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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日跨國同婚再勝訴:阿樹與有吉可登記結婚,民團籲內政部儘速修法改正

台日跨國同婚再勝訴:阿樹與有吉可登記結婚,民團籲內政部儘速修法改正
Photo Credit: 中央社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跨國同婚已經第四次在台灣取得勝訴,不過內政部表示,有關國人與日本籍人士申請同性結婚,依規定目前尚不得在臺結婚登記,修法通過後即可結婚登記。

台日跨國同志伴侶阿樹與有吉英三郎赴北市大安區戶政所登記結婚遭拒興訟。法院昨(21)日判決勝訴,令戶政所須為2人登記結婚,可上訴。對此,內政部表示予以尊重;而協助兩人打官司的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則表示,這已經是台灣同性婚姻合法化以來,跨國同婚第4次勝訴,每次內政部都認為是個案,實際上就是法律制度上的漏洞使得跨國伴侶無法在台結婚,希望儘速改正。

有吉英三郎在2015年來到台灣讀書,和阿樹墜入情網,兩人交往至今已經超過六年,雙方家人都認可,也在台灣舉辦了婚禮。2021年5月7日(也就是台灣澳門跨國同性伴侶信奇與阿古勝訴的隔日),兩人到台北大安戶政事務所要求登記結婚,原先以為在阿古案後,內政部會改變見解,沒想到仍舊被拒絕登記。伴盟律師團在與當事人討論過後,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判決:例外不再適用外國法,以消弭不平等待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日本籍有吉英三郎與台灣人阿樹於民國2021年5月7日檢附戶籍登記案件申請書、結婚書約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向台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但遭到否准;二人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法院今天判他們勝訴,撤銷原處分,戶政所應依他們於2021年5月7日的申請,作成准予結婚日期為2021年5月7日的結婚登記處分。全案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阿樹與有吉英三郎已經依戶籍法及相關法令提出應查驗的身分證明文件及結婚證明文件。

法院表示,參酌涉《民法》第8條規定的立法目的,本旨即在維持內、外國法律平等原則,為調整國民與內、外國人得否成立同婚關係的不合理差別待遇,此時自當適用涉《民法》第8條規定,例外不再適用外國法(即有吉英三郎之日本法律),以消弭不平等待遇。

同婚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2019年5月22日公布,並於同年5月24日正式生效,國民如果要與同性別外國人要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只要外國人本國也開放同婚即可登記,但如果外國人本國未開放同婚則無法登記。司法院去年1月22日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修正草案,規定只要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可以在台灣同性結婚,草案現正由行政院會銜中,會銜後將送立法院審議。

伴侶盟:跨國同婚已經勝訴4次,政府應立即改正

伴侶盟指出,跨國同婚已有4起勝訴判決,行政機關卻遲遲不撤銷相關禁止跨國同婚的違法違憲函釋,讓只是想要結婚的平凡人民不能直接登記結婚。過去3場勝訴,內政部堅持只是個案勝訴,無法擴及其他跨國伴侶,這是政府明知政策違失卻不修正。強烈建議政府應立即改正現行拒絕跨國同性伴侶登記結婚的函釋,還給同性伴侶完整的結婚權利。

內政部:對法院判決予以尊重,目前已在修法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指出,針對法院個案判決結果,基於戶政事務所僅依相關法律規定或事實據以辦理戶籍登記,內政部予以尊重,也尊重戶政事務所上訴權利。

內政部表示,有關民眾與外籍人士可否在台辦理結婚登記,須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據司法院說明,因涉民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而戶政事務所僅依相關法律規定或事實據以辦理戶籍登記,因此,有關國人與日本籍人士申請同性結婚,依上述規定,目前尚不得在台結婚登記。

內政部說,司法院為保障婚姻平權,已研修涉民法第46條修正草案,規定倘適用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因性別關係致使無法成立,而他方為我國國民時,依我國法律定之。未來立法通過後,是類同性結婚案件即可依法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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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秉芳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