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評】《日麗》:童年既是養分亦為毒藥,端看我們如何咀嚼其中的苦澀與甜蜜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日麗》的美,來自於遺憾,也來自於它的平鋪直述,我們終究無法回到過去,因此格外需要一趟精神上的逆行之旅,藉此記得斑駁的疼痛,還有每個令人又愛又恨的冬夜,然後重新懂得暖晨的珍貴,還有它何以讓人眷戀,甚或是剎那何以成就永恆。
文:癮君子 Movie Addict
每一個早熟的孩子,背後都有一位受傷的父母。
《日麗》就英文原文片名「aftersun」來說,直譯雖為曬後,整個觀影過程,我卻反覆聯想到另一個詞彙:afterlife ,亦即死後的世界。若將主角卡倫(父親)比喻為太陽,詩意來看,英文片名指的是喚為父愛的餘溫,如何拉拔蘇菲(女兒)長大,但換一個角度,那些過分美好的童年往事,會不會也在隱隱燙傷蘇菲呢?畢竟,卡倫留下的可不只是「為何而死」這一道謎題,還有兌現不了的浪漫承諾。
可想而知,所謂今非昔比,往往賦予「失落」得以刺穿人生的銳利,促使回憶就像一面刮花的鏡子,無論如何,皆都只能映照出爬滿淚痕的臉龐。
每當蘇菲想起的溫柔越多,生活的蒼涼,也就越張狂。是故,即便《日麗》的色調一貫溫暖,卻同樣美到令人哆嗦。只不過,電影除了利用愉悅去反襯憂傷,更以悠緩創造了喧囂,直到片尾以前,劇情幾乎沒有任何搖擺、起伏,再加上略顯跳躍的敘事,觀眾可說是親身體會到蘇菲的徬徨,甚至跟著幼小的她一起焦躁無力,然後任由「反常」的寧靜一再擺弄身心。
由此可知,有些時候,我們必須倒過來,才好理解沒說出口的潛臺詞以及臉上的笑容,究竟藏有多深的疲憊。如同回放DV影片一樣,藉由一次次倒帶,將自己的兒時記憶重新拉皮,進而能在凌亂的脈絡中,尋得一條親近父親的路徑。

當然,蘇菲本就足夠敏銳,並且足夠貼心。到頭來,蘇菲之所以急著想要長大,不僅因為思春期乍響,更因爲察覺到父親的不對勁。遺憾的是,時間遠比想像中殘酷,蘇菲還來不及跟父親並肩前行,還來不及解開父親身上的一個個謎題,手上的線索,就已指向溺斃。於是,就算蘇菲開始懂得太陽的隆冬,卻再也找不到那一片共享的天空。
不過,極為有限的內心描繪,以及毫無頭緒、收束的諸多伏筆,一方面除了是要強調前述提到的女兒視框,另一方面,更在呈現卡倫的孤單多麼常見,缺少分擔對象的他,渴望解脫,並將毀滅視為一種自我救贖。
抗拒錄影這件事,亦在呼應卡倫的封閉。他從未想過,反芻憂鬱,可是又強顏歡笑,一味選擇壓抑,只會讓絕望與無助,越滾越大。他只想到身為一個父親,不能在女兒面前崩潰。
不難想像,童年的創傷,終究會滲透至人們的日常,蘇菲也是。在每一個夜晚,脫離意識之網的夢境,猶如輪迴,蘇菲不斷地重複體驗失去父親這件事,好似穿梭回到走散的那一天。失去初吻的懵懂少女,逐漸明白愛情何以滋潤,以及愛情為何凌駕所有的框架,那是充滿成長的一夜,卻也是死亡兵臨城下的一夜。
或許,成長的過程,總是無法回絕那些不請自來的疼痛。短暫的失散,恰似預演一般,蘇菲又長大了一點,才剛挺過頭一個十年的她,不僅學會替父親蓋被子,更還學會不去責怪。她的早熟,如前所述,其實起因於父親的失能。

然而,面對死亡,對於蘇菲來說,依然還是太早了。卡倫未曾想過活到四十歲,但蘇菲何嘗不是,同樣從未想過,父親竟會就此缺席接下來的人生。也因此,當瞳孔變成窟窿,回望童年,所謂共享同一片天空,不過是蘇菲的一廂情願。
依此來說,而立之年的蘇菲,之所以想追憶這一趟遙遠的異國之旅,不僅要釐清死亡為何降臨,更也試圖在支離破碎的童年往事中,練習擁抱父親與自己。
所以,創傷會以虛構的舞池為形象持續在夢境中再現,並非為了折磨蘇菲,而是要推動蘇菲去跟父親、自己和解。回顧的重點,始終不在放下,而是放過,避免蘇菲再拿父親的離去,拷問自我的價值。
為了學會愛人,蘇菲終得接受生命有限以及父親的矛盾,看似拋棄的自縊之舉,可能也是一種迂迴、笨拙的愛。否則,那些有關於原生家庭的傷口,無法結痂之外,還會隨著血緣,不斷地複製下去,製造出一位又一位早熟的孩子(卡倫、蘇菲),然後長成受傷失能的父母們。
為此,故事的客觀真實性,變得不再重要,父親的死,很痛,卻不是全部。蘇菲或許無法扭轉過去,卻能校正詮釋的角度,並將往事改寫成一個個擁抱。
承前所述,蘇菲能夠順利走出原生家庭的束縛,恰恰在於記得一路走來的疼痛。不同於蘇菲,還未拆下石膏的卡倫曾說過:我不記得痛,也不覺得自己摔斷手。 若將石膏視為童年創傷的隱喻,或是壓垮生命的憂鬱症縮影,皆可以發現,無論是對於自己的缺憾,還是脆弱,卡倫雙雙採取疏離的態度。
不記得,所以就不會痛,但不會痛的話,要怎麼清創、敷藥?以此來說,卡倫的麻木,表面看似拯救了他,卻也默默扼殺了他的未來。故此,藏在眉宇之間的那一份空虛,來自於卡倫他自己。
幸運的人,能以童年治癒人生,很可惜,卡倫並沒有那一份福氣,可又缺少足夠的勇氣,只能嘗試緩衝墜落的力道,小心翼翼,努力克制想死的衝動,以免讓女兒目睹內心那一頭猛獸。
最後,電影收束在漆黑的鋭舞派對,那是土耳其之旅的句點,亦是卡倫的終點,卻也是改變一切的起點,充滿魔力的轉折與重生。父親的死,慢慢轉變為養分,從女兒的童年輸往未來,接著悄悄地扎根,引領她走向不同以往的天空。

結語
《日麗》的美,來自於遺憾,也來自於它的平鋪直述,我們終究無法回到過去,因此格外需要一趟精神上的逆行之旅,藉此記得斑駁的疼痛,還有每個令人又愛又恨的冬夜,然後重新懂得暖晨的珍貴,還有它何以讓人眷戀,甚或是剎那何以成就永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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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