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彩圖解中央歐亞史》:匈奴的起源——第一個在歐亞大陸東部草原建立遊牧國家的部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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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研究範圍橫跨歐亞大陸東西方,從西元前分布歐亞大陸東西方的斯基泰人和匈奴人寫起,一直寫到19世紀中後期、中央歐亞世界被兩大強權(清、俄羅斯)納入勢力範圍為止。全書結構分成五大章、共96個研究主題,言簡意賅,涵括最新的學術研究成果,並以地圖、年表、史料圖片呈現中央歐亞史的豐富文明。
文:金浩東
西元前453~前221年 匈奴的起源
斯基泰人建立了歷史上第一個遊牧國家,而匈奴人則是第一個在歐亞大陸東部草原建立遊牧國家的部族。西元前三一八年(戰國時代),《史記》記載的五國聯合攻秦事件中,提到了「匈奴」這個名稱——這是匈奴人第一次出現在漢文史籍當中,整整比斯基泰族的登場晚了約三百五十年。至今無法解釋的是,遊牧民族為何這麼晚才出現在歐亞大陸的東部,不過也有明確的證據顯示,之前出現在戈壁沙漠及南部草原地區的其他部族,和匈奴有著種族、文化上的關聯。
根據古代中國的史料,自殷周時代起,在中國的北部就陸續出現和匈奴名稱相似的「匈人」、「玁狁」、「渾庾」等部族,雖然有學者主張,基於地理位置相近和族群名稱的相似性,可以把這些部族直接視為匈奴本身或者匈奴的祖先,但始終沒有充分的證據來印證他們的推論。
同時也有部分的古代歷史學家主張,匈奴的始祖是夏王朝滅亡逃往北方的夏王族後裔「淳維」或「匈人」。但是司馬遷的《史記》和其他眾多漢文歷史著作,都把匈奴人描述為野蠻的部族,同時在政治上也對「中華」和「夷狄」作出嚴格的區隔,很難證實戰國時代的中原各邦國和北方的部族在政治、文化上仍然有著密切關係,因此這個理論的說服力也不太強。另一方面,也有其他學者主張,匈奴人起源於戈壁沙漠以北的蒙古高原中部,或是貝加爾湖西邊的米努辛斯克盆地。
從漢字史料來看,從殷周時代到春秋時代,居住在中國北方的部族(例如「戎」、「狄」)基本上過著定居的生活,並且用步兵構成軍隊的戰鬥主力,因此在中國的歷史記錄當中,第一個真正的遊牧民族其實是「胡」族。西元前四世紀至前三世紀出現在歷史記載當中的「胡」,其實並非某個特定部族或國家的名稱,而是生活在中原、自稱「華夏」或「諸夏」的農業社會定居民,對其他生活習慣不同的部族的統稱,因此「東胡」、「林胡」、「樓煩」以及「匈奴」,都在「胡」的範圍內。
「胡」的出現和長城的修築有著一定關聯,西元前四世紀末到前三世紀初期,從東部的燕國一直到西部的趙國、秦國,這些戰國時代的中原邦國為了阻擋新出現的遊牧民族,開始在北方築起高牆。趙武靈王時期的胡服騎射故事,敘事背景是不同於中原人的新部族的出現,而戰國時代各國分別修築的長城,在秦始皇統一中國後又被串連成一整條「萬里長城」。
萬里長城歷來都被視為是阻擋北方遊牧民族入侵的防護設施,但近來出現了一種新主張,認為萬里長城在中國古代的作用,並不是為了「防禦」、而是為了「表彰」——中原君主之所以興修長城,其實是在征服遊牧民族後,為了彰顯自己的功績而建立的紀念建築。互相對立的農耕民族和遊牧民族,它們之間的攻守關係也隨著時間的流逝而變化,因此很難判定,當初究竟是因為哪一方的優勢,才導致長城的修築;但萬里長城在竣工後的兩千多年時間裡,儼然成為了定居民和遊牧民在軍事上區隔的象徵。

西元前318年~前174年 匈奴帝國的發展
西元前三一八年,「匈奴」這個名稱第一次正式出現在歷史文獻當中,而在秦始皇統一中原的同時,匈奴的勢力也在北方急遽擴張。西元前二一五年,秦始皇命令蒙恬帶領十萬兵馬(還有一種說法是三十萬兵馬)攻打匈奴,占領「河套南部」(黃河以南的鄂爾多斯草原一帶)。因為秦國的攻擊,匈奴遭受巨大的打擊、甚至喪失了根據地,但在如此危急的狀況之下,反而造就了冒頓這個人物,而匈奴帝國也因為冒頓的出現而誕生。
透過分析冒頓政權的產生:面臨外部威脅→社會軍事化→政治體系中央集權化,我們得以深入考究遊牧國家的誕生過程。根據司馬遷的記載,頭曼單于將他的兒子冒頓送到敵國月氏作為人質,但冒頓卻騎著千里馬成功逃亡。回國後,冒頓製作了會發出聲響的箭「鳴鏑」,訓練一批精銳心腹之後,用此箭發動弒父政變並取得大權。
西元前二○九年,也就是秦始皇逝世的隔年,冒頓掌握匈奴政權,這時候匈奴的周邊已經有許多大大小小的遊牧集團,他首先襲擊並占領了東部興安嶺山脈一帶的東胡,接著他又進攻位於甘肅一帶的月氏,併吞鄂爾多斯草原的樓煩和白羊,收復河套南部的疆土,並且征服了貝加爾湖一帶的渾庾、屈射、丁零、鬲昆、薪犁等勢力。
秦帝國滅亡之後,漢王國結束了隨後的混亂局面並統一中原,而新成立的漢帝國和北方的草原政權、東亞歷史上的第一個遊牧國家匈奴,兩者之間的對決在所難免。漢高祖劉邦挾著統一中原的氣勢,在西元前二○○年親自帶兵攻打匈奴,但是超過三十萬兵馬的漢軍,被匈奴人團團包圍在山勢連綿的白登山。劉邦在寒冬中被包圍一週後,派手下用高級皮草和金銀財寶賄賂冒頓的夫人,讓她說服冒頓在嚴密的包圍網中留了一個出口,漢軍才得以逃離匈奴人的包圍。
劉邦在遭受白登山之圍的恥辱之後,派遣使臣以「和親」的名義,與匈奴締結和平條約。內容如下:以萬里長城作為兩國的國界,雙方結為兄弟之邦——漢帝國將公主嫁給匈奴王,並且每年贈送布匹和糧食給匈奴,另外還在國界上設立兩國互通貿易的關市。
「和親」雖然在字面上顯示兩國為對等關係,事實上卻是漢帝國單方面嫁公主與進貢物品的條款,與近代的「不平等條約」其實沒什麼兩樣。在漢高祖逝世後,冒頓寄送給其遺孀呂后帶有「調戲」內容的信件,從這件事也可看出匈奴和漢帝國的不對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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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