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格蘭通過《性別認同改革法》准許跨性別者「自決性別」,英國政府憂婦女權利受影響將提出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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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蘇格蘭政府尚未決定新的性別變更流程將在2023年的何時會開始生效。不過,英國政府也表示可能會對該法案提出挑戰。根據《蘇格蘭法案》(Scotland Act)第35條,蘇格蘭事務大臣能夠發佈命令,禁止蘇格蘭議會提交法案供皇室批准。
蘇格蘭議會昨(22)日通過《性別認同改革法》(gender recognition reform bill),旨在讓跨性別者能夠在不需要性別不安等醫師診斷證明的前提下,就能夠以性別自決/自我宣稱(self-determination)申請變更法律上的性別,而此舉創下了英國首例。目前,該法案尚未確定何時生效,但英國政府擔心影響婦女權利,並不排除將阻止該法案被正式簽署成為法律。
蘇格蘭議會以86票對39票通過《性別認同改革法》
綜合《衛報》、《BBC》報導,昨日蘇格蘭議會中就以86票對39票通過了這項提案。
據蘇格蘭政府對該法案的介紹,昨日通過的《性別認同改革法》,就主要改變了原先跨性別者需獲得性別變更證明(Gender Recognition Certificate, GRC)程序,根據目前的程序,申請人須出示性別不安的精神診斷證明才能變更。但如今,跨性別者能夠用自我宣稱性別的方式提出申請。
此外,根據《衛報》,當中也將原先需以自我認同的性別身分生活2年的規定下修為3個月, 並將申請年齡從18歲降低到16歲。同時,修訂後的法律也規定申請人能夠有3個月的反思期(reflection period),讓他們能夠在此期間改變主意。
法案通過後,蘇格蘭政府也對此發出聲明表示,這項新的性別變更流程,將允許跨性別者獲得與其性別認同相符合的官方文件,而這將從而改善他們的生活。
而支持該法案的社會正義部長羅賓遜(Shona Robison)也在當中指出,議會和各黨派成員通過了性別認同改革法案,這是蘇格蘭性別平等的歷史性一天。「它簡化和改善了跨性別者獲得性別認同證明的過程,而目前許多人認為這項流程是具有侵入性的行為。」
此外,對於先前有專家提及《性別認同改革法》通過後,是否將抵觸《2010年平等法》(Equality Act 2010),從而限縮到生理女性的單一性別空間(single-sex spaces)。羅賓遜強調,該法案不會影響到平等法案,而這一原則在法案中得到了體現。「我已經明確表示,蘇格蘭政府繼續提供單一性別的服務和婦女的權利。」
進行表決前已進行多天辯論,並對該法所造成的影響進行全面評估
不過,根據《衛報》事實上該法案在昨日的最後表決之前,議員們就進行了為期2天的辯論,並對該法完成了150多項修正案。當中,主要就先前外界認為該法可能會讓有暴力行為男性濫用的擔憂提出解決辦法,並對該法案是否會對英國《2010年平等法》造成影響進行討論。
對此,蘇格蘭政府在20日就通過了一項由蘇格蘭民族黨黨魁馬丁(Gillian Martin),以及蘇格蘭保守黨黨魁格林(Jamie Greene)提出的跨黨派修正案。修正案指出,若有任何曾犯下性犯罪的人想要申請性別變更證書,都需要進行全面性的風險評估。
昨日表決階段正反兩方展開討論,保守黨:蘇格蘭政府未傾聽民意
但即便如此,該法案在昨日的表決階段仍引發了正反兩方的辯論。
綜合《衛報》、《BBC》,支持改法案的羅賓遜(Shona Robison)就在提交該法案的最終版本時表示,就像之前的婚姻平權和民事伴侶關係法(civil partnership legislation),這對於創建一個更平等的蘇格蘭來說是重要的一步。
而持反對意見的蘇格蘭保守黨議員漢密爾頓(Rachael Hamilton)則指出,蘇格蘭政府並沒有與蘇格蘭人民站在一起。「為了讓跨性別者的變性過程更容易一些,政府從而使男性犯罪分子更容易攻擊女性。」
最終,儘管遭到了大多數保守黨議員的反對,有9名蘇格蘭民族黨議員更投下反對票,但該法案在蘇格蘭綠黨、工黨和蘇格蘭自由民主黨的支持下仍然通過,有三分之二的議員支持該法案。
英國政府可能會對該法案提出挑戰
根據《美聯社》,目前,蘇格蘭政府尚未決定新的性別變更流程將在2023年的何時會開始生效。不過,英國政府卻也對該法案表達疑慮,也表示可能會對該法案提出挑戰。
《衛報》報導,英國蘇格蘭事務大臣傑克(Alister Jack)就指出對這項法案的某些方面感到擔憂,尤其是婦女和兒童的安全問題。「我們將在未來幾周內密切關注這一點,以及其對《2010年平等法》和其對英國其他法案的影響。在未來幾週內如果有必要,將考慮第35條的命令,阻止該法案獲得王室批准。」
根據《蘇格蘭法案》(Scotland Act)第35條,蘇格蘭事務大臣能夠發佈命令,禁止蘇格蘭議會提交法案供皇室批准。但前提是要有合理的理由,認為該法案將對適用於保留事項的法律運作產生不利影響。不過,《衛報》也指出,這項權力從未被使用過,因此如果英國政府使用該權力,那對蘇格蘭政府來說將被視為高度挑釁。
與此同時,英國政府平等事務部長巴德諾赫(Kemi Badenoch)也對此一投票結果發出聲明,認為蘇格蘭政府在婦女和女孩的生活的層面上,並沒有解決該法案所會造成的全面影響。同時,她也補充說道「英國政府現在正在研究可以促使其重新考慮的條款,並允許議員能夠解決這些問題。」
My statement on the Scottish National Party’s Gender Recognition Bill which passed today. I was disappointed to see sensible amendments to this bill voted down and believe MSPs need more time to address outstanding concerns. pic.twitter.com/AtZCAHisGA
— Kemi Badenoch (@KemiBadenoch) December 22, 2022
對此,蘇格蘭政府發言人則表示,這項法案得到了絕大多數人的支持與各方的支持。「英國政府任何破壞蘇格蘭議會民主意志的企圖,都將遭到蘇格蘭政府的強烈反對。」
新聞來源
- Scottish government hails ‘historic day’ as MSPs pass gender recognition bill(The Guardian)
- Sunak government threatens to block Scottish gender recognition law(The Guardian)
- UK government might block Scottish gender recognition reform bill – as it happened(The Guardian)
- Changing gender to be made easier in Scotland(BBC)
- Gender self-determination to be granted in Spain, Scotland(AP News)
延伸閱讀
- 蘇格蘭首席部長捍衛蘇格蘭《性別認同改革法》,反駁聯合國專家稱簡化變更流程將增加女性風險
- 無須變性手術,瑞士明年起16歲以上民眾可根據自我聲明合法變更性別
- 變更性別要求手術證明法院判「違憲」,伴侶盟:判決僅個案效力,籲內政部盡快修正函釋
- 你所不知道的跨性別困境:為何過半民眾對於「免術換證」仍然難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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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楊士範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