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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教師待遇條例》 私校教師準用公校待遇

立院三讀《教師待遇條例》 私校教師準用公校待遇
Photo Credit: 焦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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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加入「工會」在此刻顯得更加重要。該法已賦予工會會員授權由工會與校方「協議」薪資變動的權利,避免個別老師被迫接受各種不合理的減薪要求。

新聞整理 / 闕士淵

立法院今日上午三讀通過《教師待遇條例》,規範私校教師待遇「準用」公校標準,將教師待遇的本薪、加給、獎金等權益法制化;此外,若私校未發給薪資,不僅最高可處50萬罰鍰,學校董事也需與學校負連帶責任,預計會有6萬人受惠。

風傳媒報導,法案初審版本,原先規定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得」準用公校規定,引發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等教師抗議,認為一字之差會大開私校減薪大門,希望能將條文訂為強制性較高的「應準用」或者「準用」。

經朝野協商,三讀通過條文刪除「得」字。

中央社報導,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教師待遇項目分為「本薪」、「加給」及「獎金」,適用對象包括公、私立各級學校教師。私校教師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準用相關規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

要掌握私校教師的加給失去法律保障之後,會造成的影響,也請參考這張圖片,以及原文:〈私校待遇保障砍對半 立法直闖二讀〉 http://goo.gl/blr4nd

Posted by 焦點事件 on 2015年5月21日

蘋果報導,條文也規定,若私校教師加入工會,可授權工會代表協議職務、學術、地域加;未協議前,校方不得變更支給數額。考量部分私校可能因財務狀況不佳,導致無法補發未依聘約支付教師的薪水。

新頭殼報導,此外,三讀條文中也訂定罰則,若私校積欠教師月薪,或是教師於任聘期內未獲薪資,以及未與教師協議前變更支給數額時,得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其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全體董事與學校須負連帶責任。

【團結施壓下的初步勝利:私校教師薪給確定準用公校,不得恣意打折!】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聲明 2015.5.22  教育部所提出、引起諸多爭議的《教師待遇條例》立法,在高教工會與諸多師生一週來的施壓與關切下,5月21日(週四)立院朝野…

Posted by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on 2015年5月21日

高教工會則表示,該條文後段與附帶決議,留下了未來私校經與教師「協議」,仍可變動的伏筆;但在「未協議」前,私立學校教師之本薪與加給應比照公校標準,已成為法律的強制規定,校方片面實施的「學術研究費打折」,已確定違法。

而為了確保學校不得任意與教師「協議」調降各種加給,教師加入「工會」在此刻顯得更加重要。該法已賦予工會會員授權由工會與校方「協議」薪資變動的權利,避免個別私校老師在職場壓力下,被迫接受各種不合理的減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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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焦點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