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已經回不去了,學會放棄才有轉機》:放棄淪為沉沒成本的工作,「不做也沒關係的事」就不要做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倘若自己有能力貢獻的事情無法獲得青睞,那不正是考慮跳槽的好時機嗎?畢竟在這種公司繼續待下去也沒有意義,這或許就是說服自己的好機會呢。
文:澤圓(Madoka Sawa)
工作:以貢獻為軸心,評估工作的重要程度
在平常的工作當中,具體地採取「放棄」的態度很重要。
我想要先告訴各位的是,把工作視為「貢獻」的觀點有多重要。工作是為了使自己成長、達成目標而做;但另一方面,它也是為了對自己隸屬的組織和社會有所貢獻而做。
因此,透過自己最擅長或最喜歡的事,具備「為大家貢獻」的觀點,是決定是否辭去無用工作的關鍵。反過來說,決定辭去自己沒能做出什麼貢獻的工作,也能為身邊的人帶來良好的影響。
我就舉開會當例子吧。自己幾乎不發言的會議,或目的只有出席簽到的會議,就是浪費時間和精力的典型,所以要盡量下定決心放棄。如果你的理由是「畢竟我一直都會出席啊」,那就代表這件事已經淪為你的沉沒成本了。
每當我這麼說,都會有人辯解「可是實際上,我一個小職員很難當著上司的面缺席會議啊」。
但是請各位想想看,我的意思並不是單純的「別出席無用的會議」,而是放棄自己沒有出席意義的會議,就能省下這段時間,用這段省下的時間、為公司貢獻其他更有價值的事。
各行各業的工作型態都不盡相同,不過縱然只是放棄出席一小時的會議,只要與會議前後零零碎碎相加成一小時的時間合併起來,就有完整的兩小時可以規畫了。這麼一來,活用可以全神貫注的兩小時,肯定能夠孕育出什麼成果。
這段時間可以用來打造會讓更多人覺得「讚!」的小小計畫,也可以做一份實用的報告交給上司。在這段時間內從事業務行銷、敲定重要的案件也很不錯。反正只要是為了大多數人謀求福利,特地撥出這兩小時來執行,反而可以提升自己的好形象。
只要你能夠主動擠出時間,就可以有效率地活用,還能創造出成果,所以你一定會覺得工作越來越有意思。不過這終歸是要以自己最能做出貢獻的事情為優先,為了孕育出更多成果,最好要具備「放棄」無用事物的思維。
即使如此,應該還是會有人覺得:「就算是這樣好了,但每家公司的狀況都不同,一般來說根本就不允許我們這麼做啊。」但我想問這些人一件事:「那你實際嘗試過了嗎?」
或者我換個方式問:「你有沒有思考過,你現在的公司缺乏什麼,而你在這方面能夠怎麼做出貢獻?」
遺憾的是,我已經見識過很多人用「公司怎麼可能允許我這樣擅自作主」,來當成自己不做事的藉口。
如果我是你的上司,看到你決定不出席某些會議,卻能相對交出高水準的報告,反而會給你很高的讚賞。不過可惜的是,也有很多主管階層只會依照規範和習慣來評估員工。
既然如此,那就把自己主動安排的計畫當作是一種素材,用來思考自己日後的選項吧。
倘若自己有能力貢獻的事情無法獲得青睞,那不正是考慮跳槽的好時機嗎?畢竟在這種公司繼續待下去也沒有意義,這或許就是說服自己的好機會呢。
放棄淪為沉沒成本的工作①:事先決定好「先後順序」
我在微軟公司上班時,比起公司內部的會議,我經常都是以客戶面談為優先。這也是我們團隊全員的共識,所以沒有人會因為缺席公司會議而受到責難。
只要說一聲「我和客戶有約」「這個時間正好在辦活動」,大家的反應也只有「是喔」「要去見客戶啊?那就去吧」。
總之,要釐清會議的先後順序,凡是與客戶會面、牽涉收益的業務、能創造價值的行動,一律排在比內部會議更優先的位置。
請大家一定要確定自己的會議先後順序。我就說得更清楚一點,如果用撲克牌來比喻的話,「公司內部的事務不可能是人頭牌」。
所以,為了不讓上司認為自己是想逃避開會,刻意將重要的會面安排在會議時間,也是一種工作策略。當然這種作法有其極限,所以我建議還是要老實向上司坦承,不過當自己的「人頭牌」來到手上時,最好還是要放棄開會。
別想著臨機應變,如果能夠事先用自己的基準,確定「能夠創造自我價值的事務,以及能對公司對外事務效力的事,全部都是人頭牌」的話,決策和工作的效率就會不斷上升。
順便一提,我也把家務事當作「人頭牌」。職場普遍的風氣是譴責因家庭問題而缺席工作的人,但我覺得這種想法實在是很奇怪。
把自己和重要家人的「人生時間」放在心上衡量,家務事分明就是人頭牌;與此相比,團隊的例行會議、部門聚會,在我看來等級差不多就是梅花3而已。就算是老闆親自出席的會議,在我心上也只是方塊7,而老闆的個別面談則是黑桃10,用這樣的感覺來應對。即便是與老闆有關的要事,也絕不會跟人頭牌一樣重要。
雖然狀況因人而異,不過事先確定自己理想中的先後順序,判斷起來會輕鬆很多,效率也會提高,工作的產能也會不斷上升。
儘管現在都切換成線上會議了,但還是有些上司會召開沒必要的會議來占用員工的時間,建議大家還是趕快解除這樣的關係,好好守護自己的人生吧。
放棄淪為沉沒成本的工作②:「不做也沒關係的事」就不要做
我見過很多商務人士,在我看來「工作很能幹的人」,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徵。
那就是「可以在短時間內做出有彈性的判斷」。
在這個特徵中,有些人比較能夠做到「短時間」,也就是做事快速俐落的人,相信大家身邊也有這樣的人。但是,各位必須意識到一點,做得快雖然是工作能幹的一個要素,這個要素本身卻沒有很大的價值。
另一方面,工作能幹的人,反而完全不會親手處理事務,或是改成「自動化」、從根本省去作業的步驟。
換言之,與其做得快,不如思考做這個動作的意義。靠自己徹底思考工作的意義,才能達到最大限度的效率化、簡化,並且在短時間內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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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