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才是以色列》:若不是錫安主義叩門,巴勒斯坦應該會和黎巴嫩、約旦或敘利亞走上相同的路線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錫安主義就是殖民主義,以色列就是種族隔離國家,巴勒斯坦大浩劫就是種族清洗!身為深愛以色列的歷史學家,挺身而出指陳歷史真相。
文:伊蘭・帕佩(Ilan Pappé)
第一章 巴勒斯坦為無人之地
如今在地緣政治學上所稱的以色列或巴勒斯坦此一區域,從羅馬時期開始就已經是個被承認的國家。它在遠古時期的地位和狀況,便成為了相信「諸如《聖經》之類的資料來源並沒有歷史價值」和認為「聖書即是歷史記載」兩班人馬之間熱議的話題。本書的後幾章,將討論該地區在前羅馬時期歷史的重要性。
不過,學者似乎一致同意是羅馬人給予了這片土地「Palestina」(巴勒斯提納)之名,而此一古稱也早於所有其他把這片土地稱做Palestine(巴勒斯坦)的類似稱呼。在羅馬帝國及其後的拜占庭帝國統治時期,巴勒斯坦都是大帝國下的一個行省,而其禍福也與羅馬及其後君士坦丁堡的命數緊繫。
自七世紀中期以降,巴勒斯坦的歷史便和阿拉伯與穆斯林世界有著密切的關連(然在中世紀被讓渡給十字軍時曾短暫間斷)。該地北東南三方的許多穆斯林帝國和王朝都渴望能將其控制,因為在穆斯林的信仰中,它是僅次於麥加與麥地納的聖地所在之處。當然,其肥沃的土地和戰略位置,也讓巴勒斯坦有著其他引人之處。雖然當地考古學界的優先重點總是羅馬和猶太教遺跡,因而馬穆魯克(Mamelukes)和塞爾柱這些豐富而繁華的中古伊斯蘭王朝的輝煌過往都仍待發掘,但其部分過往統治者的豐富文化,仍可見於以色列和巴勒斯坦的部分地區。
若欲瞭解當代以色列和巴勒斯坦,更至關重要的時期非鄂圖曼時期莫屬。鄂圖曼帝國於一五一七年占領該地,停留了四百年,時至今日仍能在各個層面感受到他們的遺產。以色列的司法系統、宗教法庭紀錄(sijjil)、土地登記制度(tapu)和一些建築瑰寶,都歷歷證明著鄂圖曼人當時存在的重要性。鄂圖曼人抵達之時,他們見到的是一個幾乎全由遜尼派(Sunni)穆斯林組成的農村社會,但也有一小部分說阿拉伯語的城市菁英。當時猶太教徒的人口數小於百分之五,而基督徒可能占百分之十到十五。孟德勒(Yonatan Mendel)如此表示:
在錫安主義興起之前,精確的猶太人口占比是未知的。不過,可能介於百分之二到五之間。根據鄂圖曼時期的記載,一八七八年居住在現今以色列/巴勒斯坦境內的總人口數為四十六萬兩千四百六十五人。其中四十萬三千七百九十五人(百分之八十七)為穆斯林、四萬三千六百五十九人(百分之十)為基督徒,而一萬五千零十一人(百分之三)為猶太教徒。
當時,世界上的猶太社群將巴勒斯坦視為《聖經》中的聖地。在猶太教裡,朝聖行為的地位並不如基督宗教和伊斯蘭中重要,但無論如何,部分猶太人仍將其視為義務,亦有少數人以朝聖為由造訪巴勒斯坦。如同另一個章節將闡述的一般,在錫安主義出現之前,主要是基督教徒因為教會的理由,而希望把猶太人長期安頓在巴勒斯坦。
以色列的官方敘事
若瀏覽以色列外交部官方網站對十六世紀以降巴勒斯坦的描述,你會無從得知這便是鄂圖曼四百年治下的巴勒斯坦:
一五一七年鄂圖曼征服後,這片土地被分為四個區畫,行政上歸於大馬士革,由伊斯坦堡統治。鄂圖曼時期初始,約有一千個猶太家庭居住在這個地區,主要在耶路撒冷、奈卜勒斯(Nablus,亦稱示劍〔Schechem〕)、希伯崙(Hebron)、加薩、采法特(Safed或Tzfat)和加利利(Galilee)地區各村莊。此社群由世代居住在這片土地上的猶太人後裔組成,亦有來自北非和歐洲的移民。
在蘇丹蘇萊曼大帝(Suleiman the magnificent)於一五六六年逝世前,有條不紊的政府帶動了發展,也刺激了猶太人的移民。一些新移民在耶路撒冷安頓下來,但大部分人前往采法特,而當地猶太人口數在十六世紀中達到約莫一萬人,該城鎮也成為繁榮的紡織業中心。
似乎,十六世紀巴勒斯坦的主要居民是猶太人,而此區域的商業命脈也集中在城鎮的猶太社群。後來又怎麼了?根據外交部網站所稱:
鄂圖曼政府統治的品質逐漸下滑,讓這個地區大抵疏於照管。截至十八世紀末,這片土地大部分由不住在當地的地主所有,租給貧困的佃農;稅收制度朝令夕改,已然癱瘓。加利利地區和加密山(Carmel)山區的大片森林禿頂;樹沼和沙漠侵蝕了耕地。
在這樣的敘事中,截至一八〇〇年,巴勒斯坦已然成為一片荒漠,來自異地的農夫莫名所以地在不屬於他們的乾枯土地上耕種著。同一片土地也似乎像是一座有著可觀猶太人口的孤島,由外地的鄂圖曼人統治,受苦於帝國政府密集的墾伐計畫,土力也因而枯竭。年以繼年,這片土地更趨貧脊、森林濫伐,而耕地也變成沙漠。這種編造出來的形象堪稱空前絕後,卻在一個官方網站上廣被宣傳。
極為諷刺的是,在編纂這樣的敘事時,作者並未參考以色列的學術研究。大多數的以色列學者若要接受這些主張的效力,或是為這種敘事背書,都會大感猶豫。一些學者,諸如格洛斯曼(David Grossman,人口統計學家,而非同名同姓的著名作家)、寇恩(Amnon Cohen)和本—阿里耶(Yehoushua Ben-Arieh)都已成功地挑戰了這種敘事。他們的研究顯示,數個世紀以來,巴勒斯坦都不是一片荒漠,而是個繁榮的阿拉伯社會——主要人口是穆斯林,大致由農村組成,但也有繁華的城鎮中心。
儘管這種敘事引起論戰,卻仍被一些較不知名、但對教育系統有更大影響力的學者提供,並透過以色列的教育課綱和媒體資源加以傳播。在以色列之外(特別是在美國),「應許之地在錫安主義到來之前杳無人跡、荒涼貧脊」的這等假說,不僅存在而且十分活躍,因而也特別值得注意。
鄂圖曼帝國時期的巴勒斯坦
我們得先查驗真相。反面的歷史敘事披露了一個截然不同的故事,其中鄂圖曼時期的巴勒斯坦,和周圍其他的阿拉伯社會並無二致。總體而言,它和地中海東岸諸地區並無區別。作為鄂圖曼帝國遼闊幅員的一部分,巴勒斯坦的人民能十分輕易地與其他文化互動,而非被環繞且孤立。再者,巴勒斯坦總是對社會變遷和現代化抱持開放態度,在錫安主義運動到來良久之前,早已開始如同一個民族國家一般地發展。
在如歐瑪爾(Daher al-Umar,一六九〇—一七七五)等積極的地方統治者手中,海法(Haifa)、謝法阿姆(Shefamr)、太比里亞斯(Tiberias)和阿克雷(Acre)等城鎮不僅更新而且復甦。沿岸的港口和城鎮網絡也因其和歐洲的貿易連結而大為繁盛,同時,內部平原區則和鄰近地區進行內陸貿易。和荒漠恰恰相反,巴勒斯坦曾是當時閃姆地區(Bilad al-Sham,意為「北部地區」,或稱黎凡特地區〔Levant〕)繁榮的一部分。同時,在錫安主義者到來前夕,豐饒的農業、小城鎮群和各歷史古都,也早已供養著五十萬人口。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