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貴敏《美魔女律師教你生活不犯錯》:網購收不到貨或收到假貨,只能自認倒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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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大學畢業生,某天在特定網站上看到比市價便宜的智慧型手機及平板,就立即下單並轉帳付款,但遲遲未收到商品,其後上網查看,才發現該網站已不存在。就此,民眾享有什麼權利?網路販售業者又應該擔負什麼法律責任呢?
文:李貴敏
隨著網際網路普及,網路購物早已成為民眾日常的購物管道,再加上COVID-19疫情影響,更使得網購電商的交易蓬勃發展,但網購交易的紛爭也隨之層出不窮。
最常見的爭議就是民眾在網路下單並付款後,卻遲遲未收到商品,或收到的商品與網站所示不同,而是品質粗糙的假品。如果不幸碰到,又該如何處理?
以法院判決為例,一名大學畢業生,某天在特定網站上看到比市價便宜的智慧型手機及平板,就立即下單並轉帳付款,但遲遲未收到商品,其後上網查看,才發現該網站已不存在。
就此,民眾享有什麼權利?網路販售業者又應該擔負什麼法律責任呢?
恐涉詐欺罪嫌
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條「詐欺罪」成立的要件除須具備「主觀」要件外,也需有「客觀」的行為。也就是行為人主觀上要有為「不法所有的意圖」且還要有下列客觀行為:
一、施行詐術
所謂「詐術」就是指有傳遞與事實不符資訊的行為。例如:虛構事實、扭曲事實或掩飾事實等;而法院判決也指出,所謂「詐術」行為,不以積極之語言、文字、肢體、舉動或兼有之綜合表態等為限之消極之隱瞞行為,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也包括在內。所謂「施用詐術」,也不限於積極以虛偽言詞、舉動所為的欺罔行為。當行為人負有告知交易上重要事項的義務,而不告知時,也構成所謂的「不作為詐欺」。又,行為人的言詞舉動,如在社會通念上可認為具有詐術含意時,就構成所謂的「舉動詐欺」。
二、使相對人陷於錯誤
所謂「錯誤」就是指被害人對於是否處分或交付財物的判斷基礎有所誤認。也就是當被害人知道真實情狀時,依社會通念就不願交付財物。
三、相對人為財產上的處分
相對人必須因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產,例如:因該錯誤而交付自己之財產予行為人。
四、相對人或第三人受有財產損害
相對人或第三人係因被欺罔,而有財產上之損失。
五、客觀要件間需有「因果關係」
法院判決指出:被害人的錯誤必須是行為人「施用詐術」的結果,也就是「詐術」與「錯誤」間需有相當的因果關係。也就是上述各項客觀要件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因此,當行為人施行詐術後,應有導致被害人產生「主觀上的認知」與「客觀事實」不符的情況。
此有法院判決明載:「加害者如有不法取得財物之意思,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受其損害,即應構成該罪。」反之,若其所用之方法,不能認為詐術,此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則不構成該罪。
簡言之,如今網際網路及電信傳播方式對社會公眾也有重大影響,而詐欺行為也有集團化並迅速擴散的趨勢,其侵害社會的程度及影響層面也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而有加重處罰之必要。因此,《刑法》第339-4條增訂時,在第1項第3款就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判決迄今仍以行為人雖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犯罪,但如未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而係針對「特定人」發送詐欺訊息時,仍僅構成「普通詐欺罪」。
反之,行為人若基於詐欺「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犯意,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刊登虛偽不實之廣告,以招來民眾進行詐騙,縱行為人尚須對於受廣告引誘而來之被害人,續行施用詐術,始能使被害人交付財物,也成立「加重詐欺罪」。
詐欺者侵權行為,需擔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除刑事責任外,詐欺犯對於受害人因詐欺所受的損失,也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擔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網購付款卻收不到商品,或收到假貨為例,其縱然不符合刑事詐欺的構成要件時,仍可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主張權利。是以,當無法證明賣方有「詐欺故意」或「施行詐術」,但網購既屬於買賣行為,賣方自有給付貨品的義務。
因此,網購民眾仍可請求出賣人交付貨物。倘若賣方經催告而仍不履行時,就構成「債務不履行」。又,當債務人因可歸責於己,致未依法或依約履行時,不論是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或是給付遲延,買方都可以依法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26條、第227或及第227-1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假設架設網站者係通過該架設的網站,吸引民眾購買不存在或仿冒之商品,其散布不實資訊之行為便可構成「施行詐術」;如果民眾因而被該不實的廣告內容及商品展示吸引,進而產生錯誤的認知,以為購買的商品就是該廣告所展示的商品時,就符合使人「陷於錯誤」的要件。
民眾如果因而在該網站下單並轉帳付款,便符合「財產處分」的要件;而民眾如果未收到所購買的商品或收到的商品為仿冒品,其實際價值與市價差距甚遠,都可符合「受有財產上損害」的要件。
簡言之,架設網站者利用網站散布不實訊息誤導民眾,使民眾陷於錯誤,進而處分財產的行為,就可能成立「詐欺罪」而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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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2222年,未來選擇地給孩子一個想像,也給我們一個重新選擇的機會!台北華山親子逛展新選擇,啟迪孩子的永續生活教育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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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學校教育到未來職場,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已成趨勢關鍵詞,永續發展共有17大項目標(註1),涵蓋環境、經濟、社會等面向,其實已經融入許多教育課程的設計,校園年度宣導的重點計畫,甚至成立永續相關研究中心與系所,以培育未來企業所需的ESG永續人才。
回顧近年全球歷經的肺炎疫情、極端氣候、通膨怪獸、能源危機等災難,讓人們更專注、更急迫面對世界的面貌與真相,需要肩負這個世代挑戰與達成永續目標的,正是我們的下一代:暖世代—成長於全球暖化、環境劇烈變遷的一代。他們從小戴著口罩抵抗病毒與空污,需要在擁擠的城市尋找遮蔽酷暑寒冬的屋簷,人類壯闊的文明發展將是「債留子孫」還是「永續未來」,其實,都取決我們每日的選擇!
《2222-未來選擇地》給孩子一個想像,也給我們一個重新選擇的機會
「永續發展目標SDGs」聽起來很艱深?如果我們說「一個200年後未來人的故事」你也許可以聽聽看!《2222-未來選擇地》是台灣首個原創永續概念展,於2023年1月6日-4月5日在台北華山1914園區展出,你可以在這裡參與永續美學的策展,觀賞跨界藝術與科幻故事的創作,透過沉浸式體驗,與未來人並肩前行穿越200年後的未來,守護最後的生機,捕捉污染機械獸,透過思考與選擇協助改變未來人的世界。
前進2222到重返2023年,共打造四大展區,以永續為策展核心,讓「2222」這個天使數字成為一個親子共學的起點,師生共享的觀點,連成你我共創的永續日常,圈起人與環境共好生活態度,並聯手台灣在地藝術家、綠色品牌、永續名人團體打造的永續學習場域。了解永續不一定是政府企業的高談闊論,從日常的選擇就可以參與永續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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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資訊
日期:2023/1/6 - 4/5
時間:10:00 - 18:00
地點:華山1914文創產業園區西4館&西5館
購票詳情洽:《2222-未來選擇地》

▶展場提供觀展證書申請
完成觀展後,可於現場依照工作人員指示,完成電子證書申請流程,將於一週的工作天寄出證書電子檔案,提供大人、小孩一個觀展紀念。

(註1)SDGs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是一項全球共識,旨在2030年前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系列目標。由聯合國提出訂定17項明確目標、涵蓋169項具體指標,目的是實踐地球上所有面向的永續發展,包含地球環境保護、社會公平正義、永續經濟發展。
17項永續發展目標:
1.消除貧窮、2.終結飢餓、3.健康與福祉、4.優質教育、5.性別平等、6.淨水與衛生、7.可負擔的永續能源、8.就業與經濟成長、9.永續工業與基礎建設、10.消弭不平等、11.永續城鄉、12.責任消費與生產、13.氣候行動、14.永續海洋與保育、15.陸域生態、16.制度的正義與和平、17.永續發展夥伴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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