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與土》:結束美國奴役制悲劇的最終關鍵因素,來自小羅斯福總統的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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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作者凱文・貝爾斯(Kevin Bales)是現代奴隸領域的專家,為了撰寫本書,他費時七年,拜訪了遭到軍閥戰火肆虐的剛果錫礦場、孟加拉南方的養蝦場、迦納的金礦場,在巴西被非法暴力集團濫墾的熱帶雨林,透過對倖存者、廢奴工作者的親自訪問與各種調查,記錄下非法的人口販賣、奴役、性侵、詐欺的慘狀,同時思考解決之道。
文:凱文.貝爾斯(Kevin Bales)
十九世紀的美國如何獵捕黑人?
雖然暴力和暴行仍在繼續,但一些武裝團體開始意識到,與強姦和屠殺相比,奴隸驅動的採礦業收入更高,引起的關注也更少。為了開發更多、更大的採礦,這些暴徒想出了「合法」的方式來奴役人民。
取得奴隸有很多方法,最顯而易見的就是暴力攻擊,即抓住一個人,用武力征服他。但在整個歷史上,人們也被引誘和欺騙成為奴隸,有時甚至認為這是機會而不是奴役,從而不幸淪為奴隸。在剛果就像不久前的美國一樣,還有另一種方式:由腐敗的、往往是完全欺騙性的法律體系構建的捕奴機器,將工人送入礦場。
這種蓄意杜撰出來的法律制度是一種幾乎萬無一失的獲取奴隸的方法,在有民族、部落或種族差異可供利用的情況下最為有效。它是這樣運作的:一個傳統的酋長、警察、地方官員或民兵成員會逮捕某人。罪名五花八門,從遊蕩到攜帶刀具或成為「恐怖分子」。不管是什麼指控,逮捕要嘛沒有法律依據,要嘛是基於一些無足輕重、很少執行的小條例。這只是一種控制一個人的方式。
在這個遊戲中,逮捕後會有三種結果。受害者可能會被直接送入礦場工作,成為武裝看守下的囚犯。另外,可能會有一個根本不公平的審判,這個人將被「判處」必須工作,然後再次作為囚犯被帶到礦區。最後,假審判的結果可能是被捕者被「定罪」,然後被罰款一大筆錢。由於無力支付罰款,該人將被送往礦場「工作」,或將債務賣給希望購買礦工的人。所有的結果都殊途同歸:一個無辜的人在礦場被奴役。這場鬧劇表明,無法無天的叢林狀態如何被一個披上合法外衣的腐敗系統所填補。
這種制度與一八七〇年至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在美國南部存在的一種捕奴機制 「勞役償債制」(peonage),有著詭異驚人的相似程度。 二十世紀初美國阿拉巴馬州的礦工被奴役的情況與今天的剛果非常相似,以至於令人難以置信。這並不是某種犯罪的相互學習的結果,至少我在剛果找不到一個聽說過美國「勞役償債制農奴」的人,也不知道這種做法在美國南方曾經實行了五十多年,其結果與剛果的情況相似。但兩者都是由同樣的動力驅動的,也許可以用同樣的方式來消除。
勞役償債式奴役有一種邪惡的優雅,一種意味著奴隸唾手可得、又容易控制的方便性。阿拉巴馬州從一八八〇年代開始迅速擴大鐵礦和煤礦,大規模地實行這一制度。根據《吉姆克勞法》(Jim Crow laws),幾乎任何非裔美國人都可以在任何時候被逮捕。有時根本沒提出指控,但為了掩人耳目,諸如流浪、賭博、搭貨運火車或在公共場合罵人等輕微罪行也可能被列為逮捕理由。如果你是一個年輕、強壯的非洲裔男性,你就被法律系統當作捕獵的目標。被帶到當地治安法官或警長面前時,犯人總是被認定有罪,並被命令支付遠遠超出其能力範圍的罰款。
這時,警長、另一名官員或當地商人會站出來,說他們會支付罰款,但作為交換,罪犯必須在他們的控制下償還債務。裁判官會同意,然後囚犯會被他們的新「主人」帶走。被捕和被定罪的人數幾乎是由採礦公司或其他白人企業需要的新工人數量決定的。囚犯一旦被奴役,任何時間都得乖乖工作、手腳被拴住、可能受到任何方式的懲罰——包括禁閉、鞭打和類似於水刑的技術——並且根據他們的 「主人」選擇的時間來關押。
一些被逮捕但從未被起訴的人仍然在礦場工作了幾十年。然而,在礦區能長期工作是個例外,不是因為奴隸們獲得了自由,而是因為由於疾病(肺炎和肺結核很常見)、受傷、營養不良和謀殺,那裡每年的死亡率高達百分之四十五。
到二十世紀,阿拉巴馬州至少有二十個郡的地方政府直接從事奴隸交易,和美國鋼鐵公司(United States Steel Corporation)和其他公司簽合約,每年提供固定數量的「罪犯」。對鐵礦石礦工的需求是如此之大,以至於美國鋼鐵公司公開表示,他們會在已經簽訂的合約之外,購買當地警長可以逮捕的囚犯數量。地方官員從這些租賃契約中發大財。沒有人知道有多少非裔美國人是以這種方式被奴役的,但由於這種做法在南方各州都很普遍,特別是在喬治亞州和阿拉巴馬州,普遍到很少有人會質疑數十萬美國黑人男子曾被非法奴役的事實。
了解美國的勞役償債式奴役很重要,因為這有助於我們把剛果的奴隸制看作是漫長的奴役歷史的一部分。衝突、偏見和奴隸制之間的密切聯繫,將這兩個故事結合起來。一八六五年,美國南方被打得支離破碎、一貧如洗。內戰至少殺害了六十二萬名士兵和數目不詳的平民。戰後的混亂創造了絕佳條件,對那些仍然手握權力的人來說有機可乘,讓他們的行為不受懲罰,混亂也催生了白人至上主義者三K黨這樣的武裝團體。
若要比較,第二次剛果戰爭後的動盪,還比美國內戰後的動盪更大,但有些結果卻幾乎是一樣的。對當初貧窮的美國南方來說,帶來「資源詛咒」的是棉花和鐵礦石,它不但吸引了貪汙腐敗,也誘使充滿種族主義的地方政府展開迅速行動,強化控制並使其控制合法化。無論是佃農制還是農奴制,最後結果都是白人權勢者累積巨大財富,以及土地的不斷退化和南方大片森林的破壞。
美國如何結束奴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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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