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理沙盒上路四年僅落地三件,政府思維仍以保護傳統金融業者為主,而非建構公平環境

金融監理沙盒上路四年僅落地三件,政府思維仍以保護傳統金融業者為主,而非建構公平環境
國外Fintech展覽的攤位 | Photo Credit: Reuters / 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沙盒功能未見強化的關鍵問題,就是政府對金融科技的開放不夠積極,思維似仍以保護傳統金融業者為主,無法讓弱勢的創新金融業者有機會與傳統金融業者共同競爭——而這也與「金融沙盒」的初衷相違背。

網路時代崛起,數位技術蓬勃發展,更迭快速,傳統產業莫不面臨全新型態的挑戰,金融業也是如此。金融科技發展勢不可擋,並有去中心化趨勢,也催生相關業者進入與傳統金融機構競爭。

如何突破既有金融監理體系侷限,以提高產業效益與效能,並啟動新興商業模式,已是提升金融競爭力之關鍵。其中,以低度監理測試創新服務的「監理沙盒」機制最受矚目,但回顧台灣推動金融科技沙盒,始終受限於主管機關心態保守,各單位橫向聯繫缺乏,乃至於現行法規調適不易等問題,一直未見突破,迄今仍未能成功建構起金融及相關產業進行金融科技研發試作之環境。

也難怪金融科技相關業者頻頻抱怨淪為技術支援者,或幫傳統金融打工,只是大企業供應鏈的一環,祗協助其降低交易成本或提高獲利,卻根本無法發揮金融科技創新與促進金融發展的價值;也因此剝奪了消費者原本得藉由金融科技取得創新服務的權益。

台灣期冀透過沙盒提升金融產業競爭力的政策目標似乎並不靠譜,此由其他國家玩得起勁的沙盒,在台灣卻後繼乏力足以證明,也讓人感到民進黨政府無心且無力應對動態且複雜的新時代金融業務。

尤其,自2018年4月金融監理沙盒上路,政府先後僅九件核准案,七件已出沙盒,但落地僅三件,還出現一個案自行終止實驗而退場問題。最後一案為2020年11月申請機器人理財,刻正實驗中;到6月份為止,已逾18個月無任何申請案,除了「好好投資」的基金交換平台啟動外,金融沙盒執行結果實難令人滿意。

台灣沙盒監理實驗數量過少的原因是什麼?

監理沙盒概念最早從英國開始。2015年11 月,英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首先提出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制度,主要用意是建立安全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環境,暫時豁免法律規範,鼓勵業者盡情發揮想像力,實驗各種可能性,以創造可能與原本法律框架規定違反、衝突的創新模式,針對原本受到嚴格管控的金融商品與服務進行實驗測試。

就理論上說,業者在沙盒中測試創新產品、服務模式,可以享有暫時法規豁免,得以先行實驗商業模式的可行性,並落實對參與創新實驗者及金融消費者之保護。畢竟,透過新興科技催生金融創新面臨極大不確定性,並容易造成法令遵循的風險與成本增加。是以風險規模可控的創新實驗環境有其必要性,以免這些錯誤在商業模式建立後才被發現,到時需付出更高的糾錯成本。

只是台灣雖在2017年已通過「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作為台版金融監理沙盒機制,成為全球第一個擁有監理沙盒專法的國家;包括政府單位、監管機構與金融科技業均抱持高度關注。但從執行面看,推行起來並不理想。尤其政府偏好只開放與傳統金融法規有關的金融科技模式,往往造成多半的新興領域,例如虛擬貨幣、碳權交易等被排除的後果。

再加上政府非但未支持金融科技業者單獨申請,還在監理沙盒內又設了一個框架,要求所核准項目須和傳統銀行業或金融業合作等。凡此顯然違反發展金融科技精神,縱然金管會屢用「下一輪」為藉口,但金融科技業者迄今還不知道會不會有「下一輪」,也不敢積極投入;這也是造成沙盒監理實驗數量過少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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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Reuters / 達志影像
瑞銀在倫敦的「fintech lab」

政府不該只是監督者,更必須是輔導者與促進者

簡單來說,金融機構運作除需要龐大資本,由於其與各國民生經濟息息相關,規範密度最高、強度最大;加上相較於傳統金融業者家大業大,原已受高度監管,進入門檻的高標準也較受政府信賴,目前又獲利良好;新興金融科技公司參與空間自然不大,也難出現所謂由金融業者「大魚帶小魚」的模式。

相較國外,例如英國率先運行監理沙盒後,協助倫敦金融城(City of London)成為英國境內與境外新創團隊積極進入試點的熱點,更吸引全球許多國家陸續跟進。新加坡則透過推動監理沙盒吸引人才,洽簽跨國合作備忘錄,積極鼓勵新創公司與全球性大型保險公司合作,以克服內需市場規模有限的困境。

又如香港,透過金管局、證監會以及保監局相互協調運作進入沙盒等先例存在。顯然各國政府早感受到,為適應金融科技的全球發展趨勢,須透過銀行業與科技公司共同合作探索才能掌握產業先機,同時更快地在符合法令遵循要求前提下,推出金融科技項目,降低開發成本。

所以政府不該只是監督者,更必須是金融科技的輔導者與促進者,以提供一種新形態的公眾服務,同時協調立法部門調整法規,以因應新興科技變化的衝擊。

監管者和新創者、公司部門間應該是合作共生關係,透過沙盒的對話與互動,減少法規與監管的不確定性,讓監理機關的監理能力與時俱進,透過實作經驗與數據傳遞新的觀念,如此各方均互蒙其利。目的則在降低金融監管風險,幫助金融創新順利進入市場,甚至如新加坡,提供企業擴大影響力的國際舞台。

沙盒的成敗關鍵,是「落地」

無論政府官員有甚麼理由,沙盒功能未見強化,在外界看起來,關鍵問題就是政府對金融科技的開放不夠積極,思維似仍以保護傳統金融業者為主,而不是建構公平環境,積極協作以產生各方共識,好讓弱勢的創新金融業者在獲得監管機構所提供早期識別和風險評估後,有機會與傳統金融業者共同競爭。

而這也導致與立法初衷,一般認為最有意願申請進入沙盒業者以金融科技業為主的認知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