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作文教育的愛恨情仇:一名全國作文特優獲獎者的自白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作為一名從國小開始便投入語文競賽作文選手生涯的學生,我對作文教育有難以三兩句帶過的複雜情感,寫來貌似痛苦,但對當時的我而言,作文更像是一個機械式的技能,我只是遵循著比賽標準在操作筆下世界的運行,就這樣平穩地寫到國小畢業,收穫下許多文筆好的讚美,還沒有查覺我的書寫,已乏善可陳到失去自由的存在。
文:高中生看世界/呂詠倢
「跨破南北縱橫浮雲,揮別東西交連窒礙,我自將按圖索驥,追索那生命篇章裡我鮮明瞭義的定位。蒼鷹飛颺於萬里玄空,燦白雲朵旁有其昂然英姿,振翅高翔;春風流轉於蔥蘢枝葉間,灑瀉陽光中有其淡然輕拂,花開不遠;航者駕舟於時光長河,湍急水流上有其適然前行......。」
這是我在去年全國語文競賽高中組作文項目上,以「定位」為題所寫下的特優作品開頭段落,文字的選擇、描繪與敘述似乎非常符合大眾對傳統作文教育的想像:過於華麗繁複的詞藻、堆砌再三而顯得冗贅的意象、讀完之後仍然對文意一頭霧水,多數人對這類型的文章應該都避之唯恐不及。
作為一名從國小開始便投入語文競賽作文選手生涯的學生,我對作文教育有難以三兩句帶過的複雜情感:是痛苦、麻木、厭倦,但也是歡悅、欣慰與驚奇,獲得特優後暫別作文賽場,我想以這篇文章紀錄心路歷程的轉換與作文教育的不同面貌。這是我的故事,但或許也是每一名學生過去、現在或未來的故事。
傳統作文重症者的養成記:今天的蒼鷹該如何起飛
我最初的寫作發生在日記本裡,用流水帳紀錄一個小二學生理所當然會寫的遊玩心情、姊妹爭吵和飛得很高很遠的風箏,這些還偶有注音浮現的文字後來寫進了作文本,一筆一畫用力書寫的結果,是成為代表學校的縣賽作文選手。
胡適、陳樹菊、富蘭克林說過的話闖進文章開頭,接下來對自然萬物動起歹念:沙漠中的綠洲是荒涼裡仍值得追索的希望、春風吹拂綠葉片片是生命歡愉的好上加好、蒼鷹翱翔藍天是夢想起飛的姿態,而句子下筆前要先考慮修辭編排與詞彙豐富度,四個段落則各自分配到起承轉合的任務。
我在作文裡的夢想變成千篇一律的「願以筆為杖,走過歲月百轉千迴」,反覆書寫過後成為一種熟練的技能,在任何題目下都能來上一段類同的祈願,寫得太多次便幾近忘了自己真正的夢想是甚麼,只是想今天的蒼鷹又要用甚麼方式起飛。
寫來貌似痛苦,但對當時的我而言,作文更像是一個機械式的技能,我只是遵循著比賽標準在操作筆下世界的運行,就這樣平穩地寫到國小畢業,收穫下許多文筆好的讚美,還沒有查覺我的書寫已乏善可陳到失去自由的存在。
現代文學昭示出的動亂:是什麼讓我無話可說
升上國中後再次成為代表選手,培訓過程裡我遇見一位寫詩、寫散文的指導老師,她不列印歷屆得獎作品講義發送給選手,反而送書──尤其是文學書。
我所接觸的第一本散文集是張惠菁的《你不相信的事》,許多幽微碎細的日常線索糾纏、交織出生活態度的表述,未曾讀過這樣空靈、朦朧卻又直擊人心的文章,尚未改掉謄寫名言佳句習慣的我,幾乎把整本書抄錄進筆記本裡,安定的字句卻為我造出一場歷時良久的動亂:如果寫作有如此光榮、美好的可能,我一直以來所撰寫且隱隱為傲的簡直就是沒有太陽的夏天───陽光若是死物,熾熱也只是溫度計上的幻象。動亂擴大,我把作文指認成罪魁禍首。
力圖平息空虛的躁動,我也想寫文學,寫在座的自己動也不動卻心慟。然而面對稿紙,我只想到寫標題要空四格、段落前面要空兩格、逗點不要寫在稿紙第一列,或者是歌德失戀後如何重新振作寫出曠世巨作的名人事例、關於失敗後成長的經歷有愛迪生、林肯與紀伯倫的名言可供選擇,尚未開始真正的寫作生命,我卻好像已經失去體驗的權利。
張惠菁在那散文集裡寫說:「時間是一巨大的窯爐。鍛燒著每個人經歷的種種,一些循環往復的主題。分離。想念。困頓。得意。遺忘。以及回憶。」在那個時候我無法自拔而矯情地想,褪去兒時寫作的純粹是分離,作文賽場上獨占鰲頭是得意,文字如水泥是困頓,這樣的困頓會不會比動亂還要久,因此成為更難改變的形狀?
作文,做作的文,作弄我的文。
這已是種艱難的文學:逼近、跨越與理解
有時過多的煩惑來自過少的理解,書讀得稍多了一點,才知道朱宥勳作家指涉的作文腔是什麼,我又如何早在國小便成為他口中的一員。
傳統作文教育受人詬病的事實或許無需多言,但我難以否認的的是:在這近乎未提及文學美感的寫作訓練裡,我的文字若捨去堆砌竟顯得如此繁複,串繞或交錯於文裡有種張揚的姿態,未能說是詞合乎情則至少也擁有詞溢乎情的多采;再而發現遞進、漸層與象徵早於文裡呈現,一式三例的排比句法就隱晦展演而出,遑論段落編排的構想如何由淺至深;又或者是練就順手包裝故事的能力,長年的閱讀累積,讓許多底蘊悠長的故事,與其所帶的多樣思維裝疊進自構資料庫裡,作文題目再怎麼變,也變不過我把故事翻轉再融合入文的技巧。
這正是我對作文教育產生複雜情感的肇因,它成就我流暢的文字表達,卻也囿限我對文字的想像、文字施展於我的可能性,因此為我的寫作留下皮相極佳美至懾人,卻又顯幼稚且全然無助性靈長成的弊病。
原來如此,作文對認知到這些的我來說已是種艱難的文學。有沒有一種可能:我能夠把握好早前傳統作文教育為我打下的語文根基,以此作為推翻僵化文字的工具?
又或是否有另一種可能:文學與作文不必然是分道揚鑣的存在,能否轉而透過我的詮釋,在仍稍嫌八股的作文體制內讓詩意流轉其間?我想要找到體制內的界線,然後試著逼近它、跨越它、理解它。
漸漸長大,無可避免地踏入升學主義潮流,讀文言文、白話文、台語文,也還是在語文競賽上寫作文,不同的是學會了在作文裡胡說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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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