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選舉暫告段落的當下,讓我們再重看一次「數位中介服務法」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不論是為了管制違法訊息或特定犯罪行為而全面支持,又或是將中介法打成東廠、網路戒嚴,都是不必要、也無助於台灣網路治理環境的進步。也許在選舉暫告段落的當下,再重看一次數位中介服務法的優點與缺陷,會有不同的感受與期待。
今年6月29日,NCC將大修過後的「數位通訊傳播法」更名為「數位中介服務法」,並將相關草案文字公開。
也許是因為草案條文的內容大量「參考」歐盟DSA及其他外國法例的規定,條文的複雜與專業程度極高,一開始相關的內容並未受到各方太多的關注。直到8月16日、18日NCC分別召開第二場及第三場的公聽會,分別邀請民間團體、產業及公協會代表與會,數中法對台灣網路治理可能產生的衝擊才終於被社會各界所看見。
很快地,夾雜著地方選舉與在野陣營對執政黨的強烈不滿,加上幾大產業公協會罕見的聯合聲明,「數中法箝制言論自由」的聲浪突像是排山倒海般襲來,也讓蘇院長不得不火速表態:「這種沒有共識的法案行政院不會支持推動」。NCC眼見草案形成強烈的政治風暴,只好宣布取消原訂第四場的公聽會,並將草案退回NCC委員會另做研議。
時隔數月,數中法所參照的歐盟數位服務法DSA也在11月16日正式上路,大型平台與搜尋引擎必須在明年2月完成使用人數的申報,未來將依據草案規定區分平台受規範的義務層級,所有規範最遲將在2024年2月適用至歐盟所有的會員國。

數位中介服務法的目的與爭議?
數位中介服務法的立法目的寫道:「保障數位基本人權,促進數位通訊傳播自由流通與服務提供,落實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問責與使用者權益維護,以建立自由、安全及可信賴的數位環境」,希望透過政府、平台自律與公私協力等治理手段,重新界定網路平台責任,希望減少違法錯假訊息所造成的混亂,以及如網路性私密影像流傳等犯罪問題。
不過推出後卻造成外界兩極的評價。正面意見肯定政府出手管理複雜的網路問題;持反對意見則擔心言論自由會遭受箝制。
皮爾森網路民調顯示,在行政院宣布停止推動該法的兩週後,仍有高達57%的民眾不支持政府訂定數位中介服務法來加強對網路平台違法資訊的治理措施;同時有高達63%的民眾表示不信賴政府各部門對違法訊息的判斷結果。顯見民眾普遍對該法與限制言論措施的不滿確實相當強烈。
那些數位中介服務法被忽視的進步
事實上,數中法草案涵蓋的議題面向極廣,選舉前的討論時間極為有限,也礙於政黨與社會對立的激情,理性討論的空間受到極大的壓縮,反而不利於台灣網路治理議題的深化。
數位中介服務法以保障數位人權為目的,制定了一系列框架式的立法。草案第15條要求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以清晰易於理解的方式公告服務使用條款供使用者閱覽;草案第16條將現在部分業者已經在做的「透明度報告」法制化,要求數位中介者將政府要求提供資料的數量與類型、對違法內容所採取的自律規範、與第三方事實查核機構的合作機制等相關資訊定期發布,以供公眾查閱,有利於提升台灣數位服務的透明治理。
草案第18條爭議最大,我們稍後再談,但至少NCC願意將違法言論的限制權力交給法院來做裁定,姑且不論法院裁定的法律要件是否完備、人力是否足夠,但此一立法模式仍然是為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設下一道保護的底線,方向上仍值得肯定。第21條則規定法院、各行政主管機關以及數位中介服務者應該把相關的資訊流通限制措施登載於指定的共同資料庫,以利社會大眾檢驗、監督。
第五章要求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建立一套「通知及回應」的機制,未來使用者可透過該機制對違法內容進行檢舉,檢舉結果也將告知檢舉人。第六章再疊加線上平台的義務,一般人最常遭遇到「你被祖了」卻不知道原因,第24條規範線上平台應提供「異議措施」,並訂有救濟期間與回復原狀的相關規定,保護使用者的基本權益。
是的你沒有看錯,這些都是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中58條條文中的部分規定,可能和你想得單純限制言論自由、管制假消息的目的又有些不太相同。

走鋼索的資訊限制令與暫時加註警示
不過,縱使前述許多進步的規定不該被輕易忽視,這也並不代表先前各方利害關係人所提出的問題並不存在。相反的,這些疑慮確實不該在數中法「保障數位人權、提升用戶權益」的大框架下被包裹犧牲。
草案第18條授權各主管機關如認為相關資訊有違法,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得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又在法院做成裁定前,各主管機關得以對該資訊為暫時加註警示的處分,時間最長可達30日。該項條文涉及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也引起社會各界最大的關注。
首先,草案雖將資訊限制令的權限交給法院,但是廣泛地授權所有行政機關就其主管的法規提出資訊限制令,仍然讓人感到不安。
若在選舉期間,主管機關對特定言論聲請資訊限制令、同時要求平台業者暫時加註警示達30日,恐怕難免遭致影響選舉討論的質疑。也因此,考量重罪原則或特定資訊對法益侵害的嚴重程度,將資訊限制令限縮在涉及國家安全與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類型上,或許是第一層必要的把關,也能避免特定的行政機關有濫用聲請的疑慮(近年來社會秩序維護法與疫情特別法律殷鑑不遠)。
其次,實務運作上法院應該審酌哪些要件?法院是否有足夠的人力應對機關移送也是一大問題。NCC應該及早向司法院徵詢其立法意見,以免法院程序的保障構想在未來修法或實際執行的過程中淪於一廂情願。
再者,暫時加註警示是否真的有其必要,也可以再做斟酌。台權會的評論就指出:暫時加註警示的立法理由引用歐盟2018年的《視聽媒體服務指令》,但該指令的原條文既非針對不實訊息,也未要求加註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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