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什麼?》:以特定的信仰或信條為前提的道德,可否被稱為「道德」?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以社會契約論導出的憲政主義為基礎,長谷部恭男介紹凱爾森、哈特、德沃金的學說,探討法律究竟是什麼,法律與強制力和道德之間的關係,法治的意義及其極限,並說明國家藉以存在的憲法與國民之間的關係。
文:長谷部恭男
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哈特與德沃金
每個公民都有責任構思一個能促使公民社會進步的道德原理。——德沃金《法律帝國》
道德該如何定位?
上一章提到的凱爾森及哈特,都屬於法律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的學者。此一思潮認為,能被稱為「法」的只有實證法(positive law),亦即特定人於特定時點所決定的法。與此種思考相對立的,為自然法論。自然早已決定一個人從出生到死亡的一切行為準則,呈現如此準則的「自然法」才是根源性的法。而實證法只有在與自然法一致的情況下,始能被稱為法。第三章提到的洛克,至少他的《政府二論》, 似乎可以認為是自然法論的一種。
不過,純粹的自然法論思想,在現代社會裡能被多少人普遍接受呢?這實在令人生疑。如第六章所述,初期近代社會之所以出現憲政主義思想,是因為人們對於該如何生存、世界究竟為何而存在等根本的價值觀及世界觀產生歧異,甚至發生嚴重對立。從那時開始,對於這些價值問題,大家就偏向「毋須存在一個所有人都適用的自然法秩序」。
為何要遵從實證法?凱爾森並不認為「因其內容在道德上是正確的」是其答案。也是這個原因,他認為遵從道德與遵從實證法,其實邏輯是相同的,只對於採取該觀點的人而言才屬有效。套用他的特殊修辭便是:只有對於將「應遵從道德秩序」這個基本規範當成自己思維前提的人,才是有效的。
不過這裡所說的「道德」,具有非常特殊的意義。比方說,究竟該服從基督教教義或佛教教義,是一個因人而異且有不同選擇可能性的問題。同理,是否該採取「道德」這個觀點,也應先假定每個人有選擇的自由。的確,我們都能「理解」基督教徒或佛教徒的道德體系。至於是否要「遵從」其中的某個道德,那就跟「信仰」一樣,是個選擇的問題。但「道德」是否本來如此呢?
這便是第一章所述的問題。當人們採取行動時,其理由何在?縱使非基於自己的判斷,而是因遵從法的誡命而為的判斷,亦即第二層次的判斷亦是如此。因此若將規範人們行動的理由稱為「道德」,那麼有關道德的思辨,也不會只有採取「道德觀點」的人得以壟斷。只要人類存在,便一定會採取道德這個觀點,那麼便很難認為這只是「觀點」的選擇問題。
依據神奈川縣的條例,規定於餐飲店不得吸菸。如果你選擇的是「遵守實證法」,那麼你就不可以在餐飲店吸菸。當然,也有人不採取這個觀點。比方隨處任意吸菸,不但有害他人健康,且過度吸菸亦有害自己的健康,造成社會負擔的醫療成本增加。因此從道德觀點而言,吸菸是不應被允許的。但我們可以說:「我同意隨處吸菸不符合道德,但因為我自己並不採取道德觀點,所以禁止隨處吸菸的結論不適用我」嗎?
反過來說,也必須質疑:以特定的信仰或信條為前提的道德,可否被稱為「道德」?適用一般人的、大家都同意的道德,不是才能稱為道德嗎?因為,以「從我信仰的宗教的觀點,這麼做才是正確的」為理由,是無法說服不同觀點的人們的。
法官的良心
《日本國憲法》第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所有法官均應從其良心,獨立行使職權,僅受憲法及法律之拘束。」條文中的「良心」在解釋上極為分歧。若採「主觀良心說」,則條文所謂「良心」指的是法官個人的良心,因此可能因人而異。相對地,採「客觀良心說」則認為,裁判結果因法官個人的良心而有變化是很有問題的,因此條文所稱「良心」,係指法官應依「憲法及法律」這個客觀意義下的良心為裁判。換言之,後者認為「從其良心」這個字眼本身並無意義。
兩說看似對立,其實共同具有一種特別的假設。亦即,若條文所稱「良心」具有其獨立的意義,便如同基督教徒或佛教徒心中的道德,從而道德的意義便可能由個人各自選擇。僅就此假設而言,或許客觀良心說較為正確。
但這種假設是否適切仍有爭議。所謂「憲法及法律」,所表彰的也就是實證法秩序,而為何應遵從實證法是有理由的。理由就是前面提到的,「只要是人,便不得不遵從的道德」。換一種說法,其實便是「良心」。既然是法官,當然應遵從實證法的規定。但僵化地適用實證法,有時亦可能得出不合理或非常怪異的結論。遇此情況,法官應回頭檢視「遵從實證法」這個一般性理由的背景,如此才能發現,在某些情形下不能依照字面意義解釋及適用法律。何況,之所以將裁判的工作委由有血有肉的法官,而非由電腦進行,也是因為對法官有此期待。
在此意義下,實證法秩序亦成為廣義的道德。法官一般依從有道德為後盾的實證法為判決,但於例外情形,亦可回歸實證法背後的道德層次,而導出與實證法條文不同的結論。依此思考模式,法官既然是人,便不得不遵從良心。因此條文中所謂從其良心,便與遵從「憲法與法律」不同,而有其獨立意義存在。
而廣義的道德,並不意味人們的意見必然一致或大多一致。事實上不一致的情形也很常見。即使如此,也不能迴避「人們該如何行動」,「其理由為何」的問題。對法官而言亦然。
尋求「正確答案」
上一節說明了縱使是法官也不能迴避人們該如何生存等一般性的道德問題。將這個問題延伸出去,便會碰觸到實證法是什麼、是否能與道德切割思考這個疑問。換言之,如哈特所言,運用承認規則確認哪些規範屬於實證法,終究有其極限。不經由道德判斷,仍舊無法完全確認實證法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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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團緊盯菸防法公告前準備工作,籲完善健康風險評估與申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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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修正案雖三讀通過,然真正的挑戰才剛開始,民團表示將含淚監督,呼籲政府重視健康風險評估以及申報機制等配套措施,以維護國人健康。
逾十數年未修的菸害防制法,歷經5次立院朝野協商,總算在本月12日通過三讀,達成加熱菸載具嚴管、禁絕加味菸、圖文警示提升至50%、校園全面禁菸等重大變革,確立台灣朝禁止電子煙、嚴管加熱菸方向前進。為呼籲政府重視健康風險評估等各項配套措施之落實,確實維護國民健康,全國家長會長聯盟、台灣醫界菸害防制聯盟及董氏基金會等台灣拒菸聯盟團體也緊急在農曆年前召開記者會提醒政府,新法中,包括「類菸品」、「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等用字模糊不清,等於讓主管機關留有很大「空白授權」空間。法令正式公告前,務必審慎進行把關。
健康風險評估:一套評估安全容許濃度的健康科學
健康風險評估屬於一門攸關人體健康的系統性風險管理,目的在於決定如何管制醫藥品、食品、化粧品、農藥、生活及職場環境中存在之化學物質最大殘留濃度(Maximum Residue Level, MRL),亦即安全容許濃度,以建立危害人體健康之風險及效益分析(risk and benefit analysis)。健康風險評估的建立原因,通常是體系中出現了過去不曾經歷或不曾被發現的新有害物質,台灣過去較知名的健康風險評估建立經驗,包括塑化劑食品事件、含萊克多巴胺之美牛與美豬開放事件、日本福島食品等事件等。
訴諸科學證據,健康風險評估乃為國人把關的重要關鍵
健康風險評估之所以重要,在於講究科學證據,為爭議政策提供最核心的決策基礎。較著名的健康風險評估應用,是在2011年台灣發生的塑化劑食品安全事件,起因為部分食品上游原料供應商在常見的合法食品添加物「起雲劑」中,使用廉價的工業用塑化劑(非食用添加物)以撙節成本。最終,衛福部提出健康風險評估研究數據,由國內各領域專家於2011年6月21日達成初步共識,比照歐盟標準,依據科學證據針對5種常用塑化劑,定出每人、每日、每公斤體重容忍值〈TDI〉,例如DEHP容忍值為50微克、DBP容忍值為10微克等。
2020年8月28日,總統蔡英文宣布開放萊克多巴胺(瘦肉精)豬肉及30月齡以上的美國牛肉進口,即表明政策決定絕對不會以國民健康作為交換,而是以在科學證據累積充分的情況下,政府已經做好完整的國人風險評估及配套措施,確保食品安全及豬農生計不受影響的前提下所做出的決定。
美豬健康風險評估,涵蓋不同層面之敏感族群
含萊克多巴胺之美國豬肉進口爭議長達15年,主要爭議則在於國人飲食習慣與他國不同,畢竟豬肉在華人飲食料理中是相當廣泛使用的食材。以2019年為例,美國單人每年平均吃下近24公斤豬肉;台灣則為39公斤。此外,國人比外國人嗜吃內臟,尤其坐月子中的婦女等,專家因此呼籲應該針對國人飲食習慣,以及心血管疾病患者等高風險族群,進行健康風險評估。食藥署最終委託成大醫學院環境醫學研究所/環境微量毒物研究中心完成「108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報告」,特別針對不同年齡層民眾、敏感族群進行分析,包括小孩、幼兒、青少年、成年人、老人以及育齡與正在坐月子的婦女,進行針對豬萊克多巴胺的殘留容許量標準,方才消除各界疑慮。
必須重視在地證據 台灣人基因易感性也必須納入評估
除客觀環境因素,跨人種的易感性基因差異也是健康風險評估的重要環節,畢竟人種基因可能導致受化學成分影響程度產生差異。近期著名例子,在於國健署所提出近五成台灣人患有酒精不耐症(Alcohol Intolerance)基因缺陷。酒精不耐症是一種先天的基因缺陷,導致人體內缺乏乙醛去氫酶(Aldehyde Dehydrogenase, ALDH2),無法正常代謝酒精轉化成的乙醛。前國健署署長王英偉在任時即指出,台灣人酒精代謝基因缺陷機率高居世界第一,飲酒將大幅提高罹患癌症的機率,重度飲酒者得到食道癌的風險甚至可高達50倍,因此呼籲台灣人飲酒習慣不應比照外國標準。
2018年政府針對新型庫賈氏症提出的「美國進口牛肉相關產品健康風險評估報告」,即考慮人種易感性基因型分佈的差異,並根據國家攝食資料庫公告之細項食物攝食量計算國人食用美國牛肉的潛在健康風險。而過去由國家衛生研究院、中研院領導之台灣肺癌遺傳流行病學研究團隊,也陸續找出數種肺癌的易感基因(predisposing gene),包括第10號染色體的 VTI1A、第6號染色體的ROS1-DCBLD1和HLA class II、第5號染色體的TERT、第3號染色體的TP63等都是易感的基因位點,都可能因為空污、菸害、職場環境提高罹癌機率。
加熱菸內含多種新化學物質,政府應召集跨領域專家協助審查
根據董氏基金會提供資料顯示,2020年沙烏地阿拉伯的學術機構研究發現,加熱菸產生的氣霧 (aerosol) 中,共含62種化學物質;其中丁二酮(diacetyl)、乙酰基丙酰基(2,3-pentanedione)、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iethylhexyl phthalate )等。董氏基金會因此曾提出質疑,加熱菸還有多少化學物質未被揭露?如何擴散?需要更多證據予以驗證。
以歐盟為例,要求菸商必須於申請新興菸品產品上市前,提出詳盡的檢驗報告,方才能予以核准。訴諸科學證據需要體系的建立,畢竟連國健署署長吳昭軍都在菸防法協商現場都承認,確實國健署連其他國家怎麼進行健康風險評估都不清楚。
台灣醫界菸害防制聯盟祕書長郭斐然呼籲,因應加熱菸之特殊性質,必須建立指定菸品之健康影響評估,此外也應同步修正「菸品資料申報辦法」,增加應申報項目。郭斐然指出,依據國際的經驗及資料,加熱菸菸草柱的添加物一直成謎,尤其是添加物的相關毒性資料是否完備,政府是否已掌握這些資料並要求菸商要如實申報,同時政府是否具有查核的能力?專家也指出,新興菸品必須在研究上需要更多時間累積數據,除了參考國外研究外,台灣自己應該要對新興菸品進行健康風險評估,一旦有了風險評估,才能衡量這些菸品的危害加以把關。
林奕華呼籲:盼國健署勿忘為國民健康把關的初心
儘管國健署草案由原先電子煙、加熱菸雙禁改為後來一禁一開的版本,對雙禁陣營造成巨大打擊,但是林奕華委員依然想提醒各界:反制菸害對國民健康所造成的影響,才是這次修法的主要目標,也呼籲國健署、各黨立委,即便在修法完成後,也毋忘修法初衷,繼續為國民健康把關。她更進一步表示,無論結果如何,菸害防制還是要以教育為本,才能達到從源頭阻絕菸品對年輕世代的傷害,這也是她會持續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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