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評】司法之艱難,正義之幽微──讀陳昭如《判決的艱難:兒童性侵的爭議與正義》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本書正式以「無罪推定」,「(科學)證據法則」,與「被害脈絡」三條基調,不僅檢視了性暴力的本質,被害人的真正需求,更進一步正視了性侵類型冤案這隻房中巨象的存在。最後這一點,往往並不是一般媒體或者民眾可以理解或接受的:一切案件都可以有冤案,獨獨兒童性侵事件,不應該也不能夠有冤案。
文:黃致豪(律師,司法心理學研究者,司改國是會議委員)
性之艱難,幽微,眾說紛呈,與眾皆想望異同的普遍投射,一如正義。
閱讀昭如透過各種訪談與調查手法寫成有關兒童性侵的《判決的艱難:兒童性侵的爭議與正義》一書,其過程令我倍感痛苦。
那是因為,身為一個長期關注司法心理學的科學人與律師,我曾在某些案件中擔任被控加害兒少者的辯護人,也在某些案件中擔任被害兒少的告訴代理人與訴訟參與代理人;其間事實探究、證據審視的過程,無一不令我身心煎熬。至於必須眼睜睜看著認定自己遭冤而無處可得平反的父親憤恨不已,或者陪伴著遭性侵而出現各種徵候的未成年人懷疑自己,我總覺得深刻無力。
當事人覺得無助;而我覺得無力——這種荒謬的處境,一如法蘭茲.卡夫卡筆下的《審判》一樣。於是,從我口中,向來很難聽到「正義」二字。
我該如何振振有詞地講述實則我並不真正理解其意涵的一個空集合詞彙?
昭如的這本著作,則是把我如實地拉回了那個我下意識希望目光永不與之接觸的灰色夢魘之中。
那是一個既無經緯,亦無日夜,我無從判斷真偽對錯的灰色境界;在那裡,一切我所曾經奮力習得的法學與科學知識經驗,一切閱讀過的著作與論文,已無意義。
在那裡,我黑白分明的律師法袍,只是個笑話。
作者在本書中,幾乎爬梳了所有與目前涉及兒少性侵事件相關的面向,也進行了相關的調查——於是乎,有經驗的讀者不難讀出:在本書行雲流水的文字之下,隱隱浮現的是一種如履薄冰的不確定感:不知道事實是什麼,真相是如何,該相信哪一方。於是,只好不斷往下挖,希望能透過調查來解決自己在旁觀這類事件當中所遭遇的不定向感。
本書費了九牛二虎之力,去進行那些不討好的「調查敘事」——說「不討好」,之於本書調查乃至書寫歷程,應該極為適切:她原本可以如絕大多數媒體一般,無待釐清脈絡,逕行選擇立場。畢竟,站在「正義」一方,不論證據有無,只要嚴詞譴責加害人,風向正確,輕鬆寫意,幾無後患,誰云不宜?
但她沒有。或許是先前因為書寫過《沉默:特教學校集體性侵事件》與《沉默的島嶼:校園性侵事件簿》,慣於爬梳案件所形成乃至演化的理路,又或許是再接觸到許倍銘老師遭冤一案,有感於定罪證據之稀薄無稽,而寫了《無罪的罪人:迷霧中的校園女童性侵案》一書之後,感念匯聚,作者終於甘冒大不韙,寫出了本書。
大不韙何在?在於本書正式以「無罪推定」,「(科學)證據法則」,與「被害脈絡」三條基調,不僅檢視了性暴力的本質,被害人的真正需求,更進一步正視了性侵類型冤案這隻房中巨象的存在。
最後這一點,往往並不是一般媒體或者民眾可以理解或接受的:一切案件都可以有冤案,獨獨兒童性侵事件,不應該也不能夠有冤案。
原本在台灣已經極其稀薄的「無罪推定」,在這類事件中直接被明示或暗示地推翻;甚至曾有倡議團體主張在性侵事件應改採「有罪推定」原則,由被告證明自己無罪的歷史,也被本書挖了出來。
這些,都在在指向一個認知失調的觀點:
我們身為台灣人民,往往對於司法有著高度的不信賴;
但在對於具備外觀上弱勢的「據稱被害」案件,卻又高度支持司法在無證據狀態下重判,甚至處死。
這樣的錯亂,卻是你我的習以為常;也正是埋葬民主與法治骨幹的土壤。
本書作者一時無法與眾人同醉,於是,遭到「措辭嚴厲的來信」指摘批評(本書第一章),也就事屬當然。
但這意思,並不是本書意在獨唱「眾人皆醉我獨醒」的逆風情懷或自義高調。相反地,作者透過溫煦的筆調,將我所指出「兒童性侵事件的M型化現象:犯罪黑數高,冤案黑數也高」的觀點,以紮實的調查檢證與深入的爬梳功力,一一檢證、呈現。也試圖透過被害者、案件社工、人本、辯方、檢方、院方之口,冀盼原本因「素樸正義感」而盛怒難當,渴求司法祭品的群眾,能在情緒過後,略得關照議題全貌與司法之難。
正如本文所敘,在透過調查緩解作者自我的不定向感的同時,本書深入淺出的敘事,也隱約承認了對於司法的信仰與常民的溝通仍未放棄的企圖。
或許正是因為,司法之艱難,正義之幽微,「是一條漫長而遙遠的路,但仍值得我們努力嘗試。」
我但願所有對於台灣兒少性侵事件有所觀點之人,皆能得本書而讀,引本書而辯。
相關書摘
書籍介紹
本文摘錄自《判決的艱難:兒童性侵的爭議與正義》,春山出版
作者:陳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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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與性侵冤案
是無法比較的兩種噩夢
在有罪與無罪的喧囂中
我們需要冷靜的視野
確認事實,向來是司法判決最為艱難之處。
性侵害案件通常發生在密室,少有直接明確的人證或物證,如果事後雙方說詞迥異,被害人又是認知與表達能力有限的兒童,如何斷定發生了什麼事?執法者是否可能因個人隧道視野、迷信科學證據、過度依賴單方證詞而造成錯誤——無論是縱放了真正的犯人,或是誤判了無罪的被告?
這裡牽涉到許多值得思考的問題:無罪推定是什麼意思?證據法則又是什麼?性侵害案件的證據要到什麼程度,才會判決被告有罪?對性侵害案件的證據要求,可不可以與其他案件有所不同?如果一樣會怎麼樣?不一樣又會怎麼樣?
陳昭如長期關注性侵被害人的處境,亦深入理解性侵冤案的來龍去脈。這次她挑戰探討兒童性侵害案件認定的兩難,並指出無論是眾聲沉默的性侵案,或是被迫消音的性侵冤案,都是在性(侵)是羞恥的文化之下,讓「不可說」的氛圍製造出驚人的黑暗與混沌。期盼每個人都反躬自省,側耳聆聽,瞭解這個議題的複雜性,讓不同角色的痛苦被聽見,透過不斷的思辨與說理,往解決的方向前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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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翁世航
核稿編輯:潘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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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