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辯論「毀謗罪」是否違憲,法務部堅持名譽、隱私和言論自由同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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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詹森林提出質疑,正因為現在侵害他人名譽和隱私的形式越來越多,而且侵害越來越激烈,「不是應該更想辦法阻止嗎?」
朱姓台商、學者盧映潔等6人因各種不同的原因犯「毀謗罪」而被判刑,他們認為誹謗罪有箝制言論自由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14)日上午進行言詞辯論,聲請人的律師都主張國家以刑事判決禁止人民的意見,違反比例原則、侵害言論自由;而法務部則表示,目前刑法針對毀謗罪的規定,已經很明確也沒有違反比例原則;且民事和刑事的「嚇阻效果」不同,兩者不能互相取代。
學者和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對於誹謗罪是否違憲,大部分多持保留態度,但也認為23年前的大法官所做的「釋字509號」解釋合憲,應該補充。誹謗除罪化可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但在可能侵害名譽、隱私權下,兩者間如何權衡,大法官將在最晚5個月內作出解釋。
網路發達讓言語霸凌難防,大法官:不是更該阻嚇?
近年來科技發展迅速,網路社群平台發達,誹謗行為從過往的口耳相傳,進階到網路上的各種影音圖文傳播。許多人在網路社群上以言語攻擊他人,形成網路霸凌,甚至也曾釀成社會悲劇。
聲請人陳易騰的律師邱泓運表示,國家以刑事判決禁止人民的意見,違反比例原則、侵害言論自由,而隨著網路興起,在網路上的言論侵害被害人名譽,其實就算靠刑事判決也很難回復名譽,因為「找不到行為人」。在網路發達的狀態下,如何讓網路言論不再發酵才是挑戰。
律師陳偉仁則認為,誹謗案近10年來增加1倍,但不起訴占72.3%,96%判拘役和易科罰金,審理過程耗費大量司法資源,誹謗罪已不合乎時代潮流與國際趨勢,恐怕會變成「道德糾察隊」。
盧映潔律師陳偉仁認為,名譽受損的人更需要的是言論下架、刪除;律師李鳳翔認為,回復名譽也可用衡平報導,受害人注重的不一定是金錢彌補,因為當不實言論一直在網路上流傳,該如何保護名譽。
大法官詹森林則提出質疑,因為當代侵害他人名譽和隱私的形式越來越多,而且侵害越來越激烈,「不是應該更想辦法阻止嗎?」
毀謗內容是「公共事務」還是「私德」?
朱姓台商2017年因傳送性愛影片縮圖給王女親友,稱是王女的「通姦證據」,結果被依散佈猥褻圖畫罪判處6月,併科罰金8萬元定讞。朱長生的律師賴錫欽主張,朱傳播的內容屬於「私德」,民事庭認為與公共利益有關,但刑事庭卻認為無關而判有罪,民、刑見解不一,因此誹謗罪的但書是否需要修正,有思考之處。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徐育安認為,誹謗罪必須討論真實與否,與公然侮辱不同,而德國只要是真實就不處罰,日本則不管是否真實都要處罰,如果涉及私德(如個人風格、家庭生活等)但卻是真實的,用刑事來制裁反而有負面影響,不需要處罰,反之若不是真實的,就用民事賠償或是懲戒來處理即可。
中研院法律研究所的專員許家馨認為,私人案件也是有公共性質、牽涉公共利益的,對真實惡意鑑定是可行的方向。
大法官詹森林提到509號解釋闡述「一旦妨害他人名譽均得以金錢賠償而了卻責任,豈非享有財富者即得任意誹謗他人名譽,自非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意。」是否不符現狀、應重新調整?
法務部堅持毀謗罪沒違憲
法務部強調,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名譽和隱私權,都一樣重要,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為言論自由,而失去對名譽和隱私的保護。法務部司長黃謀信表示,個人名譽權與隱私權和言論自由間要如何平衡,310條本文保障言論自由,但書保障個人名譽與隱私權,因此有不同處理。
黃謀信也強調,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肯認以「民刑併行」制度適度限制言論自由,以維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公共利益,且、解釋理由書及2名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均已完整說明刑法誹謗罪在進行嚴格的合憲性解釋下,並無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也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禁止恣意原則及比例原則,釋字第509解釋文尚無補充或變更的必要。
法務部認為,刑事處罰的「效果」比民事賠償好,畢竟有威嚇效果,大多數國家仍保留誹謗罪,也因「言論載體不同」,更有用刑事處罰必要。法務部表示,當代網路傳播具迅速、匿名及無法完全移除等特性,因此移除下架言論不能減免誹謗行為,因為「發布就傳出去了,不可能完全消失」。
黃謀信認為誹謗罪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也有合理查證義務判斷標準,如真實惡意原則、個案事實認定、判決理由也說明心證形成。而誹謗罪也符合平等原則,沒因載體不同而不一。另外加上網路上有很多都是匿名言論,若失去刑事作為手段,被害人恐怕因此無法找到加害人,更不用說還要爭取民事求償。
法務部表示,釋字509號已針對誹謗罪做了嚴格合憲性解釋,必須要有真實惡意、明知不實、重大輕率而不知,再加上經驗論理,依據個案事實綜合認定,才可能成罪,已兼顧基本權保障。
且《刑法》第310條第3項客觀處罰條件的規定,已限制誹謗罪的可罰性範圍,況且刑法也規範誹謗罪的阻卻違法事由,立法者已在最大言論自由及有效名譽、隱私權保護間予以適當權衡,處罰包含罰金刑和自由刑,仍為保護名譽權與隱私權的必要手段,並未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國家人權委員會代表高涌誠認為,釋字509號解釋限縮刑法310條第3項的標準,但在實務上有困擾,該號解釋沒深入闡釋,有補充必要。
國家人權委員會認為倡議誹謗罪除罪化的聲音不絕於耳,但主張有其必要性者也不在少數,雖然聯合國多次呼籲應將誹謗罪除罪化,但實際上多數國家仍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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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翁世航
「綠領人才」現正夯,綠領職業大揭秘!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面對減碳壓力,各國政府加速推動淨零轉型,一起來認識近年新興的「綠領人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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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領人才1:光電案場規劃師
光電案場規劃師是負責規劃和設計太陽能光電案場的靈魂人物,在太陽能發電項目的早期階段,負責評估場地、分析建物現況、土地利用、考慮環境因素,並規劃如何最有效地配置太陽能光電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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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合有這些技能的人才:工程和技術知識、專案管理能力、太陽光電技術士、具電腦繪圖能力者、安全衛生管理、現場工務工程師、系統整合工程師。

綠領人才2:離岸風場施工經理
隨著離岸風電產業的從無到有,這項與海相伴的新興職業也因應而生,離岸風場施工經理作為「海上工頭」,需要管理船上的施工團隊。該職位作為施工船船長以及業主間的橋樑,在施工過程中扮演協調、判斷、下指令的關鍵角色,並同時負責管理設備運作的安全性,確保風場設備能安全順暢地運作,也需要臨場反應與即時調度,除了擁有豐富的工程知識,也需具備高度的專業和隨機應變能力。
此類人才所需技能可包含(但不限於):離岸風場施工專案(尤指大型施工船舶類)管理與協調溝通能力、鋼結構工程焊接技術、大型起重機操作經驗、安裝和拆除工程技術等

綠領人才3:綠電調度員
「讓每一度綠電發揮最大價值」是綠電調度員的終極使命。身為售電業中的綠電調度員,需要解讀電廠發電數據(供給)和企業用電數據(需求)的能力。由於再生能源會受到天氣影響發電量的高低,必須利用過往經驗和電力數據資料,透過事前預測和事後調整,制定適宜的綠電匹配規劃,確保每一度電廠發出的綠電,盡可能地為企業客戶所使用。
適合具備這些技能的人才:電力系統知識、數據分析、計算機科學、風險管理、團隊管理

綠領人才4:綠能融資顧問
綠能融資顧問是指在再生能源領域提供融資和財務建議的專業顧問。這些顧問必須擁有豐富的金融、投資和相關產業知識,致力於協助業者成功獲得綠能融資。
綠能融資顧問的工作涉及財務、工程、保險、法律等四大領域的盡職調查(註1),和一般企業融資不同的是,專案內容涉及電廠等能源基礎建設,綠能融資顧問需要親自至再生能源案場勘查,實地檢視專案進度、了解業者如何經營當地社區關係以及環境生態的維護,並透過上述資訊判斷潛在風險,針對案場的可融資性提出建議。也因為這份工作和能源轉型的永續發展相關,所以也對環境懷抱著「使命感」,期許自己的貢獻能讓臺灣乃至於全世界,都能更加靠近淨零永續的願景。

※註1:盡職調查(due-diligence, DD)為企業投資和併購案中常見的流程,旨在整理並評估有關特定業務、投資或交易等專案的重要資訊,通常包含財務、法律和技術等面向,以確保決策者在做出重要決策前有全面的瞭解,並能夠最大程度地降低潛在風險和不確定性。
*以上資訊部分由大同智能、伯威海事、陽光伏特家、富邦銀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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