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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私校退場條例」設預警機制,避免校方惡意脫產、退場後「校產充公」

立院三讀通過「私校退場條例」設預警機制,避免校方惡意脫產、退場後「校產充公」
Photo Credit: 中央社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於停辦時仍在校的學生,應由學校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繼續就讀。學生因轉學他校而增加的支出,學校主管機關應予以補助。

因應少子女化衝擊,越來越多私校招生困難引發財務危機,面臨學校倒閉問題。立法院院會今(22)日經近4小時表決大戰,三讀通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若被列為專案輔導學校2年後可申請改制、與其他法人或學校合併或改辦文教、社福事業,期限未完成則須退場。避免校方惡意脫產,規定在學校退場後,賸餘財產將捐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不動產則歸屬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形同「校產充公」。

私校退場設預警機制,列專案輔導學校不改善就停招

今天三讀條文明定「預警機制」,假如學校財務重況有顯著惡化、不能清償債務嚴重校務等、一學年度有50%以上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不符合法規、學校積欠教師薪資曾遭罰鍰、3年內被列為預警學校達2次、私立高中的合格教師比率未達50%等違反《私立學校法》有關教育法規或學校法人捐助章程情節嚴重者;就會被列為「專案輔導學校」。

三讀條文規定,被列為專案輔導學校2年後,可申請改制、與其他學校法人或學校合併、停辦所設學校後改辦其他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但假如專輔學校2年屆期未改善,顯示學校已無力改善財務或教學品質等問題,教育部應令其於下一學年度停止全部招生,並於停止全部招生的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在專案輔導學校停辦2個月內,學校法人應報請教育部核定解散。

為確保學生就學權益,三讀條文規定,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於停辦時仍在校的學生,應由學校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繼續就讀。學生因轉學他校而增加的支出,學校主管機關應予以補助,必要時得另給予助學金。

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教育部應建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機制,設置「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用以安置學生、墊付教職員工保險、退休或資遣所需費用等;教育部、直轄市政府等主管機關應組成審議會,審議專輔學校的認定等相關事項,審議會成員包括學校法人、教師、學生代表等。

退場後校產充公

為避免學校惡意脫產,《退場條例》三讀條文也規範,專輔學校辦理新台幣100萬元以上的工程、財物、勞務採購、融資、動產的處分及設定負擔,應報經教育部同意使得動支,必要時,教育部得委託機構辦理專案輔導學校財務監控事宜;另為嚴格把關教學品質,規定教育部得協調其他學校協助專輔學校開班授課,校方也不得強迫學生轉學,且不得招收外籍生、碩博士班學生。

爭議最大的學校停招後的財產歸屬,三讀條文也規範,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除合併情形外,賸餘財產將捐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非當地地方政府所設公立學校,不動產則歸屬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教育部於2017年提出私校退場條例,盼退場私校公益性和維護師生權益,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在2021年4月、5月併案審查,初審通過後有部分條文保留交黨團協商,討論後仍無法取得共識。今天直接在立法院院會進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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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