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中介服務法」踩煞車,DeepFake、數位性暴力加害者逃過一劫

「數位中介服務法」踩煞車,DeepFake、數位性暴力加害者逃過一劫
NCC於16日舉行數位中介服務法公開說明會,邀請公民團體與專家學者表達意見,部分團體代表建議草案中加註警語作法形同「貼黃標」,在現行網路使用者來看恐怕難以接受。Photo Credit: 中央社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在要求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今日,見到平台罔顧網路霸凌、數位性暴力受害者的需求,而為了商業利益和減少營運成本,派出高層反對《數中法》,簡直荒誕無稽。

文:陳徹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告《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以下簡稱《數中法》)後,在境內外網路平台業者包含巴哈姆特、LINE、PTT、三大數位產業協會,以及執政黨、在野黨現任公職和候選人的反對下,以宣布暫緩下次公聽會的形式,形同令法案胎死腹中。

筆者以性別議題的倡議者以及參與數位性別暴力受害者服務工作的經驗,認為《數中法》草案條文是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的重要配套措施。其中規範「業者下架義務」、「提供嫌疑人個資」、「即時移除資訊」三項條文,對於Deepfake、性私密影像外流受害者具有不可忽視的助益。以下將在維護性隱私的法律觀點分析草案內容。

《數中法》草案第四條,將科技巨頭營運的網路平台和即時通訊軟體(如Meta、Twitter、Line、Telegram)納管,這些都是當時「換臉不雅片」和「外流性愛影片」遭到大量張貼和分享的平台。

雖然本條受到反對方批評以台灣的國力不可能管控外國平台,但實務上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成立的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早已和Facabook、Twitter建立能夠即時通知下架違法內容的「綠色通道」。目前台灣民眾若發現自身隱私影像遭到外流到平台並向iWIN求助後,該機構便會發信給平台且幾乎能在一天之內移除,可見境外平台並非沒有和台灣合作打擊網路犯罪的意願。

但是,成功建立「綠色通道」的平台仍是少數,所以《數中法》以「台灣使用者達顯著數量」為境外平台的納管要件,仍具有重大意義。

草案第十一條,則規範了平台業者下架違法內容的義務以及免責的條件,例如PTT、Dcard看板上被使用者張貼了違法侵害性隱私的外流影片,在知悉後立即移除或限制用戶查看,就能免除民事和刑事上責任。否則平台若能以「保障言論自由」之名不負擔任何責任,放任影片永久存在於看板上替平台創造流量進而製造營收,任令受害者的隱私永無止境地遭到窺視。

在要求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今日,見到平台罔顧網路霸凌、數位性暴力受害者的需求,而為了商業利益和減少營運成本,派出高層反對《數中法》,簡直荒誕無稽。

本次輿論批評焦點的是草案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分別授權法院或行政機關要求業者提供使用者的個資,以及核發永久或暫時移除資訊的「資訊限制令」。在各國每一個數位性別暴力的加害者都會利用網際網路的匿名性,躲避司法單位的追緝。除了因為營利而有機會以金流回溯追查的犯罪者,例如公然販賣換臉影像的百萬YouTuber「小玉」外,檢警單位難以查找出躲藏在境外平台的犯罪者。

利用Deepfake技術將影片中的主角換臉。從影片1分47秒開始,可以看見受訪者的臉被置換成湯姆.克魯斯(Tom Cruise):

而草案第十七條可以使數位性別暴力的受害者獲得國家的協助,有機會找到螢幕後的加害者令其負責。且該條文的立法說明已經宣示,只有兒少性剝削條例等現行法律已經明定業者應提供其依法保留之資料,行政機關才有權要求提供。並非如傳言行政機關可以架空《通訊監察保障法》,輕易調取民眾個資。

第十八條的「資訊限制令」是一根提供所有受害者即時救助的「橄欖枝」,因為不實性影像和性隱私影像外流若須歷經數月至數年的司法審判才能夠下架,那時往往已經被無數人觀看、備份、重新上傳,而永遠無法自他人的腦中和「D槽」中脫身。

依照立法說明,「資訊限制令」所謂的違反違法資訊是指歧視性言論(《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兒少性剝削影像(《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條)等等,都是嚴重侵害人權的資訊。且申請程序需要經過最嚴格的「法官保留原則」,並非行政機關或檢察官能夠輕易祭出以限制言論自由。

事實上根據婦女救援基金會統計,每10個人當中就有1個人的性私密影像外流。即便未來我國通過刑法「Deepfake專章」,但沒有《數中法》作為配套措施,只是制定空有一部抓不到加害者的嚴刑峻罰而已。若無法確認加害者是誰,受害者又該如何獲得民事上的損害賠償,進而修復犯罪過程受害的傷害呢?

所以《數中法》有其在法律上的絕對必要,政府有義務要在回應反對方的質疑並適當調整草案文字後,制定保障數位性別暴力受害者的新版法案。而將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SDGs)列為企業重點推動業務的各大網路平台,更應該主動採取「性別平權」、「減少不平等」的社群守則,以保障使用者名譽以及隱私。

最後,真正使法案進入討論高峰的,是現任執政黨立委高嘉瑜以「誓死捍衛言論自由」為理由反對《數中法》,該篇Facebook文章甚至吸引到在野黨青年團和縣市議員候選人留言讚聲。遺憾地,當初要求NCC嚴格解決數位性別暴力問題的政治人物們,都未能提出比《數中法》更適合協助數位性別暴力受害者的法案。

或許在流量至上的年代,政治人物客觀、理性的言論再也無法關注,但我們不禁思考,台灣人民在這波議題的討論之中,是否被頻繁推出又撤回《數中法》或《數位通訊傳播法》的政府、反對草案的兩黨政治人物,真正地放在真正關心的位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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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朱家儀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