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工資與物價迷思(二):為什麼年輕世代的台灣人,會感覺比他們的長輩更窮?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為什麼老一輩台灣人往往感覺更富有?因為他們的購買力成長更快。為什麼在世紀之交開始工作的年輕台灣人,感覺比年長的台灣人更窮?因為現在的薪水與物價結構,他們沒有辦法從台灣的經濟發展中受益。
在本文的第一部分中,我們看到在比較已發展國家時,在基本工資更高且更足以滿足本國生活成本的較富裕國家中,他們的工資成長速度較慢,因為對工資快速成長的需求較少。他們的消費者物價成長也較慢,也隨著生產者物價的增加(或生產者製造消費品和服務的成本)而更加緊密地成長。
在東歐和韓國等新興經濟體較不富裕的已發展國家中,基本工資仍遠遠不足以支付生活成本,因此他們的基本工資成長得更快,以趕上生活成本 ,相應地,他們的消費者物價也往往比生產者物價的成長要高得多。
但是,雖然台灣是較不富裕的已發展國家之一,但其基本工資的成長速度是其中最緩慢的,儘管工資成長緩慢,但與生產者物價相比,其消費者物價仍是成長最快的國家之一。在本文中,我們將進一步研究台灣的消費者和生產者物價,以了解台灣與其他國家的趨勢有何不同。
較不富裕的已發展國家,購買力和利潤率成長較高
如前所述,在最富裕的已發展國家中,其基本工資相對於消費者物價的成長往往最為緩慢,而在最不富裕的已發展國家中,其基本工資成長最快。在下圖中,我們可以看到,自1980年以來,這確實是已發展國家之間的趨勢。

台灣——GDP、消費者物價指數、基本工資
1980年,台灣是已發展國家中人均GDP最低的國家之一,其基本工資的成長速度也遠快於消費者物價,至少在1997年經濟危機之前是這樣。基本工資成長速度與消費者物價成長速度之間的差距通常被視為購買力成長的替代指標。換言之,台灣的購買力在當時的已發展國家中是成長最快的之一(見下圖紅點)。
這就是為什麼老一輩台灣人往往感覺更富有,因為他們的購買力成長更快。
如前所述,在較不富裕的已發展國家中,其較高的工資成長意味著消費者物價也往往相對於生產者物價成長更快,如下圖所示。

台灣——GDP、生產者物價指數、基本工資
消費者和生產者物價成長之間的差距通常被視為利潤率的替代指標。因此,我們再次看到,自1980年以來,台灣也是其利潤率成長最快的國家之一,因為消費者物價相對於生產者物價的成長速度是最快的之一。
在1997年經濟危機之前,台灣利潤的快速成長,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基本工資的高成長,增加了消費需求和家庭消費支出,進而提高了利潤。
然而,當台灣在危機後決定壓低工資時,情況發生了變化。
事實上,在1997年經濟危機之前,台灣的經濟成長與其他已發展國家一樣正常。
在下面的圖表中,您可以看到1988年至1997年間,台灣和韓國是最不富裕的國家之一,工資最低,因此,它們的基本工資以及購買力也是成長最快的國家,為了努力趕上生活成本。台灣是圖表中的紅線。

購買力的快速成長也帶動了消費需求和家庭消費支出的快速擴張,導致台灣和韓國的企業因此也成為利潤率成長最快的國家之一,如下圖所示。

在北歐國家(瑞典、丹麥、挪威和芬蘭)和比荷盧經濟聯盟國家(盧森堡、荷蘭和比利時)等最富有的已發展國家中,它們的工資(和購買力)成長速度較慢,他們的利潤率也是如此。但是,請注意,就實際利潤而言,較富裕國家的人均GDP較高,因此往往具有較高的絕對利潤。
然而,1997年經濟危機後,台灣決定壓制基本工資,導致台灣走上了與其他已發展國家不同的道路。
在東歐、韓國等新興經濟體等較不富裕的已發展國家中,1997年之後,它們仍然遵循著典型的趨勢,基本工資快速成長,這導致它們的購買力也成長最快,如下圖所示。

台灣應該是這組國家之一,但在危機之後,台灣停止提高基本工資大約十年,導致其購買力成長在已發展國家中其中最慢(上圖紅線)。這也是為什麼在世紀之交開始工作的年輕台灣人,感覺比年長的台灣人更窮,覺得他們沒有從台灣的發展中受益。
當其他新興經濟體提高工資以使其經濟迎頭趕上時,台灣反而壓制工資,導致其經濟停滯不前。
既然工資沒有成長,消費者物價為什麼沒有放緩?
鑑於台灣的工資幾乎沒有成長,人們可能會認為消費者物價也會放緩。
然而,恰恰相反,台灣的消費物價在1997年後持續成長,導致台灣在危機後的最初五年中仍然是利潤率最高的國家之一。直到2001年後幾年全球生產者物價開始上漲,台灣的利潤率才開始下降——但這種現像在其他幾個國家也有。

儘管如此,當全球生產者物價從 2010 年代初開始下降時,較低的生產者物價讓台灣的利潤率再次開始大幅增加。事實上,台灣的利潤率上升得如此之快,在已發展國家中成長其中最快。
正常的情況下,台灣的工資也該要跟著成長,然而,台灣的基本工資和購買力反而成長相對緩慢。


由於台灣的利潤率成長如此之快,因此自1997年以來,台灣的利潤占GDP比重也成為已發展國家中成長最快的國家之一,這也就不足為奇了。

當我們將利潤份額與2011年至2021年的利潤率成長進行比較時,我們發現利潤率較高的已發展國家,也往往擁有較高的利潤份額。台灣是利潤率和利潤份額最高的國家之一。

然而,利潤率高本身並不是一個有意義的指標,因為一般來說,利潤率最高的已發展國家是人均GDP較低的國家,因此其實際利潤較低。高利潤率實際上表明一個國家較不富裕。
因此,我們需要從其他數據的角度來看待台灣的高利潤率。
當我們比較利潤率相對於購買力的成長速度時(或「利潤率成長與購買力成長的比率」),我們還發現台灣的比率是最高的,因為自1997年以來,由於購買力的成長相對緩慢,其利潤率相對於購買力的成長速度最快。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