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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歪風還是限制創意?《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的保護與約束難題

遏止歪風還是限制創意?《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的保護與約束難題
圖為2016年蔡英文總統出席「2016三地門鄉聯合收穫祭」。|Photo Credit: 中華民國總統府 @Flickr CC BY 2.0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從「原創條例」施行以及運用至今的狀況來看,雖然保障部分台灣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創作,但同時也造成原住民族以及部分創作者的限制。若在不更動法條內容做到改善此情況,可能需要熟悉法規以及原住民族文化的中介組織,輔導原住民族提出智慧創作的申請,以及媒合協調創作者與族人之間的創作授權。

文:王人弘

90年代前後「被」進入娛樂產業的原住民族群

上個世紀末,在台灣開展的原住民運動,不僅影響政府正視原住民族群所遭受的不公義,開始規劃保障族群與個人的權益,也促成台灣主流社會與原住民各族群的互動日漸增多。在此背景之下,原住民各族的有形與無形文化,也成為一般民眾好奇或是關注的對象。

然而,台灣主流社會開始關注原住民族群之後,卻也產生新的衝突或問題,諸如:刻板印象的加深、微歧視的擴大、文化挪用或是去脈絡的拆解拼貼等等。尤其當原住民族文化與商業或是娛樂結合時,更容易出現這些爭議。較明顯的例子,就是1987年開始的《報告班長》系列電影,其中第一集外號叫皮蛋的班長以及第二集施孝榮所飾演的吳茂男,皆是設定為原住民籍士兵,其講話句尾都會加「的啦」。當時此系列電影從第一集就大受歡迎,卻也造成角色所衍伸出來,對於族群的誤解與歧視就更加深植人心。[1]

1990年代前後,娛樂產業對於原住民族群及相關文化有所扭曲或渲染時有所聞,但是仍有一些非原住民族群的創作者,試圖將其接觸與瞭解且較為貼近原住民族群的文史與記憶,透過創作的形式展現於普羅大眾面前。例如:邱若龍所創作的漫畫《霧社事件》(1990),即是高中畢業後因旅行至霧社,而對霧社事件產生興趣,經過多年的資料整理與田野調查後,便以此段歷史為背景創作繪製漫畫,並以歷史事件名稱作為書名。這部作品不僅陸續翻譯成日文、法文以及賽德克語,分別於日本、比利時與法國出版,也成為魏德聖電影作品的發想。[2] 不過,像邱若龍這樣精雕細琢,十年磨一劍的創作者,畢竟還是少數。

以原住民族特色為主題的商業娛樂,除了平面與影音的娛樂產業之外,在台灣電腦遊戲設計製作興盛的年代,榮欽科技曾以魯凱族的文化以及代代相傳的人蛇戀傳說為背景,製作3D模組的RPG遊戲《巴冷公主》(2002)。當時雖然曾一時吸引市場上的目光,但此作品在美術與商業考量下對於族群衣飾有所更動,更在考證不足以及未能與排灣族人充分溝通等情況下,不僅未能有效推廣魯凱族的文化,還受到族人批評。

從上述幾個較知名的娛樂產業案例能夠瞭解,在《原住民基本法》(以下簡稱《原基法》)與《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原創條例》)訂定施行之前,台灣許多企業或個人運用原住民族文化進行影音圖像創作或是商業使用,鮮少有取得原住民族群授權同意,而且是否會出現扭曲、誤解、刻板印象甚至有強化歧視的情形,往往僅能依靠企業或個人對於族群是否抱持尊重與平等的態度。

試圖以法條維護族群權益並減少文化濫用與誤用

網路普及之後,逐漸出現個人或組織性的知識傳遞平台,其中也有不少以原住民族為主要內容的網站。雖然方便有心瞭解原住民族文化的創作者找尋相關資料,但平台網站良莠不齊,有些個人平台雖然充斥原住民族群相關圖文,但內容錯誤百出,此情形徒增偏頗或錯誤知識傳播的可能性。

《原基法》經過多年籌商於2005年公布實施,主要目的為保障原住民族群的權益,並且依據此法督促政府建立有助保障原住民族的各層級單位以及相關法律規範。其中第十三條明定,政府對原住民族的傳統知識智慧的責任:「政府對原住民族傳統之生物多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應予保護,並促進其發展;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3] 由於《原基法》是維護原住民族各項權益的母法,因此,2007年頒布的《原創條例》,即是因應《原基法》第十三條所建立的施行細則。

《原創條例》包含原住民族智慧創作保護的申請原則與方式,登記後專用權人的權益,專用權受到侵犯後的申訴原則以及智慧創作合理使用的規範。[4] 此條例較為人詬病之處,主要在於族群或部落文化受到侵權時,能夠提出訴訟的是已經向主管機管申請並核可認證的項目。而目前查詢申請通過的各族群智慧創作項目,以及各項智慧創作的專用權人資料,可在「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資訊網」查詢。[5]

《原創條例》修訂至今十五年,雖然看似對於原住民族群起到保護的作用,但實際提出侵權控訴的個案,僅奇美部落代表控訴原民會未取得部落同意,逕自於南島民族論壇展演部落服飾與舞樂並觸犯文化禁忌一例。然而,未必每個部落都能團結一心,持續與政府或是企業周旋,因此,近年仍有《卡卡囌卡卡衝》(2020,原訂2017年以《爸爸媽媽靠邊站》上映)、《大尾鱸鰻2》(2016)等,露骨地呈現歧視原住民族與文化挪用的作品。從這些個案,不免讓人反思《原創條例》的有效性,但是,對於許多沒有企業或財團支持的創作者們,確實起到警示的作用。

以轉化或模糊化的個人創作

《原創條例》的施行,讓台灣娛樂產業相關業者及創作者們,必須正視原住民族群權益與文化詮釋的尊重。從近年的較受到主流社會關注的作品,諸如:《賽德克.巴萊》、《太陽的孩子》或《斯卡羅》等,都可看出部分娛樂產業者的改變。這些作品多有取得族群或是部落族人的授權,也在與部分族人合作的情況下,製作出相較於上個世紀,較為精緻的原住民族文史作品。(當然,有取得部分族人同意以及協助,不代表這些娛樂作品所呈現原住民族文化沒有問題。)

這些曾受到主流社會注目與討論的影音作品,多為集結眾人之力的成果,在團隊的分工下,與族人的商談及授權,多委任專人進行詳細商談,主要的創作發想者未必須要全程參與。但是,對於大多數僅能依賴自身或簡單運用人際關係,進行資料收集或訪談的文字或圖像創作者,取得族人授權同意,可能遠比創作本身更為困難。因此,當代常見許多創作者運用台灣原住民族文化特色時,採取轉化或是模糊化,讓作品中的角色或是族群較難讓人指出是運用哪一族群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