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證據都有了」法官仍輕判:飼主虐待僅是「無心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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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法就算剛歷經修法完成,仍存在修法前無法有效取締與裁罰的窘境,不是法不夠嚴,而是沒有做好明確的定義、證據難以認定。
記者 李娉婷/報導
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成立未滿1年,已辦理5件重大動保案件,其中4件造成動物死亡,基隆防疫所因而將案件移送地檢署偵辦,結果有2件已經分別以不起訴、緩起訴偵結,除了大眾忿忿不平外,防疫所人員也相當苦惱,只能以行政罰鍰嚇阻傷害動物者。
自民國87年《動物保護法》公布以來,免於刑責的動保案件難以計數,每每都讓大眾質疑是不是法不夠嚴?檢察官不夠愛動物?到底要怎麼做,才能讓施虐者得到該有的懲罰?
在基隆防疫所辦理的5件動保案件中,1件雖然是相當嚴重的不當飼養,卻因犬隻沒有死亡,只能處以行政罰;而其餘造成動物死亡的案件中,「飼主遠行獨留寵物在家、造成寵物慘死」的案件不起訴,「棄養重病老狗,導致其死亡」的案件則以5000元處分金予以緩起訴,另外兩件更嚴重的虐待案則尚在偵辦中,但會有辦法罰到嗎?這樣的質疑不只民眾有,動保機關的工作人員對偵查結果也不樂觀。

今年1月,基隆防疫所接獲愛媽檢舉,一位退休教師飼養多隻流浪狗卻沒有善盡責任餵食、讓狗狗瘦成皮包骨,還拒絕讓他人幫助,甚至將狗關在車上開進深山。由於沒有犬隻死亡,此案僅能以不當飼養開罰。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提供
雖然刑事案件不宜同一而論,但查閱覽動保案件的不起訴處分書,許多都是因為加害者不是「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並非檢察官隨意聽信加害者的求饒之詞,而是法條對於「虐待」的定義相當限縮。舊版動保法並未將「過失傷害」入法;而今年2月修法通過後,過失傷害也僅有行政罰(第30條、第30-1條),仍需要「故意」傷害動物才有刑事罰(第25條)。
在動保法第25條與第30條中,虐待動物不論是故意或是過失,都使用了「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的結果去定義傷害行為,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李茂生說明,除了殺死動物的行為較沒有疑義外,什麼叫肢體嚴重殘缺?哪些是重要器官功能?人的刑法對「重傷」有明確的法定定義,動物保護法卻沒有,動物要有「明顯且會永久改變原來習性」的傷害,才會被判定為重傷,與社會期待有很大的落差。

動保法對傷害行為的劃分只有是否造成「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與一般民眾對傷害行為嚴重程度的定義相差甚遠。(示意圖)李娉婷/攝
此外,就算是已達到「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的行為結果,台灣的刑事訴訟法採取「傳聞證據排除法則」,簡單而言,就是不得以傳聞(聽說)而得之證據作為定罪依據。但動保機關能夠用傳聞證據對行為人採取行政罰,所以動保機關人員常常會不諒解,為何「證據都有了」,檢察官仍不起訴或法官仍輕判?就是因為許多行政調查證據無法用於刑事法庭。
以轟動一時的台大博士生虐貓案為例,被告因虐殺3貓被地方法院一審判決1年6個月的重刑,再上訴高等法院時卻改判6個月,就是因為沒有直接證據能證明其中2隻貓是死於被告之手,高院法官的判決結果於法有據,卻不符合社會期待。
由此看來,動保法就算剛歷經修法完成,仍存在修法前無法有效取締與裁罰的窘境,不是法不夠嚴,而是沒有做好明確的定義、證據難以認定;此外,在歐盟、挪威、英國、美國、紐澳等許多被視為動物保護標竿的國家,過失傷害佔了虐待動物犯罪中的多數,就像過失殺人一般,過失殺害動物也有刑責,但台灣目前對於過失傷害只存在行政裁罰,就算動保機關判定為重大傷害案件移送法辦,行為人往往能以「無心之過」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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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台灣動物新聞網授權刊登,原文於此
原標題:“罪證確鑿” 動保案件為何不起訴?
責任編輯:翁世航
核稿編輯:楊士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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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解】在台灣,等一項癌症救命新藥需要等上超過700天,而日本最快只需要60天!台灣人,你真的有「命」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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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一項救命的藥物,需要多久時間?台灣新藥從申請日到健保正式給付生效,如癌症創新新藥等重大疾病藥物,平均需等超過700天;而鄰近國家日本,則是60-90天內。換句話說,台灣人一旦生了病,想要用到新研發的救命藥物,病人需耗時等待。台灣人,真的有「命」能等嗎?
2022年中,余苑綺因癌症過世,不僅讓演藝圈許多粉絲與親友不捨與難過,也讓許多同是癌症病友的患者與家屬,感到忐忑不安。余苑綺從2014年罹患直腸癌後,立委余天耗費數百萬就為替女兒挽命,甚至四處奔走希望爭取美國最新的抗癌藥物,可惜最終未能等到就已離世。
看得到卻用不到的救命新藥

事實上,類似遺憾在台灣時有所聞。即使國外屢有救命新藥問世,台灣人卻不一定能使用得到。根據數據顯示,在日、韓、以色列、加拿大等11個高所得國家中,台灣的肺癌存活率在高所得國家排名倒數第四,只有日本的一半;攝護腺癌存活率為倒數第一、乳癌倒數第二,胃癌則輸日本、韓國。若以平均餘命來看,台灣也比日本短少三年。
國人平均餘命、癌症存活率等指標,落後其他國家,健康投資不足也是一大原因。若與鄰近的日本比較,日本整體醫療支出佔整體GDP比例為11%、其中強制性醫療保險支出8.3%、藥費支出2.3%,而台灣則是6.1%、3.5%、1.2%,三者占比皆低於日本。
慢性病、罕見疾病甚至是現今新興癌症治療趨勢,如免疫療法、精準醫療等,亟具突破性、療效更佳的治療,在健保資源有限下,被限縮給付,導致病人只能自力救濟,自掏腰包使用。

為什麼新藥新科技導入台灣那麼難?

健保業務也包含引進新藥及新科技,但為什麼仍讓新藥新科技導入受阻?首要原因就是健保財源不足,進而排擠新藥引進。雖然每年的健保預算相較25年前開辦時的2000多億元,已成長到8000億元,但醫療費用年年成長,仍跟不上如雨後春筍增加的治療項目。台灣整體藥費支出早已偏低,新藥預算更是嚴重不足,不但零成長,甚至還負成長。
財務衝擊下,造成新藥給付審理流程頻頻卡關,許多國外原廠新藥因台灣議價空間小,使得引入時程拉長、健保給付條件越趨嚴格。許多效果良好的藥品,卻因支出費用高,在健保現有預算限制下,只得限縮藥品的給付範圍,讓可使用的病人族群也連帶限縮。
無法與國際治療標準接軌的台灣

新藥納入給付前都得先進行「醫療科技評估」(HTA),意即評估新藥引進是否具有成本效益,但常常因財務衝擊大,在醫療科技評估(HTA)這關就被擋了下來。依據2019年藥品查驗中心醫療科技評估(HTA)報告顯示,僅3成癌症患者所需用藥能獲得健保給付。
影響的不僅是個人減少延長生命機會,也讓台灣用藥標準大幅落後先進國家。根據統計,台灣新藥從申請日到入健保給付生效,如癌症等重大疾病創新藥物,平均審查需超過700天;而鄰近國家的日本,則是在60-90天內。
尤其,相較於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的藥品適應症,台灣健保給付的藥品適用範圍,因為預算相對限縮,僅部分適應症可以納入健保,未納保之適應症的病人必須自救苦等審核通過。換句話說,台灣人一旦患重大疾病,可能只有三個殘忍選擇:一是使用既有治療控制病情苦等新藥納保;二是賣車賣房自費使用藥品換取生命延續;三若金錢耗盡最後只能放棄治療。反觀日本,新藥給付不僅時間快速,甚至是依照仿單所有的適應症都給付,民眾可以使用到依照仿單給付的最新藥品。
環環相扣下,台灣標準治療早已和國際嚴重偏離。政府對於台灣醫療政策要有前瞻性的思考,應全面檢討醫療資源利用效率,增加新藥預算以加速新藥新科技納入給付,為台灣民眾謀求新藥可近性及最佳醫療選擇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