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證據都有了」法官仍輕判:飼主虐待僅是「無心之過」?

為何「證據都有了」法官仍輕判:飼主虐待僅是「無心之過」?
虐待動物案的判決結果往往不盡人意,問題出在哪?(示意圖)李娉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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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法就算剛歷經修法完成,仍存在修法前無法有效取締與裁罰的窘境,不是法不夠嚴,而是沒有做好明確的定義、證據難以認定。

記者 李娉婷/報導

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成立未滿1年,已辦理5件重大動保案件,其中4件造成動物死亡,基隆防疫所因而將案件移送地檢署偵辦,結果有2件已經分別以不起訴、緩起訴偵結,除了大眾忿忿不平外,防疫所人員也相當苦惱,只能以行政罰鍰嚇阻傷害動物者。

自民國87年《動物保護法》公布以來,免於刑責的動保案件難以計數,每每都讓大眾質疑是不是法不夠嚴?檢察官不夠愛動物?到底要怎麼做,才能讓施虐者得到該有的懲罰?

在基隆防疫所辦理的5件動保案件中,1件雖然是相當嚴重的不當飼養,卻因犬隻沒有死亡,只能處以行政罰;而其餘造成動物死亡的案件中,「飼主遠行獨留寵物在家、造成寵物慘死」的案件不起訴,「棄養重病老狗,導致其死亡」的案件則以5000元處分金予以緩起訴,另外兩件更嚴重的虐待案則尚在偵辦中,但會有辦法罰到嗎?這樣的質疑不只民眾有,動保機關的工作人員對偵查結果也不樂觀。

今年1月,基隆防疫所接獲愛媽檢舉,一位退休教師飼養多隻流浪狗卻沒有善盡責任餵食、讓狗狗瘦成皮包骨,還拒絕讓他人幫助,甚至將狗關在車上開進深山。由於沒有犬隻死亡,此案僅能以不當飼養開罰。 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提供

今年1月,基隆防疫所接獲愛媽檢舉,一位退休教師飼養多隻流浪狗卻沒有善盡責任餵食、讓狗狗瘦成皮包骨,還拒絕讓他人幫助,甚至將狗關在車上開進深山。由於沒有犬隻死亡,此案僅能以不當飼養開罰。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提供

雖然刑事案件不宜同一而論,但查閱覽動保案件的不起訴處分書,許多都是因為加害者不是「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並非檢察官隨意聽信加害者的求饒之詞,而是法條對於「虐待」的定義相當限縮。舊版動保法並未將「過失傷害」入法;而今年2月修法通過後,過失傷害也僅有行政罰(第30條、第30-1條),仍需要「故意」傷害動物才有刑事罰(第25條)。

在動保法第25條與第30條中,虐待動物不論是故意或是過失,都使用了「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的結果去定義傷害行為,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李茂生說明,除了殺死動物的行為較沒有疑義外,什麼叫肢體嚴重殘缺?哪些是重要器官功能?人的刑法對「重傷」有明確的法定定義,動物保護法卻沒有,動物要有「明顯且會永久改變原來習性」的傷害,才會被判定為重傷,與社會期待有很大的落差。

動保法對傷害行為的劃分只有是否造成「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與一般民眾對傷害行為嚴重程度的定義相差甚遠。(示意圖)李娉婷/攝

此外,就算是已達到「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的行為結果,台灣的刑事訴訟法採取「傳聞證據排除法則」,簡單而言,就是不得以傳聞(聽說)而得之證據作為定罪依據。但動保機關能夠用傳聞證據對行為人採取行政罰,所以動保機關人員常常會不諒解,為何「證據都有了」,檢察官仍不起訴或法官仍輕判?就是因為許多行政調查證據無法用於刑事法庭。

以轟動一時的台大博士生虐貓案為例,被告因虐殺3貓被地方法院一審判決1年6個月的重刑,再上訴高等法院時卻改判6個月,就是因為沒有直接證據能證明其中2隻貓是死於被告之手,高院法官的判決結果於法有據,卻不符合社會期待。

由此看來,動保法就算剛歷經修法完成,仍存在修法前無法有效取締與裁罰的窘境,不是法不夠嚴,而是沒有做好明確的定義、證據難以認定;此外,在歐盟、挪威、英國、美國、紐澳等許多被視為動物保護標竿的國家,過失傷害佔了虐待動物犯罪中的多數,就像過失殺人一般,過失殺害動物也有刑責,但台灣目前對於過失傷害只存在行政裁罰,就算動保機關判定為重大傷害案件移送法辦,行為人往往能以「無心之過」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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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台灣動物新聞網授權刊登,原文於此
原標題:“罪證確鑿” 動保案件為何不起訴?

責任編輯:翁世航
核稿編輯:楊士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