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扼殺「多元共融職場」的兇手?以身心障礙公務員為例(上):房間裡到處都是大象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多元共融職場」是近年提倡的新職場文化,但看著民間企業的轉型,身為障礙者的「左邊女孩」在公部門內看到的則使她失望:官僚文化、少做少錯、權力把持在少數長官手中,這些不禁都讓她質疑,是什麼阻止公部門落實多元共融職場精神?
文:左邊女孩
勞動節剛過,台鐵罷工事件還在讓無數人不斷提出反思,那麼,我們應該如何提升職場的權益呢?很多人都會提出說「多元共融職場」。
什麼是多元共融職場(Diversity and Inclusion)? 近年看到許多國外企業報導及研究上,一直在提倡的新職場文化,這個理念強調在職場上廣納不同背景的族群,尊重且保有每個人的差異性,提升個人獨特性所能帶來的價值,最終達到職場平權。
以上這些價值觀看似新穎,但現今職場上來自不同年齡、階級、性別及種族的多元職場早已存在,而教育中也有尊重、友愛及互助的觀念,到了職場上這一切都不適用?為什麼仍時有所聞同事被欺負,甚至自己可能也曾遭受職場的各種不平等、性騷擾、霸凌的經驗,卻說不出口或一再隱忍?
是不是在倡導價值的同時,我們更應該優先了解職場到底有哪些不能說的秘密,抓出至今都無法實現「多元共融職場」的兇手?
房間裡的大象(Elephant in the room)是英國的一個諺語,內容意旨房間裡有一頭大象,但裡面的人卻視而不見,所以房間裡的大象常常被用來比喻合謀的沉默,指人們對於那些非常明顯,但是大家選擇集體避而不談的社會現象。
到處都是大象的職場生態:全場只能有一個人說話
台灣目前國家考試只要符合資格(除了少數類別)不論性別、種族、宗教、寬鬆的年齡限制及障礙者都能參加。我們向來認為,公務機關算是對工作者是最友善的職場,但真的是如此嗎?為了徹地檢討「多元共融」的問題,我們必須以「看似最鼓勵多元用人」的公務職場最需要「多元共融」及「最容易被霸凌」的身心障礙公務員來觀察:
首先,政府的基本運作是科層體制(Bureaucracy),權威層級通常只有由上往下貫徹,越大的組織的民間企業也實施同樣的管理制度,因為這個分層環境提供了一種心理機制讓人們自覺享有穩定權力和身分,也藉此來界定自己的社會地位,它也讓工作與生活結構化。
在公務機關的管理階層上,首長幾乎是官派、少有行政經驗、也可以在名額內帶來數名他們的親信,形成外行領導內行的體制,只有短期任職,不用考慮行政成本,因為他們的負責任就是拍拍屁股走人。
而下一階層的長官們,他們的身分便是聽令首長的牆頭草和爪牙,是握有決定基層人員升遷、考績、甚至去留的階級,而這層階級大多主管因為已不再碰觸實質業務,專業生疏,因此也特別敏感,他們最大的任務是說話和聽話,但耐心已給了上司,而對下屬的溝通特性只剩說話而不聽,尤其「官場」裡,通常只接受現場官位最大的那一位說話。
《天下文化》曾報導,喬治亞大學社會心理學博士艾米.布魯內爾(Amy Brunell)研究歷屆美國總統的「自戀指數」分數,高於一般民眾。自戀型領導者不一定有更傑出的能力,但他們更懂得逢迎他人和隱藏自我。
更可怕的是,自戀者比較不接受他人意見、聽不進別人的話。對別人不同意見,反而會朝向更極端的方式發展,傾向用「報復」的方式回應批評,像是欺凌、欺騙、騷擾。
當主管們從自信變成了自大、當主管都膨脹變成大象,剩下房間裡的少數人類,也就是基層職員,意識到職場房間根本如同戰場,步步驚心的不是業務績效有多少,而是會被長官掃射到的機率有多少。為了生存,我們不能比長官還有能力,於是退化成只會說「好的」工具人, 只能沉默的縮在房間角落或只能含淚「被辭職」。
再者,多數同僚都是自掃門前雪,不太願意捲入是非,所以他們不太可能冒著得罪大象的風險去站在受害者一邊,或者去揭露霸凌的行為。職場沉默只是基本款,在多數人看來,霸凌者更強壯,有權力,這正是自己缺少的,所以模仿霸凌者的行為會更有成就感,造成旁人不僅不會為受虐者說話,幫腔、說謊、推卸、抹黑,才是常見與霸凌者同流合污的套餐,正因為沒有人制止霸凌行為,它才會如此泛濫。
綜上所述,多元共融職場最大的阻礙其主因是「組織的腦袋只能有一個」,那個腦袋就是機關的首長,多元共融的信念幾乎和建立管理手段及掌權者相違背,對於部屬的要求主管更喜歡忠誠、聽話的工具人,最忌諱有思想、提出疑問、有挑戰性的菜鳥 。
公務職場,從來不是多元共融,反而是歷史悠久鞏固階級的戰場。所以, 當有一些人喊著要創造公正、自主的職場環境時,我不禁懷疑,誰又敢真正對抗權勢者和整個體制,說出「你們就是大象?」
升遷由少數人決定
《女人迷Womany》於2022年募集1,962份有效問卷,超過6成民眾表示組織內會容忍年齡、性別、種族等玩笑,而最常見的職場偏見前三名分別為性別偏見 (57.3%)、年齡偏見(50.9%)、身體外貌偏見(41%)。根據行政院2020年5月發布的統計資料,整體公務人員男女大約各半(50.2:49.8,總共53萬人左右),看似人數平等,但實質權力真的平等了嗎?
如果只聽上層階級的話,我們必須從上層階級來檢視裡面是那些人,加入更多元的領導階級與人數有機會真正共融。〈民主化後最「男」內閣:用人唯才?台灣性別很平等了嗎?〉一文指出,我們必須進一步在公務機關以官職等來看,發現男女比例的落差極大,尤其中央單位。
作者以那些從未出現過女性首長的部會來觀察,女性公務員比例其實都佔了不少:行政院(58%)、外交部(44%)、教育部(65%)、國防部(58%)、環保署(45%)、科技部(51%)、農委會(48%)、退輔會(49%)。 主管層級的比例更顯示出職場「玻璃天花版」的存在。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