,可口可樂才開始展開在台上市,因此向經濟部提出申請完稅及行銷市場(圖4)。就在百事可樂商標案仍在審議階段,可口可樂已經籌備在台上市準備之際,經濟部便想利用可口可樂申請在台製銷的契機,來解決其商標所引起的問題。

圖4
Photo Credit: 國發會檔案局檔案樂活情報提供
圖4:可口可樂在台設廠梗概,及經濟、財政等部會針對可口可樂在台上市會商之建議。

於是經濟部透過可口可樂董事長法利(James A・ Farley)於1966年7月9日來台晉見總統,推動可口可樂在台上市的契機,與其協商使用「可樂」一詞的解決辦法;而這並非僅為了百事可樂,其實政府更大的動機是為解決國內各大汽水廠商因使用「可樂」一詞所必須面臨的法律問題。總統在晉見法利時就當面告知,希望該公司「勿以Cola(可樂)一字為商標主要部分,以便解決各種可樂飲料商標登記之糾紛」(圖5)。經過經濟部、可口可樂及國內汽水業者彼此冗長協商後,可口可樂於1967年以「四點協議」換取年底在台上市。

圖5
Photo Credit: 國發會檔案局檔案樂活情報提供
圖5:1966年法利晉見總統,總統面告二事

「四點協議」起因於國內汽水廠商對可口可樂上市一事感受到壓力與威脅,除向經濟部表達國內市場已飽和外,並指出國內130餘家汽水工廠,將會因此受到影響。經濟部與本土業者及可口可樂協議後,乃擬定可口可樂進入台灣市場的四點協議,分別是:一、可口可樂不追究國內廠商侵犯其商標權。二、同意開放40%股份供國內廠商認股。三、每分鐘產量不能超過120瓶。四、僅能在台設置一間裝瓶工廠。換言之,前述放棄「可樂」專用權,就是四項條件中的一項。

由於尼克森為百事可樂一事,曾於1967年4月再度來台請託,期間曾與嚴家淦副總統會面討論(圖6)。於是,行政院在可口可樂完成協議後,即去信回覆尼克森表示商標案已圓滿解決,並已由中央標準局發給百事可樂商標註冊證,尼克森隨即回覆感謝之意。

圖7
Photo Credit: 國發會檔案局檔案樂活情報提供
圖6:1967年4月尼克森為百事可樂事訪台,晉見嚴家淦副總統

就在可口可樂於1968年在台上市銷售之際,康樂實業公司於同年向經濟部申請以外國商標授權方式在台生產百事可樂。經濟部認為百事可樂與可口可樂同為國際飲料大廠,既然已經核准可口可樂上市,實難以拒絕百事可樂。因此,原則上擬以可口可樂在台上市所承諾的「四點協議」作為同意百事可樂上市的條件,以避免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