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死刑》:法國社會歷經1968年文化革命的洗禮後,死刑的廢除有如弓上的箭、蓄勢待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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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是巴丹岱爾在2008年時,回顧當初創造歷史的時刻。1970、80年代,法國社會為死刑議題激烈交鋒。當時法國反對廢死的聲浪,不亞於今天的台灣。但是巴丹岱爾逆風而行,在幾場重大刑案中為死刑犯辯護,闡述理念。
文:侯貝.巴丹岱爾(Robert Badinter)
論死刑
二○○二年,我替《司法字典》(Dictionnaire de la Justice)撰寫這篇文章,講述廢除死刑運動在全球的進展。
法國的廢死歷程
本文中,我選擇談論死刑的逐步廢除,而非討論死刑本身。其箇中原因,我想讀者們最後會理解的。「死刑是人類野蠻行為特有且永恆的標幟」,一八四八年,十九世紀最重要的廢死倡議者——雨果——如此厲聲疾呼。而所有譴責死刑的國際宣言與公約,認為死刑不僅無用,而且是殘忍、不人道的刑罰,也表達了同樣堅決反對死刑的立場。一個民主國家的司法絕不容許使用死刑,因為任何人的生命都應受到尊重,這項權利是每個人所擁有的基本權利當中,最為首要者。人權的宣揚與廢死的理念,兩者之間無法分割的關聯,猶如一條貫穿死刑廢除歷史的金絲線。
隨著啟蒙思想的開展,廢除死刑的理論也逐漸成形。貝卡利亞在其著《論犯罪與刑罰》(1764)的第二十八章中,精闢論證反對死刑的理由,是對死刑做出批判的第一人。貝卡利亞自陳延續百科全書派思想家的路線,他說:「達倫貝爾(D’Alembert)、狄德羅(Diderot)、赫羅維修斯(Helvétius)、布馮(Buffon)、休姆(Hume),光是念出這些偉大思想家的名字,便足以讓人激動不已。您們的不朽著作一直是我的固定讀物。」當時,伏爾泰剛出版了他的《論寬容》,時值卡拉斯(Calas)案發生之際。
卡拉斯是一名新教商人,他蒙受不白之冤,遭土魯斯議會判處死刑,活活被巨輪輾斃。貝卡利亞也是盧梭的仰慕者,但不同意這位「日內瓦公民」對死刑的看法。盧梭的觀點從社會契約論出發,認為一旦罪犯違背契約,社會即有權將其處死。但是,貝卡利亞認為,「沒有人會同意將殺了自己的權利讓渡給別人」。此外,貝氏也從社會用途的觀點剖析死刑的問題。他寫道:「如果我能證明死刑既無用也非必要,這將是人性訴求的最大勝利。」
關於死刑的用途,貝氏舉過往經驗為證:「過去數個世紀以來的經驗告訴我們,極刑從來不曾成功阻止過那些決心要傷害人的人。」至於死刑的非必要性,他這麼說道:「如果以永久勞役代替死刑,這對於即便是意志最堅定的人來說,都更加地嚴峻」,也就是說,這樣的刑罰「剝奪一個人的自由,並使他淪為馱獸」。死刑既無嚇阻作用,又無法懲罰罪犯,更何況落後的司法很有可能誤殺像卡拉斯這樣的無辜者,那麼,何必保留死刑呢?
當貝卡利亞的大作傳到巴黎時,伏爾泰正在潛心研究德拉巴爾(de La Barre)騎士的冤案。德拉巴爾因褻瀆神明而遭判處死刑,時年十九歲,並於一七六六年七月一日行刑。同年九月,受到貝卡利亞著作之啟發,伏爾泰發表了其對於《論犯罪與刑罰》一書的評論。貝卡利亞針對刑事司法的分析與建言從此開始與歐洲啟蒙思潮合流。一七八六年,托斯卡尼的利奧波(Leopold)大公頒布一部刑法典,正式向酷刑及死刑告別。
一七八七年奧地利皇帝約瑟夫二世(Joseph II)的刑法典也追隨了這個腳步。甚至在法國,根據羅德赫在一七九八年寫下的文字,「在大革命發生前的十年,法官便已開始在法庭上不依照當時的法律判案,而是按照《論犯罪與刑罰》一書所提倡的原則進行判決。這點我可以作證,因為當時我本身就是名法官」。
因此,我們可以理解,為什麼在法國大革命的初始,是否廢除死刑的問題便已在制憲議會中提出。當時負責起草刑法條文的刑事立法委員會深受杜波爾(Duport)和勒培勒提爾.德.聖法爾久的影響。他們兩位都是舊時巴黎議會的成員,也都贊同貝卡利亞的立論。一七九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勒培勒提爾在他的刑法草案審查意見書中,主張應廢除死刑。除了重新論述貝卡利亞提出的理據以外,他也力陳死刑冤案無法逆轉、挽回的弊病。至於死刑的替代方案,刑事立法委員會提出一種刑期長達十二至二十四年的刑罰,其具體的施刑方式亦相當嚴峻。
不過,為因應當時的政治情勢,該委員會允許在唯一的例外情況下,得使用死刑,亦即,「特定政黨一旦經立法機關正式宣告為叛亂政黨,其領導人得處死刑」。此一例外原本便存在於貝卡利亞的理論之中。因此,普通法架構下被廢止的死刑,在特殊的政治條件下,得以倖存。
從一七九一年五月三十日至六月一日之間,連續三天進行的議事辯論中,包括羅伯斯比、貝堤庸(Pétion),以及代表立法委員會的勒培勒提爾、杜波爾等的廢死派人士,不約而同地、不間斷地引用貝卡利亞,並且重申他的論點。然而,這些努力並沒有達到目的。最後,死刑還是被保留了,不過,其適用範圍受到限縮,而且條文明示規範,死刑只能是「單純以剝奪他人生命為目的」的行為。
一直要到一七九五年,有鑑於恐怖時期無止盡的殺戮,國民公會才在該會解散前夕,於共和四年霧月四日(一七九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作了以下決定:「自全面恢復和平之日起,法國即全面廢除死刑」。當然,此項決定沒有設定具體的生效日期,但至少就廢死的立場而言,該決議沒有附加限制,也沒有給予特殊情形可例外處置的餘地。
然而,歷史的舵手決定朝反方向行進。當大家引頸企盼的和平之日終於到來,督政府旋即於共和十年雪月八日(一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宣告:「死刑將繼續按照現有法律規定施行。」這條督政府令理應語畢於此,便足矣。但偏偏又加上了這段補充:「直到新的不同規定頒布為止」,從而隱約透露出撰寫該命令的人,身為親身經歷過大革命和目睹無數斷頭台的人,內心深藏著的終極想望。而法國人在盼望了整整兩個世紀後,終於盼來了國會通過這項所謂「新的不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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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團緊盯菸防法公告前準備工作,籲完善健康風險評估與申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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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修正案雖三讀通過,然真正的挑戰才剛開始,民團表示將含淚監督,呼籲政府重視健康風險評估以及申報機制等配套措施,以維護國人健康。
逾十數年未修的菸害防制法,歷經5次立院朝野協商,總算在本月12日通過三讀,達成加熱菸載具嚴管、禁絕加味菸、圖文警示提升至50%、校園全面禁菸等重大變革,確立台灣朝禁止電子煙、嚴管加熱菸方向前進。為呼籲政府重視健康風險評估等各項配套措施之落實,確實維護國民健康,全國家長會長聯盟、台灣醫界菸害防制聯盟及董氏基金會等台灣拒菸聯盟團體也緊急在農曆年前召開記者會提醒政府,新法中,包括「類菸品」、「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等用字模糊不清,等於讓主管機關留有很大「空白授權」空間。法令正式公告前,務必審慎進行把關。
健康風險評估:一套評估安全容許濃度的健康科學
健康風險評估屬於一門攸關人體健康的系統性風險管理,目的在於決定如何管制醫藥品、食品、化粧品、農藥、生活及職場環境中存在之化學物質最大殘留濃度(Maximum Residue Level, MRL),亦即安全容許濃度,以建立危害人體健康之風險及效益分析(risk and benefit analysis)。健康風險評估的建立原因,通常是體系中出現了過去不曾經歷或不曾被發現的新有害物質,台灣過去較知名的健康風險評估建立經驗,包括塑化劑食品事件、含萊克多巴胺之美牛與美豬開放事件、日本福島食品等事件等。
訴諸科學證據,健康風險評估乃為國人把關的重要關鍵
健康風險評估之所以重要,在於講究科學證據,為爭議政策提供最核心的決策基礎。較著名的健康風險評估應用,是在2011年台灣發生的塑化劑食品安全事件,起因為部分食品上游原料供應商在常見的合法食品添加物「起雲劑」中,使用廉價的工業用塑化劑(非食用添加物)以撙節成本。最終,衛福部提出健康風險評估研究數據,由國內各領域專家於2011年6月21日達成初步共識,比照歐盟標準,依據科學證據針對5種常用塑化劑,定出每人、每日、每公斤體重容忍值〈TDI〉,例如DEHP容忍值為50微克、DBP容忍值為10微克等。
2020年8月28日,總統蔡英文宣布開放萊克多巴胺(瘦肉精)豬肉及30月齡以上的美國牛肉進口,即表明政策決定絕對不會以國民健康作為交換,而是以在科學證據累積充分的情況下,政府已經做好完整的國人風險評估及配套措施,確保食品安全及豬農生計不受影響的前提下所做出的決定。
美豬健康風險評估,涵蓋不同層面之敏感族群
含萊克多巴胺之美國豬肉進口爭議長達15年,主要爭議則在於國人飲食習慣與他國不同,畢竟豬肉在華人飲食料理中是相當廣泛使用的食材。以2019年為例,美國單人每年平均吃下近24公斤豬肉;台灣則為39公斤。此外,國人比外國人嗜吃內臟,尤其坐月子中的婦女等,專家因此呼籲應該針對國人飲食習慣,以及心血管疾病患者等高風險族群,進行健康風險評估。食藥署最終委託成大醫學院環境醫學研究所/環境微量毒物研究中心完成「108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報告」,特別針對不同年齡層民眾、敏感族群進行分析,包括小孩、幼兒、青少年、成年人、老人以及育齡與正在坐月子的婦女,進行針對豬萊克多巴胺的殘留容許量標準,方才消除各界疑慮。
必須重視在地證據 台灣人基因易感性也必須納入評估
除客觀環境因素,跨人種的易感性基因差異也是健康風險評估的重要環節,畢竟人種基因可能導致受化學成分影響程度產生差異。近期著名例子,在於國健署所提出近五成台灣人患有酒精不耐症(Alcohol Intolerance)基因缺陷。酒精不耐症是一種先天的基因缺陷,導致人體內缺乏乙醛去氫酶(Aldehyde Dehydrogenase, ALDH2),無法正常代謝酒精轉化成的乙醛。前國健署署長王英偉在任時即指出,台灣人酒精代謝基因缺陷機率高居世界第一,飲酒將大幅提高罹患癌症的機率,重度飲酒者得到食道癌的風險甚至可高達50倍,因此呼籲台灣人飲酒習慣不應比照外國標準。
2018年政府針對新型庫賈氏症提出的「美國進口牛肉相關產品健康風險評估報告」,即考慮人種易感性基因型分佈的差異,並根據國家攝食資料庫公告之細項食物攝食量計算國人食用美國牛肉的潛在健康風險。而過去由國家衛生研究院、中研院領導之台灣肺癌遺傳流行病學研究團隊,也陸續找出數種肺癌的易感基因(predisposing gene),包括第10號染色體的 VTI1A、第6號染色體的ROS1-DCBLD1和HLA class II、第5號染色體的TERT、第3號染色體的TP63等都是易感的基因位點,都可能因為空污、菸害、職場環境提高罹癌機率。
加熱菸內含多種新化學物質,政府應召集跨領域專家協助審查
根據董氏基金會提供資料顯示,2020年沙烏地阿拉伯的學術機構研究發現,加熱菸產生的氣霧 (aerosol) 中,共含62種化學物質;其中丁二酮(diacetyl)、乙酰基丙酰基(2,3-pentanedione)、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iethylhexyl phthalate )等。董氏基金會因此曾提出質疑,加熱菸還有多少化學物質未被揭露?如何擴散?需要更多證據予以驗證。
以歐盟為例,要求菸商必須於申請新興菸品產品上市前,提出詳盡的檢驗報告,方才能予以核准。訴諸科學證據需要體系的建立,畢竟連國健署署長吳昭軍都在菸防法協商現場都承認,確實國健署連其他國家怎麼進行健康風險評估都不清楚。
台灣醫界菸害防制聯盟祕書長郭斐然呼籲,因應加熱菸之特殊性質,必須建立指定菸品之健康影響評估,此外也應同步修正「菸品資料申報辦法」,增加應申報項目。郭斐然指出,依據國際的經驗及資料,加熱菸菸草柱的添加物一直成謎,尤其是添加物的相關毒性資料是否完備,政府是否已掌握這些資料並要求菸商要如實申報,同時政府是否具有查核的能力?專家也指出,新興菸品必須在研究上需要更多時間累積數據,除了參考國外研究外,台灣自己應該要對新興菸品進行健康風險評估,一旦有了風險評估,才能衡量這些菸品的危害加以把關。
林奕華呼籲:盼國健署勿忘為國民健康把關的初心
儘管國健署草案由原先電子煙、加熱菸雙禁改為後來一禁一開的版本,對雙禁陣營造成巨大打擊,但是林奕華委員依然想提醒各界:反制菸害對國民健康所造成的影響,才是這次修法的主要目標,也呼籲國健署、各黨立委,即便在修法完成後,也毋忘修法初衷,繼續為國民健康把關。她更進一步表示,無論結果如何,菸害防制還是要以教育為本,才能達到從源頭阻絕菸品對年輕世代的傷害,這也是她會持續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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