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得杜拉克帶你看中共二十大(下):習近平如何利用「中國夢」召喚中國人的「犧牲」精神?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民主國家期待極權國家會因為經濟衰退而爆發革命只是無聊的幻想,因為極權主義的「社會承諾」在他獨特的社會機制下,反而會因為經濟衰退而得到加強。
全世界的年輕人之所以會「集體躺平」,甚至決定不婚不生「自我絕育」,其實都是反應在全球化與新自由主義下,「社會承諾」落空也不再是哪一個國家獨自面對的問題,而是一場席捲世界的全球危機。
從這個角度來切入,習近平提出「共同富裕」、「中國夢」、「全球發展倡議」之類的願景,就是想重新提出一個遠大的「社會承諾」來召喚中國人民的犧牲精神。目前唯一令人感到可喜的是,相對於納粹、法西斯,或是過去史達林、毛澤東、金日成的召喚,習近平的感召並沒有得到中國躺平青年的普遍響應跟信任。從這個角度來看,習近平只是上述極權政治的拙劣模仿(其實習近平也樂於承認他是在模仿毛澤東)。
但習近平推出「共同富裕」、「中國夢」、「全球發展倡議」這些願景的時間都還不長,中國年輕人對這些願景的態度會不會隨著時間而轉變?或是年輕人以外,各種年齡層跟教育程度的中國民眾,對這些願景的接受程度又是如何?這幾個指標其實都是未來我們觀察「習近平思想」能不能成功建立極權統治的關鍵。
由於中國人民究竟願不願意為了習近平提出的願景犧牲,是一個還在發展中的事態。我們姑且假設,「習近平思想」未來的發展會跟「納粹」「法西斯」一樣成功,來看看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
為什麼極權主義不怕經濟衰退?
彼得・杜拉克告訴我們,當人民接受極權主義提出的願景,認同這個新的「社會承諾」之後,「犧牲」就會取代「經濟」成為分配社會價值跟社會地位的基礎。人們將不再會比「誰的收入高」而是會比「誰對極權主義的犧牲比較多」。
拿納粹德國來舉例,人們互相比較的話題就會變成「捐了多少錢給黨」「自願加入哪些附隨組織」「誰的黨齡比較久」「誰為元首工作比較認真」(有沒有忽然發現,只要換個黨名,這些話題其實也滿有即視感的)。
因此在極權主義的社會中,能獲得最高的社會地位跟肯定的人,就是為極權主義的目標犧牲最多的人。這也因此讓極權主義的「非經濟社會」有了一種奇妙的副帶效果,那就是消弭了經濟不平等造成階級間的差距。資產階級如果還是想要維持跟過去一樣的社會地位,就必須要自我犧牲,捐助大量的金錢,或是無償配合極權主義的社會目標進行生產。
而社會的中產跟勞工階級,也一樣為了爭取社會地位的提昇,要努力自我犧牲投入工作跟各種社會動員。這造成的結果就是極權主義下的社會新貴,大部分其實也是為極權主義犧牲最多的人。而且相比之下,中產跟勞工本來就沒什麼資源可以拿出來犧牲,要犧牲最多才能換得社會地位的反而是資產階級。長期下來,三個階級的貧富差距反而因為這樣而「逐步拉近」。
在這種情況下,就算經濟發展不如過去,仍然會讓人感覺到社會階級不均的狀況正在好轉「公平跟正義都回來了」。彼得・杜拉克告訴我們,這就是為什麼極權主義就算導致經濟衰退,但人民對極權主義的支持反而會更加強化的秘密。
也因為這樣,其他民主國家期待極權國家會因為經濟衰退而爆發革命只是無聊的幻想,因為極權主義的「社會承諾」在他獨特的社會機制下,反而會因為經濟衰退而得到加強。
就像北韓以及毛澤東時期的中國,經濟的衰退破敗絲毫不會動搖政府統治的正當性。就連因為領導人戈巴契夫推動改革而瓦解的蘇聯,民眾也因為懷念蘇聯統治的舊時光又推出另一個強人普亭。因此民主國家期望極權主義會自動走向瓦解,只是不切實際的空想。
從這裡我們也可以看到,習近平接下來用經濟「高質量發展」取代過去單純追求「經濟增長」,正是逐步要讓經濟生產為他所提出來的社會目標服務。這代表未來就算中國經濟逐漸衰退,資產階級跟大企業的財富大量消失,反而可以視作習近平推動「共同富裕」的重大勝利。透過這樣的機制,在一般民主國家被視為重大政治失敗的情況,在極權國家反而會被當作重大的政策成功。
從這個角度來看,近期台大教授石之瑜的奇文〈習近平再獨裁,也比民進黨更民主〉就完全能說得通了。石之瑜這篇文章裡的「按照中共的標準,民主與否的標準在於,能不能對民眾的福祉負責任。」其實就是在頌揚極權主義比起民主更能兌現「社會承諾」。至於石之瑜對民主制度失敗的批判,也沒有跳脫彼得・杜拉克在80年前所論證的民主危機。
特別是石之瑜這句「習近平把責任看得比生命重要」更是神來一筆,彰顯出極權領袖以身作則,犧牲奉獻的精神,完全抓住了極權主義崇尚「犧牲」價值的精髓,堪稱替極權主義大外宣的傑作。
既然無法坐等極權國家自己瓦解,極權國家甚至還能把經濟失敗化成更大的政治成功。那還陷在民主危機中的資本主義國家,難道只能坐著等死嗎?關於這個問題彼得・杜拉克給出了一個相當有「歷史辯證風格」的解答。
民主國家該如何面對極權主義的挑戰?
必須要說明的是,彼得・杜拉克在《經濟人的終結》裡,完全沒有討論一句黑格爾跟「歷史辯證法」,但他在討論民主的未來時,卻給出了很有「歷史辯證風格」的論述。
彼得・杜拉克先舉了早期資本主義(也就是最早的「經濟人」)出現,來自於一部分的西方人厭倦為了宗教戰爭打打殺殺的日子。過去歐洲的社會價值跟社會地位,是依據「宗教」來分配的(照彼得・杜拉克的命名風格,或許可以稱作「宗教人」;那亞洲按照儒家思想來分配社會價值,就可以叫「讀書人」;日本按照武士精神分配社會價值,就叫「武士人」。不好意思玩過頭了,上述命名純屬來亂),所以人們會為了宗教戰爭打來打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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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