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士修說18歲公民權可用「立法取代修憲」,他顯然沒搞清楚法律與憲法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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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士修表示「區區18歲公民權還要搞到修憲,只是在騙一般人不懂法律位階」,但這種說法並沒弄清楚憲法與法律的性質和位階,而且還有偷換概念之嫌。首先,有「選舉權」與有「公民投票權」是兩回事:
文:羅慎平(英國ESSEX大學政治系博士)
立法院於2022年3月25日三讀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案,以109票全數通過。
立法院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一三○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之規定,則停止適用。」
全案公告半年後,需再經公民投票複決程序通過才正式生效。這也是中華民國史上首次交付公民複決的修憲案。不過,十八歲公民權的修憲提案縱使出了立院,還必須面對艱困的公民投票複決門檻。
以2020年總統暨立法委員選舉來看,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當時的選舉人數(具有投票權者)為19,311,105人。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之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由於公民投票複決之有效同意票,須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約965萬多票(若以上述選舉人總數來計算的話,則須有9,655,554票),才會確定通過生效,這個門檻超過歷屆總統選舉當選人的得票數。
新聞一出,即先有黃士修先生的臉書文章出現,並且廣為媒體所報導。
黃士修先生發布在其臉書的全文,其中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以下的討論則簡稱為黃士修)。
公投不用修憲,因為憲法並沒有規定幾歲才有公民投票權
首先,我們要知道,憲法的定義很多,我個人則十分贊同國父孫中山先生的主張。孫中山先生曾云:「憲法者,國家之構成法,亦即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也。」無論如何,說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總是不錯的。
在法的位階上,憲法居於最高,國家的法律和命令(國家元首依據憲法規定的程序所發布的緊急命令除外)都不可以違背憲法,否則即失去效力。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後七次修憲所增加的12條增修條文)是剛性的成文憲法,其中的條文,必須經過憲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才能發生效力。
就我國現行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立法院僅有憲法修正案的提議權,尚須經由公民複決的程序始能生效。
黃士修中提到:「18歲公民權根本不用修憲,只需要修法就可以了」,又說「我問你一個簡單直觀問題,2017年底公投法修正三讀通過,年滿18歲就可以投公投票,不受憲法第130條限制。你都不會覺得很奇怪嗎?」
當然一點都不奇怪。
憲法當中並沒有規定必須年滿若干歲才有「公民投票權」,立法院自然可以制定一部《公民投票法》,規定年滿18歲就有公民投票權;從性質上來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行使對象是「人」,公民投票權所涵蓋的是創制和複決二權,所針對的對象是「事」(法律或政策),二者不能混為一談。
而且,公民權並不等於投票權。依據憲法,我國的公民權乃是廣義的公民權—請願、訴願、訴訟;應考試、服公職;集會及結社;以及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都是。黃士修將公民權、選舉權、年滿18歲的公民投票權,全部大鍋炒,偷換概念,並且有以《公民投票法》來否定憲法第130條的嫌疑。
有「選舉權」與有「公民投票權」是兩回事
黃士修中提到:「憲法標準是最基本的保障,就好像勞基法是對勞工的最基本保障,老闆可以給勞工優於勞基法的待遇。同樣道理,立法者當然可以賦予人民優於憲法標準的保障。例如法律不可以規定『年滿21歲才能投票』,因為這違反憲法第130條。但是如果有一條法律規定『年滿18歲即可投票』,並不會有違憲的問題。」

但是「立法者當然可以賦予人民優於憲法標準的保障」嗎?我認為這要看憲法是怎樣規定的。例如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憲法學者通稱之為「法律保留原則」(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
另外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1.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2.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3.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4. 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第6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即為法律保留原則之具體表現,也可以說是對人民的自由權利更為寬廣和優厚的保障。
但是如果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本細則依大學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之)第22條之規定,大學法授權由教育部規定四年制學士畢業學分,教育部遂訂定128學分為最低畢業學分。但是衡諸實際,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各科系的畢業學分多有超過者,我們能說學校違法嗎?相反地,如果有學校規定只要修滿120學分及格,就可以畢業,這才是違法。
因此,憲法第130條對於選舉年齡既然已經規定必須年滿20歲,那麼法律就不得違背憲法,作者說「如果有一條法律規定『年滿18歲即可投票』,並不會有違憲的問題。」這是不懂法律必須服從憲法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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