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為勞動合作社設下鐵牢籠,關住了勞工保護的多元想像與自由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若說合作社勞動模式及其形式選擇的權益應被國家所保障,目前確實還看不到一個積極的作為,甚至與民間期望的改革速度來說,國家重視的程度還是相對落後的,作為人民團體,我們持續的監督、反饋與合作,才能讓台灣成為真正民主多元且平等進步的國家。
文:劉懿德(台灣合作社照顧聯盟理事、台灣在宅醫療學會副秘書長、有限責任嘉義市樂善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經理)
許多參與勞動合作社事務運作的實務工作者,這幾年來都曾經遭遇許多現代性(modernity)【註1】中所常見的矛盾現象,這也是許多國家邁向現代化的過程中,就社會發展與政策制度方面常有的衝突。台灣已是民主法治的國家,政府與民間組織存在各種多元的合作關係,並且在《憲法》所指導的原則下,理應是更能支持以民主自治管理與平等參與制度為原則【註2】所成立的合作社組織,甚至與合作社組織發展常態而良善的互動,共同帶動合作經濟的新興勞動模式,提升勞動尊嚴與改善勞動價值,畢竟勞權是國家《憲法》保障人民均可享有的權利。
從《憲法》作為最高指導原則的角度開始看,建構合作勞動條件其所應該獲得的平等對待條件是什麼,再到國家為成立勞動部之初,其所宣稱的理念與實務上的落差,我們大致就知道這些矛盾與衝突是怎麼一回事了。《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結社的自由。」同時在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的條件下,也應享有《憲法》第22條所稱「人民之其他自由與權利」之保障,這是《憲法》給的自由,合作關係勞動條件之於現有勞資關係勞動條件之改良意義上,有絕對創造公共利益的正向價值,每位人民都可以應用其專業,透過成立勞動合作社的方式來獲得《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權利,更包括勞動條件選擇上的自由權利。
另《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在不妨礙他人自由、未有避免緊急危難之情況,或者維護社會秩序之必須及增進公共利益之所必要者外,就《憲法》第23條的認知來說,國家要予以人民自由的保障而非限制,而所謂的保障在《憲法》第153條第1項中就有明白指引:「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這也應是導引政府主管單位應代表國家施行的政策方向,然而,實際現況是合憲的嗎?還是目前對合作勞動的現行政策與制度基本上是違憲且限制人民應可享有的多元與自由勞動權益的形式呢?
實際上,許多層面都可以看到國家政策的發展速度,遠不及社會發展在各種條件改良上的進步思維,就目前發展迅速的勞動合作社來看,特別是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勞動合作社的勞動條件不同於以往的勞資關係,是「資本等於勞動,而勞動也等於資本」的關係,但無論是就今日的《勞動基準法》或《長照服務法》第32-2條來看,其所設定的勞動關係,幾乎看不到外乎勞資僱傭關係的任何勞動形式存在的可能性(包括合作社勞保對象的認定也存在矛盾),勞動法令所照顧到的條件是絕對單調的,限制了勞動條件多元思維與改良的阻力,更不用說簡單對照上述國內《憲法》上保障的廣泛性,或與國際上許多合作勞動制度或法律較為先進且開放的國家進行制度比較,台灣在這些方面都還是泛善可陳的。
換句話說,在當前台灣政府所設計出來的勞動法令,是未曾預想到過其他勞動形式的可能性,特別法源的引用與應用上,反而讓立法已久的合作社法其所允許的勞動合作社無所適從,而既有的制度所規限下的勞動關係,也就是我們的國家為勞動合作社設了一個看不見的鐵牢(the iron cage)【註3】,關住了人民欲想與國家一同努力,共同改良勞工之生活,實施保護勞工相關作為的多元想像與自由。
若說合作社勞動模式及其形式選擇的權益應被國家所保障,目前確實還看不到一個積極的作為,甚至與民間期望的改革速度來說,國家重視的程度還是相對落後的,作為人民團體,我們持續的監督、反饋與合作,才能讓台灣成為真正民主多元且平等進步的國家。
依稀記得2014年2月17日勞動部正式揭牌成立那天的新聞,宣稱要「規劃、推動更前瞻、周詳的勞動政策,並將持續打造一個更具人性與尊嚴的勞動環境,讓所有勞動者都能樂在工作,共創另一個輝煌璀璨的經濟奇蹟。」【註4】然勞動部是為完善一部勞基法而存在的部會,還是推動更前瞻、周詳勞動政策而存在的部會呢?是依循一部勞基法打壓人民爭取更多元與自由的勞動權益形式而作為,還是如實的打造一個更具人性與尊嚴的勞動環境呢?讓「所有勞動者」都能樂在工作,有包括合作勞動者嗎?共創「另一個」經濟奇蹟,有將合作經濟納入政策藍圖嗎?
如果答案是還沒有,那成立勞動部的意義是否僅為服務一部勞基法,鞏固勞資關係而存在呢?勞動部成立之初,認為台灣「須符合國際勞工組織「尊嚴勞動」及落實《憲法》「人性尊嚴」之精神」,除完善勞動基本法律外,更要兼顧多元勞動條件的發展,但自勞動合作社如雨後春筍般成立後,我們發現後者的發展條件在我們的國家是非常不足的,希望勞動部作為全國各部會及各民間組織團體指導勞動條件規劃的最高指導單位,可以如其所言「政府成立勞動部後,服務的對象不單只是維護勞動者的權益,而是擴大服務到所有從事勞動的全體國民。」
無論以《憲法》作為政策最高指導原則來參考,或者從成立勞動部的原始初衷來看,我們都可以從現代性中理解當前國家政策在現代化發展國中的矛盾、衝突與不足之處,我們希望藉由因長照政策而起的照顧勞動合作社廣泛設立之現象,來檢視台灣自有合作社法以來,就勞基法所照顧到的層面就嚴重缺乏勞動合作社之勞動條件、勞動形式及其權益之討論與規劃,繼而影響了《長照服務法》對合作社社員執行勞務之形式的錯誤認定,更影響其應受保障之權益,這是國家勞動政策不夠前瞻也不夠周詳的問題,而不是勞動合作社本身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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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團緊盯菸防法公告前準備工作,籲完善健康風險評估與申報機制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菸害防制法修正案雖三讀通過,然真正的挑戰才剛開始,民團表示將含淚監督,呼籲政府重視健康風險評估以及申報機制等配套措施,以維護國人健康。
逾十數年未修的菸害防制法,歷經5次立院朝野協商,總算在本月12日通過三讀,達成加熱菸載具嚴管、禁絕加味菸、圖文警示提升至50%、校園全面禁菸等重大變革,確立台灣朝禁止電子煙、嚴管加熱菸方向前進。為呼籲政府重視健康風險評估等各項配套措施之落實,確實維護國民健康,全國家長會長聯盟、台灣醫界菸害防制聯盟及董氏基金會等台灣拒菸聯盟團體也緊急在農曆年前召開記者會提醒政府,新法中,包括「類菸品」、「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等用字模糊不清,等於讓主管機關留有很大「空白授權」空間。法令正式公告前,務必審慎進行把關。
健康風險評估:一套評估安全容許濃度的健康科學
健康風險評估屬於一門攸關人體健康的系統性風險管理,目的在於決定如何管制醫藥品、食品、化粧品、農藥、生活及職場環境中存在之化學物質最大殘留濃度(Maximum Residue Level, MRL),亦即安全容許濃度,以建立危害人體健康之風險及效益分析(risk and benefit analysis)。健康風險評估的建立原因,通常是體系中出現了過去不曾經歷或不曾被發現的新有害物質,台灣過去較知名的健康風險評估建立經驗,包括塑化劑食品事件、含萊克多巴胺之美牛與美豬開放事件、日本福島食品等事件等。
訴諸科學證據,健康風險評估乃為國人把關的重要關鍵
健康風險評估之所以重要,在於講究科學證據,為爭議政策提供最核心的決策基礎。較著名的健康風險評估應用,是在2011年台灣發生的塑化劑食品安全事件,起因為部分食品上游原料供應商在常見的合法食品添加物「起雲劑」中,使用廉價的工業用塑化劑(非食用添加物)以撙節成本。最終,衛福部提出健康風險評估研究數據,由國內各領域專家於2011年6月21日達成初步共識,比照歐盟標準,依據科學證據針對5種常用塑化劑,定出每人、每日、每公斤體重容忍值〈TDI〉,例如DEHP容忍值為50微克、DBP容忍值為10微克等。
2020年8月28日,總統蔡英文宣布開放萊克多巴胺(瘦肉精)豬肉及30月齡以上的美國牛肉進口,即表明政策決定絕對不會以國民健康作為交換,而是以在科學證據累積充分的情況下,政府已經做好完整的國人風險評估及配套措施,確保食品安全及豬農生計不受影響的前提下所做出的決定。
美豬健康風險評估,涵蓋不同層面之敏感族群
含萊克多巴胺之美國豬肉進口爭議長達15年,主要爭議則在於國人飲食習慣與他國不同,畢竟豬肉在華人飲食料理中是相當廣泛使用的食材。以2019年為例,美國單人每年平均吃下近24公斤豬肉;台灣則為39公斤。此外,國人比外國人嗜吃內臟,尤其坐月子中的婦女等,專家因此呼籲應該針對國人飲食習慣,以及心血管疾病患者等高風險族群,進行健康風險評估。食藥署最終委託成大醫學院環境醫學研究所/環境微量毒物研究中心完成「108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報告」,特別針對不同年齡層民眾、敏感族群進行分析,包括小孩、幼兒、青少年、成年人、老人以及育齡與正在坐月子的婦女,進行針對豬萊克多巴胺的殘留容許量標準,方才消除各界疑慮。
必須重視在地證據 台灣人基因易感性也必須納入評估
除客觀環境因素,跨人種的易感性基因差異也是健康風險評估的重要環節,畢竟人種基因可能導致受化學成分影響程度產生差異。近期著名例子,在於國健署所提出近五成台灣人患有酒精不耐症(Alcohol Intolerance)基因缺陷。酒精不耐症是一種先天的基因缺陷,導致人體內缺乏乙醛去氫酶(Aldehyde Dehydrogenase, ALDH2),無法正常代謝酒精轉化成的乙醛。前國健署署長王英偉在任時即指出,台灣人酒精代謝基因缺陷機率高居世界第一,飲酒將大幅提高罹患癌症的機率,重度飲酒者得到食道癌的風險甚至可高達50倍,因此呼籲台灣人飲酒習慣不應比照外國標準。
2018年政府針對新型庫賈氏症提出的「美國進口牛肉相關產品健康風險評估報告」,即考慮人種易感性基因型分佈的差異,並根據國家攝食資料庫公告之細項食物攝食量計算國人食用美國牛肉的潛在健康風險。而過去由國家衛生研究院、中研院領導之台灣肺癌遺傳流行病學研究團隊,也陸續找出數種肺癌的易感基因(predisposing gene),包括第10號染色體的 VTI1A、第6號染色體的ROS1-DCBLD1和HLA class II、第5號染色體的TERT、第3號染色體的TP63等都是易感的基因位點,都可能因為空污、菸害、職場環境提高罹癌機率。
加熱菸內含多種新化學物質,政府應召集跨領域專家協助審查
根據董氏基金會提供資料顯示,2020年沙烏地阿拉伯的學術機構研究發現,加熱菸產生的氣霧 (aerosol) 中,共含62種化學物質;其中丁二酮(diacetyl)、乙酰基丙酰基(2,3-pentanedione)、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iethylhexyl phthalate )等。董氏基金會因此曾提出質疑,加熱菸還有多少化學物質未被揭露?如何擴散?需要更多證據予以驗證。
以歐盟為例,要求菸商必須於申請新興菸品產品上市前,提出詳盡的檢驗報告,方才能予以核准。訴諸科學證據需要體系的建立,畢竟連國健署署長吳昭軍都在菸防法協商現場都承認,確實國健署連其他國家怎麼進行健康風險評估都不清楚。
台灣醫界菸害防制聯盟祕書長郭斐然呼籲,因應加熱菸之特殊性質,必須建立指定菸品之健康影響評估,此外也應同步修正「菸品資料申報辦法」,增加應申報項目。郭斐然指出,依據國際的經驗及資料,加熱菸菸草柱的添加物一直成謎,尤其是添加物的相關毒性資料是否完備,政府是否已掌握這些資料並要求菸商要如實申報,同時政府是否具有查核的能力?專家也指出,新興菸品必須在研究上需要更多時間累積數據,除了參考國外研究外,台灣自己應該要對新興菸品進行健康風險評估,一旦有了風險評估,才能衡量這些菸品的危害加以把關。
林奕華呼籲:盼國健署勿忘為國民健康把關的初心
儘管國健署草案由原先電子煙、加熱菸雙禁改為後來一禁一開的版本,對雙禁陣營造成巨大打擊,但是林奕華委員依然想提醒各界:反制菸害對國民健康所造成的影響,才是這次修法的主要目標,也呼籲國健署、各黨立委,即便在修法完成後,也毋忘修法初衷,繼續為國民健康把關。她更進一步表示,無論結果如何,菸害防制還是要以教育為本,才能達到從源頭阻絕菸品對年輕世代的傷害,這也是她會持續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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