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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解美國墮胎權】若羅訴韋德案被推翻,美國將有13州立刻「觸發」禁令限制墮胎

【圖解美國墮胎權】若羅訴韋德案被推翻,美國將有13州立刻「觸發」禁令限制墮胎
紐約市學生上街抗議維護墮胎權|Photo Credit: Reuters / 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目前在羅訴韋德案的保護下,大多數加強限制或禁止墮胎的法律都被相當程度上的牽制。未來這道保障一旦被推翻全美共會有26州啟動早已就位的法案,除了墮胎時點可能會限縮至懷孕後20 週、15 週或 6 週內,例外允許墮胎的條件也可能僅以威脅生命及身體健康的情況為主。其中有13州設有「觸發」禁令,將立刻啟動。

美國最高法院日前傳出有意推翻墮胎權受憲法保障的羅訴韋德案裁定。根據美國醫療組織古特馬赫研究所(Guttmacher Institute)調查,此事一旦成真總共將有26州確定或極有可能啟動過去被限制的墮胎禁令。

據美國政治新聞網站《Politico》於今(2022)年5月2日揭露一份尚未正式公布的「主要意見書草案」(Majority Opinion)表明,美國最高法院內部多數的大法官,已私下決議將推翻與婦女墮胎權益有直接關聯的「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

在羅訴韋德案中,聯邦最高法院直接承認婦女擁有墮胎的權利,同時墮胎婦女的隱私權亦受到美國憲法的保護,且依據羅訴韋德案及以該案為基礎延伸的「1992年計劃生育協會訴凱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裁決規定,美國各州雖有權對墮胎進行控管,但州政府不得立法干預女性在孕期約24週前墮胎的選擇,此週數約為胎兒可以在子宮外存活之孕期。

墮胎權行使並非無限制:須符合法規懷孕後時點、有生命、健康危險極例外條件方可實施

不過羅訴韋德案中所保障的墮胎權並非沒有任何限制。各州的法律基本規定墮胎必須在懷孕20週內或24至28週內完成。前者計算方式源自於某些州認為胎兒20週時會產生痛覺(雖然目前此說未經證實),後者則是胎兒開始能在子宮外存活(Viability)的時點,情況隨胎兒發展有異。

除了符合前項時點的要件,法規也要求婦女必須在生命、身體或心理健康受到威脅時才能執行墮胎。另外,也有些州將允許墮胎的例外條件納入強暴、亂倫或胎兒出現畸形的致命情況。

羅訴韋德一旦翻案將有22州確定加強墮胎禁令,可選擇墮胎時間縮短、例外情況減少

目前在羅訴韋德案的保護下,大多數加強限制或禁止墮胎的法律都被相當程度上的牽制,這些違反裁決的禁令包含:

  • 羅訴韋德案前即存在的禁令(Pre-Roe ban):1973年做成判決前就存在,之後也未曾被移除。
  • 「觸發」禁令(“Trigger” ban):一旦羅訴韋德案失效就會被觸發啟動的禁令;可執行墮胎的例外情況包含婦女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脅,遭到強暴或亂倫的情況則不納入考慮。
  • 近乎完全禁令(Near-total ban):羅訴韋德案後,還是完全或幾乎禁止墮胎的法令,規定只有孕婦出現生命危險狀況時才能墮胎。古特馬赫研究所分析師納許(Elizabeth Nash)向《紐約時報》說明近乎完全禁令分成兩種,一種是比照德州公布的六週禁令,任何民眾都可以對實施、幫助或教唆墮胎的人提起訴訟;其它則是考慮禁止懷孕15週後的墮胎。
  • 六週禁令(Six-week ban):懷孕六週後因胎兒已出現心跳而不能墮胎,目前僅在德州、奧克拉荷馬州有效。
  • 八週禁令(Eight-week ban):懷孕八週後皆不能墮胎,目前僅有密蘇里州設置,但未生效。
羅訴韋德案_(1)

綜合古特馬赫研究所5月3日公布的數據,22個確定會啟動禁令的州中,共9州擁有羅訴韋德案前即存在的禁令、13州設有「觸發」禁令、5州設有近乎完全禁令、11州設有六週禁令、1州設有八週禁令。

一旦羅訴韋德案維護婦女權益的這道保護鎖被解開,早已設有墮胎禁令的22州就會即刻加強管制。未來,這些州都可能將墮胎禁令的時點限縮至懷孕20 週、15週或6週內,例外允許墮胎的條件也可能僅以威脅生命及身體健康的情況為主。

此外,佛羅里達、印第安納、蒙大拿和內布拉斯加4州,則因政治組成、歷史以及近期頻頻限制墮胎的舉動,被認為極有可能盡快禁止墮胎。

  • 佛羅里達州:2021年時,佛州立法機構就曾試圖禁止婦女於懷孕20週後墮胎,並公布了一項以德州做為藍本的六週禁令。今(2022)年4月該州則是通過15週禁令,並計畫於7月生效。
  • 印第安那州:過去十年內印第安那為了全面禁止墮胎,已頒布高達55項墮胎限制與禁令。
  • 蒙大拿州:蒙大拿於2021年實施了新的墮胎禁令,包含限制藥物流產、懷孕20週後不得墮胎等。(由於法院命令,這些限制目前未生效)
  • 內布拉斯加州:內布拉斯加墮胎限制數量並非最多,卻是第一個通過懷孕22週後不得墮胎的政府;該州也在2020年頒布一項限制懷孕15週後墮胎方式的法令。

最後古特馬赫研究所則是指出,這些有意加強禁止墮胎的州,並非一定要等到羅訴韋德案被推翻後才能啟動禁令。如果聯邦最高法院削減或是破壞現有聯邦憲法的保障,都將足以讓各州開始擴張限制。

墮胎禁令後的下一步?反墮胎人士瞄準跨州墮胎、流產藥物運送

自從2000年美國食藥署(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批准流產藥物美服培酮 (RU-486)後,美國服用墮胎藥的人數持續上升。古特馬赫研究所就曾指出美國有超過一半的墮胎程序是透過藥物而非手術進行。

此外,FDA去年取消了女性必須親自購買墮胎藥的要求,聯邦法規也允許墮胎藥可以在美國國內郵寄。但目前還是有德州、南達科他州、田納西州等19州法規要求墮胎者服用藥物時必須有醫生在場。近幾個月來,共和黨人也在這些地區進一步限制民眾獲得墮胎藥的渠道。

此舉進一步刺激了各州民眾透過線上諮詢獲得墮胎藥資訊及處方箋的服務。《美聯社》報導一名居住於、南達科他州的婦女就曾透過電話諮詢醫師的方式,跨境到明尼蘇達州取得墮胎藥服用。

匹茲堡大學法學院(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Law School)教授唐利(Greer Donley)向《美聯社》表示,除了跨州界的方式,婦女也能透過國際網路藥商獲取墮胎藥物。她更指出一些女性還能不受限制地將處方藥物運輸到各州,讓控制墮胎的手段變得更加困難。

著名反墮胎婦女組織SBA名單(Susan B. Anthony List)的政策主任莉柏(Sue Leibel)則是認為在未來的新局面裡,各州執法的下一步應該是瞄準那些提供墮胎藥的藥局、組織與診所。

未來各州禁令啟動時,尋求墮胎者勢必會更加努力地爭取任何能夠執行墮胎的機會,唐利也擔心各州議員將會把注意力轉向積極取得墮胎藥的民眾,除了限制藥物的流通外,對於服用藥物的婦女也可能科處刑罰。

台灣限制墮胎嗎?生命權 V.S 自主權可以怎麼看?

在我國《優生保健法》的庇護下,目前墮胎是「有條件」的合法。原本依照《刑法》第288條的規定,懷胎婦女墮胎須面臨刑事責任,但防止生命危險與疾病除外。

不過,後來的《優生保健法》第9條規定,若懷胎婦女在某些情形下施行人工流產則例外不成立犯罪,例如:避免遺傳性疾病、胎兒有畸形之虞、遭到強制性交而懷孕者或懷孕、生產將影響婦女心理健康及家庭生活等等。

此外,《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也規定婦女可施行人工流產的懷孕週數必須在24週內,與美國目前多數州的規定相似。

婦產科醫師烏恩慈接受訪時表示,台灣女性選擇墮胎有很多種狀況,有些是懷孕16週到20週檢查出唐氏症或先天性心臟病等胎兒問題;一部份是本來就無意願生產,由於沒避孕或避孕失敗而懷孕;少部分較容易引起爭議的是先生想要生但妻子無意願,或是考量家庭經濟情況後決定不生;例外也有家暴、強暴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