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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資料庫釋憲案部分違憲,欠缺監督機制及當事人無「資料停止使用權」3年內須修法

健保資料庫釋憲案部分違憲,欠缺監督機制及當事人無「資料停止使用權」3年內須修法
Photo Credit: 中央社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民團針對衛福部將健保資料庫提供第三方機構做學術研究、個資去識別化仍可辨認,以及民眾無資料停止使用請求權等問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日作出判決,認定健保資料庫供公務或學術機關統計或研究合憲,但欠缺個資監督機制及當事人請求資料停止使用的規定違憲。

台灣人權促進會等民團認為健保署未經同意,釋出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等健保資料給學者做研究,有違憲之虞而聲請釋憲。今(12)日憲法法庭作出判決,認定個資法規定健保資料庫供公務或學術機關統計或研究合憲,但欠缺個資監督機制及當事人請求資料停止使用規定違憲。

2012年,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等民團曾寄存證信函向健保署表示,拒絕健保署將他們的個人全民健康保險資料釋出給第三者,用於健保相關業務以外目的。不料此向訴求遭拒,台權會秘書長蔡季勳等人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

聲請人主張什麼?

聲請人主張,國家以《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大規模蒐集、處理、利用個資,卻未另設行為法節制國家權力行使,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將資料提供第三方學術研究利用,且當事人事後退出的權力遭過度限制,則背於比例原則。

聲請人批評,剝奪公民對醫療資料的事前同意與事後控制權,形同強制全民需無條件貢獻資料供目的外利用,才能使用健保。個資法本是為「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促進資料合理利用」而立,卻在規範不足且過時的設計中,無法保障公民資訊隱私不受侵害,且易於打開資料目的外的利用之門。

另外,台權會曾指出就算健保資料經過去識別化,仍為能區分個人的「個別資料」,而非「統整資料」。健保資料可與衛福部其他資料,如:身心障礙檔、性侵通報檔等串聯,也可申請攜入外部資料或與其他機關資料串聯。台灣雖禁止攜出原始資料,但隨著資料串連的來源與種類增加,以及不特定的研究目的,面臨再識別的風險也可能提升。

政府如何回應?

對此,衛福部認為健保資料是多元組成,若允許個人無條件、任意地退出,健保資料庫將因資料偏差而難以達成精準醫療與公共衛生,恐造成研究治療方式及預防疾病發生等公共利益受到影響。

衛福部也指出個資法作為規範所有個資保護及利用的基礎,不可能鉅細靡遺地規範;個資保護及利用特性,隨著時代、科技演進而快速變動,應容許有不確定法律概念的運用。

針對去識別化問題,衛福部說明目前採取的保護機制,除非經過資訊專業人員以及專業設備再識別技術,否則難以還原出個人原始資料。此外,衛福部自100年運作迄今,從未發生個資外洩、資安攻擊導致資料外洩等情,可見規範十分嚴謹。

大法官怎麼看?

本次案件爭點在於《個資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4款,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9條及第80條是否牴觸憲法。

大法官首先說明個資若經處理,資料型態與本質,客觀上仍有還原而間接識別當事人的可能時,無論還原過程簡單或困難,若以特定方法還原還是可以辨認當事人,本質上仍屬個資。故當事人就此類資料的自主控制權,仍受憲法第22條資訊隱私權保障。

反之,經處理的資料於客觀上無還原識別個人的可能性時,就喪失了個資的本質,當事人就該資訊不再受憲法第22條保障。

據此,大法官宣告根據《個資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4款規定,健保資料庫經處理而無法辨識特定當事人,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等目的,做必要的統計或學術研究,符合法律明確性及比例原則,並無抵觸憲法。

不過,大法官認為現行個資法或其他相關規定,仍欠缺個資保護的獨立監督機制,對個人資訊隱私權的保障不足。另外,針對個人健保資料得由健保署以資料庫儲存、處理、對外傳輸;對外提供利用主體、目的、要件、範圍、方式;以及組織上及程序上的監督防護機制等重要事項,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9條、第80條及其他相關法律中,均欠缺明確規定,因此判定違憲。

最後,大法官發現相關法規欠缺當事人可以請求停止利用資料的規定,無論是是當事人請求停止的權利,或是停止利用應遵循的程序也無相關明文,顯然對資訊隱私的保護不足。故針對違憲事項,憲法法庭命令相關機關應於3年內,修正健保法及相關法律,或制定專法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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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黃皓筠
核稿編輯:楊士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