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離焦慮」一歲來到高峰,如何不傷害寶寶的安全感,好好「練習分離」?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如果把我們育兒的時間軸拉長來看,會發現育兒本身就是一場分離。我們可以這樣說,練習分離是成功教養的一部分,孩子最終需要獨立且離開父母,展開自己的人生。
你的孩子會因為照顧者不在身邊,而焦慮哭鬧嗎?想必爸媽都有聽過「分離焦慮」這個詞,到底什麼是分離焦慮呢?對於睡眠又有什麼影響呢?
分離焦慮是孩子發展的過程
分離焦慮通常出現在6-8個月,一歲之後來到高峰。前者大概跟「學爬」同步,後者則跟「學走路」的時間接近。好眠師先前進修發展心理學時,教授有提到當寶寶探索範圍增加(大動作發展)時,在心理上也會對照顧者出現一波依賴。就像寶寶剛學會爬行時,會一直回頭確認媽媽是否還在,讓剛開始發展的寶寶不至於離開媽媽太遠發生危險。造物主對人的設計,實在是很奇妙啊!
分離焦慮發生的原因,跟寶寶開始理解「物體恆存」有關。「物體恆存」指的是「當物體消失時,寶寶知道它仍然存在,而不是沒有了」。根據認知心理學家皮亞傑的論點,寶寶大約於6-8個月開始發展此概念,於兩歲發展完全。這個論點可以解釋,為什麼當媽媽離開時,寶寶會哭泣,甚至去「尋找」,因為他不確定媽媽是否會回來。
育兒本身就是一場分離的過程
如果把我們育兒的時間軸拉長來看,會發現育兒本身就是一場分離。從屬於媽媽身體一部分(胎兒),到需要我們細心呵護的幼兒,再到認知母親是與自己分離的外在客體,把依戀轉嫁到安撫物上(過渡性客體階段)。接著結交自己的朋友,自己的生活圈,到最後有自主意識,離開我們、離開原生家庭。我們可以這樣說,練習分離是成功教養的一部分,孩子最終需要獨立且離開父母,展開自己的人生(寫到這裡有點不捨又鼻酸)。
所以,面對分離焦慮的重點,並非不要分離,而是要「練習分離」。我們要幫助孩子去經歷自己是完整個體,學習獨立的過程。但同時也希望這個過程是和緩,不傷害寶寶的安全感。以下是幾個面對分離焦慮的作法:
1. 玩躲貓貓的遊戲:如果孩子還小,可以跟他玩些類似躲貓貓的遊戲。讓他知道爸媽消失後,很快地又會出現,之後再把躲起來的時間慢慢拉長。
2. 照顧者離開時,要知會孩子:不要因為怕孩子哭鬧而偷偷地走掉,因為他終究會發現。爸媽「不告而別」會讓孩子不知道你何時又不見,更加沒有安全感。
3. 建立簡單的「再見儀式」:離開時,好好地擁抱、親吻孩子,並且預告你何時會再回來。送托兒所、短暫請其他大人照顧所引起的焦慮感,也可以用這樣的方式處理。
4. 保持平靜心情:大人離開時,不要表現太誇張的情緒,或者是預設孩子一定會難過。如果爸媽平靜自信地離開,也是傳達給孩子「這不是什麼大事,不需要太緊張」的意念。
5. 如果孩子情緒崩潰,要表達同理心:如果孩子情緒很多,照顧者要站在他的角度,用肯定的言語讓孩子知道你明白。比方說:媽咪知道你很難過,這真的不容易。然後還是堅定的離開,表達你對孩子的愛,也再次預告你會在回來。
分離焦慮引起的睡眠倒退
在睡眠諮詢當中,好眠師最常被問到的是「分離焦慮會不會影響睡眠?」姜珮的答案是「有可能,但通常是暫時性因素」。
對寶寶來說,眼睛閉上睡覺就看不見照顧者,所以有可能不想閉眼睡覺。因此抗拒睡覺,或在睡前哭鬧。但即便如此,我們通常不會把他當作睡不好的主要原因,而是暫時影響因素。如果照顧者能好好處理這樣的情緒,引導孩子建立睡覺的規律感,通常分離焦慮引起的睡眠問題,是表象原因,不會持續太久。但為什麼會有很多照顧者,覺得孩子是因為分離焦慮才開始睡不好呢?
原因1:大動作發展、睡眠轉換期在差不多的月齡發生
如剛剛所說,分離焦慮通常伴隨著大動作發展(6-8個月),也很靠近寶寶的睡眠轉換期,或是長牙等。「大動作發展」、「睡眠轉換期」跟「長牙」都是幾個影響睡眠的因素,導致很多家長把「分離焦慮」跟「睡不好」連結在一起,誤以為孩子睡不好完全是因為「分離焦慮」。但真正原因應該是綜合的,大動作發展時期對腦部的刺激、睡眠轉換的適應期,和分離焦慮引起的情緒反彈
原因2:照顧者本身很焦慮
這是很多父母沒有注意到的原因。人的情緒會互相影響,主要照顧者對孩子的情緒又有蠻大的影響力。當新手爸媽的第一年,我們有很多不確定感、疲憊、擔心,甚至是憂鬱的情況。小寶寶會透過我們的情緒和行為來理解事情,如果爸媽本身很慌張無助,也會把這種情緒傳染給寶寶,讓他們哭鬧更厲害。
爸媽可以想像如果公司主管一大早很慌亂進辦公室,面容憂愁。員工也會「讀空氣」,皮跟著繃緊,覺得是發生什麼重大事情了,對嗎?
原因3:過度安撫引起的哄睡連結
在睡眠震盪時,爸媽可能會因為孩子的哭鬧,而增加安撫哄睡的強度。比方說原本拍睡的抱抱,增強為抱搖睡,或直接帶到大床一起睡。這時候寶寶睡眠連結的能力更強,把高強度的安撫方式和入睡/接覺連結在一起,養成「非抱/奶不可的哄睡習慣」,成為長久的睡眠問題。
如何減少分離焦慮對睡眠的影響?
作法1:保持鎮定
寶寶需要的是支持、信任、溫柔而且堅定的照顧者,而不是跟著他一起緊張的夥伴。處理寶寶之前,先處理自己的情緒。照顧者的情緒穩下來,除了能傳達正向的情緒給孩子,也才有清醒的腦袋,觀察孩子真正需要的是什麼。
作法2:檢視作息
分離焦慮發生的時期,跟睡眠轉換期也很接近。所以當孩子發生持續性夜醒、早醒、入睡抗拒時,也是時候重新檢視作息。很多情況只要稍微調整作息,就能改善當下的睡眠狀態。(延伸閱讀: 0-兩歲睡眠轉換期,你掌握了嗎?)
作法3:正確且適度的引導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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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