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可能結束120年君主立憲?回顧1999年「澳洲共和國」公投為何失敗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儘管總理艾班尼斯在競選時期沒有承諾將舉行共和國公投,但諸多共和國支持者仍相當期盼公投的來臨,以往的澳洲工黨領袖亦曾允諾將辦理公投,以此決定是否廢除澳洲採行的君主立憲制度。
文:張瑞邦(Tucker Chang)
澳洲聯邦政府自1901年運作以來,皆以君主立憲(Constitutional monarchy)作為國家政治體制。然而,政治立場中間偏左翼的新任澳洲總理艾班尼斯(Anthony Albanese),卻於2022年5月31日,提名所屬澳洲工黨(ALP)的國會議員齊索斯威特(Matt Thistlethwaite)擔任「共和國事務助理部長」(Assistant Minister for the Republic)一職。
根據《法新社》(AFP)報導,共和國事務助理部長任用一事,是在女王慶祝「白金禧年」(Platinum jubilee)前所公布的任免命令。
現年96歲的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Queen Elizabeth II)於今(2022)年2月登基屆滿70年,英國將於6月2日至6月5日為此展開一連串的慶祝活動。
美國《巴倫周刊》(Barron's)認為,艾班尼斯及其新籌組的澳洲聯邦政府增設共和國事務助理部長一職,等於是朝罷黜同為澳洲君主的英國女王邁出象徵性的一步。
澳洲即將舉辦「共和國公投」?
澳洲媒體《第7台新聞》(7News)認為,在艾班尼斯任命共和國事務助理部長後,對於支持澳洲脫離君主制的民眾及團體而言,可說是獲得了25年來最值得振奮的消息,並期待未來澳洲能再次舉辦共和國公投。
澳洲知名共和派作家、「澳洲共和運動」(Australian Republic Movement)領袖費茲西蒙斯(Peter FitzSimons)便表示,新政府的決策,是對國家邁入共和體制進程的重大貢獻,澳洲共和運動期待能與政府在這個議題上有更多的合作。
費茲西蒙斯同時也在推特上寫道:「感謝所有幫助我們邁向這一目標的人,這是等待已久的突破!沒錯,我們正在前行的路上!」
「這是大英國協王國史上,澳洲首次有政府職位是為了致力廢除王權而設立。」費茲西蒙斯補充寫道。
不過,部分英國保守派人士明顯抱持著不同的看法,曾擔任英國前首相柴契爾夫人(Margaret Thatcher)助手的保守派評論員加德納(Nile Gardiner),便批評澳洲政府增設共和國事務助理部長一職的舉措並不恰當。
「這是澳洲新左派政府可悲且輕率的舉動,該行徑完全傳遞出錯誤的國家走向。」加德納於推特上如此抨擊。
據英國《每日快報》(Daily Express)報導,總理艾班尼斯曾於2019年表示,英國社會對「英國脫歐」(Brexit)及「英國潛在分裂問題」之看法存有相當大的分歧,這也提醒著澳洲社會,澳洲目前是「被動的」與世界另一端的這類事件繫在一起。艾班尼斯過往也形容,澳洲總有一天將「不可避免」的成為共和國。
儘管如此,《第7台新聞》亦強調,政府不會在短時間內進行與邁入共和國有關的公投,當前聯邦政府將優先處理澳洲原住民的權益問題,即在澳洲憲法中承認原住民地位,並維護澳洲原住民的土地正義。
艾班尼斯在2022年澳洲聯邦大選競選期間也曾表明,共和國的問題固然重要,但不如澳洲原住民納入憲法保障來得重要。同屬澳洲工黨的現任澳洲教育部長克勒爾(Jason Clare)也多次矢言,澳洲原住民的處境及權益,才是聯邦政府當前的首要任務。

澳洲共和國公投已有先例?
英國《每日快報》表示,儘管總理艾班尼斯在競選時期沒有承諾將舉行共和國公投,但諸多共和國支持者仍相當期盼公投的來臨,以往的澳洲工黨領袖亦曾允諾將辦理公投,以此決定是否廢除澳洲採行的君主立憲制度。
而澳洲確實於1999年11月上旬舉行過共和制公投,在該年的公民投票中,澳洲選民須針對兩個不同的憲法修改提案進行投票,第一個提案為「序言公投」(Preamble referendum),即「您是否同意在澳洲憲法的起頭處加入序言?」;第二個修憲提案便是澳洲共和國公投,選民在這個修憲案上被問及的問題為:「您是否同意將澳洲聯邦(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改為共和國(Republic)體制,並由國會三分之二議員所任命的總統取代女王和總督,來作為國家元首?」
若共和國公投提案通過,澳洲預計於2001年1月1日,即澳洲聯邦成立100週年之際改為共和體制。
根據澳洲選舉委員會(AEC)解釋,每張選票皆印有上述兩項提案的聲明,若選民同意某項聲明,即在選票的方框中圈選「是」,反之若不同意,則圈選「否」,且雖然序言及共和國公投在同日舉行,但2個修憲提案是相互獨立的,即一個提案的結果將不會影響另一個提案。
此外,共和國公投中其實還涉及了總統的遴選制度,由三分之二的國會多數議員任命總統的方式,為澳洲聯邦政府在1998年2月時的制憲會議上所制定的規章。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公投採「雙重多數制」(Double Majority),該制度是指全澳洲要有一半以上的選民須對修憲改革提案投下贊成票,且澳洲的6個州級(state)行政區中,至少要有4州的過半選民投下同意票,該項修憲提案才算通過,兩項條件缺一不可。
然而,在此次投票中的兩項憲法修正案,皆未通過雙重多數制的門檻,修憲公投最終遭到否決。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