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死刑是否會使殺人案增加?來看看國外的例子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死刑真的擋得了這種極度偏激的人嗎?我非常懷疑。如果畏死之心擋得了這種人,九一一事件不可能會發生。
文:慕容理深
(本文原發表於2013-01-06)

圖1-死刑的世界地圖|Photo Credit: Lcmortensen Public Domain
潘建志醫師近作〈死刑能夠減少殺人案件的發生嗎?〉扼要地介紹幾份學院研究報告。潘醫師所引用的那幾份報告以英文撰寫,對某些想進一步瞭解的讀者而言,不免困難。有鑑於此,我在這裡補充提供幾個國家的近年統計資料。
此處僅處理本文標題所揭示的問題;至於死刑應否存廢,恕我暫時擱著不談。看過台灣一些相關議論,我認為很多人只是在合理化自己所相信的主張,簡言之,就是先射箭、再畫靶。這種浪費時間的事不作也罷;相反地,從實證資料入手,至少有助於釐清某些誤解。
首先是地理分布(圖1)。就大區域而言,排除死刑在歐洲、拉丁美洲、紐澳是主流。不過,美國有十七州(多位於北部)已取消死刑,卻未被標示在這張地圖上。
美國
按照死刑之存廢,將美國分兩部份來觀察:

圖2-美國各州平均遭殺害人數(每十萬人)廢除死刑之各州維持死刑之各州|資料來源:Death Penalty Information Center, ‘Deterrence: States Without the Death Penalty Have Had Consistently Lower Murder Rates’。
這張圖清楚顯示:
- 廢除死刑各洲的平均遭殺害人數比率(以下簡稱「殺人率」)並未因取消死刑而上升,反而呈現下降趨勢。
- 廢除死刑各洲之殺人率低於維持死刑的那些州。
就2009年而言,維持死刑的州每十萬人有5.26人被殺害;同年,在廢除死刑的十五州當中,只有新墨西哥州與密西根州的殺人率超過這個數值,這兩州甚至在全國分別排名第三與第七。新墨西哥州在2009年3月廢除死刑,當年的殺人率驟升,但次年反轉陡降,降到低於2008年水準。在這個例子上,「廢除死刑會讓殺人案件增加」也難成立。

圖3-新墨西哥、密西根、紐約州之殺人率新墨西哥州密西根州紐約州|資料來源:Death Penalty Information Center, ‘Deterrence: States Without the Death Penalty Have Had Consistently Lower Murder Rates’。
至於密西根州,其憲法在1963年時廢除死刑,所以我們需要另外找出更長系列的數據才能作比較。至少就1997年以來的變化而言,儘管近年的殺人案受害者增加,還是沒超過1990年代末的水準。 為了進一步探討,我在圖3納入紐約州。該州是個不錯的觀察對象:它包含紐約市,人口總數居全美第三;2007年,死刑在這個州消失。2007至2011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廢除死刑並未使殺人率增加。
反過來看,死刑的嚇阻效果如何?路易斯安納州的資料顯示,死刑嚇阻殺人的力量恐怕被許多贊成死刑者高估。該州至今已處決過660人;而若僅計算1976年以後的部份,有28人,亦即每16個月處決一人。目前,該州還有88名死刑犯關在牢裡;這些人只能在牢裡等死,除非能及時像這個州的歷史上8個後來被證明無罪死囚那樣。
儘管有死刑,路易斯安納州在1996-2011年期間,年年穩居全美殺人率第一名,年平均殺人率高達12.6,遙遙領先居於第二至第四名的馬里蘭(9.08)、密西西比(8.76)、內華達(8.21)。後面這三個州至今也都仍維持死刑。
近年廢除死刑的幾個國家
美國如此,其他國家呢?近年的殺人案件統計數據較易尋得,所以我從本世紀廢除死刑的國家當中,挑選資料堪供研究的八個國家作為研究對象。以下將這八國按照殺人率之最大值,分為兩組而製成統計圖。
在第一組的五國之中,不丹、菲律賓、烏克蘭、塞爾維亞在完全廢除死刑後,殺人率不升反降:
摩爾多瓦的情況則相反。在廢除死刑(2005)後,該國殺人率於2008-2010年期間連續上升。如何解釋這個現象?因為有人因死刑已廢而大開殺戒?應該沒那麼簡單。
該國跟許多前蘇聯集團國家一樣,至今在政治、經濟各方面仍問題重重。除了高比例的貧窮者(佔全國人口四分之一以上)、嚴重通貨膨脹(2003至2008期間的物價每年平均上漲12%,上世紀末更曾高達30%以上)、政治動盪之外,更有販賣人口、毒品販運等跨國網絡交織成一個犯罪的溫床(按:這個不幸的國家甚至還有一個以該國犯罪資料為主題的網站)。
不起眼但意味深長的一項統計數字:從2001到2010,該國的小學就學率雖然每年維持在90%以上,卻年年降低。從以上數字所拼湊出來的背景圖像,我們不難理解,為何該國在2009年春爆發的政治抗爭會走樣脫序,演變成暴亂。禍不單行:就在同一年冬天,俄國與烏克蘭在天然氣輸送上的對峙波及摩爾多瓦。摩爾多瓦在2000年代末之殺人率提高主要還是因為這些結構性因素的交織累積,未必是因為取消了死刑;何況,當時的殺人率雖然提高,還是沒超過維持著死刑的1995-2002年時期之水準。
下一張圖中的墨西哥與吉爾吉斯在廢死刑的兩年之後也出現殺人案件遽增,其原因八成也都脫離不了政治、社會的特殊情況。墨西哥在2006年底開始其毒品戰爭,殺人案件則從2008年起連著三年大量增加。吉爾吉斯在2007年廢除死刑後,殺人率大致持平,但在2010年卻從前一年的7.9暴增至20.1;就在這一年,該國爆發了二度革命。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