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烏戰爭一週年:G7加強制裁俄羅斯,英相蘇納克強調「和平只能依烏克蘭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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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7領袖聲明承諾持續對烏克蘭提供人道支援、能源支援,也將持續支援烏克蘭維持經濟、財政的穩定。G7在2023年對烏克蘭的財經支援將增額到390億美元。此外,日本之前公布對烏克蘭實施總額16億美元的人道及財政支援,將追加提供55億美元的支援。
(中央社)俄烏戰爭一週年,在今年的輪值主席國日本首相岸田文雄的號召下,24日晚間七大工業國集團(G7)召開線上會議後發表聯合聲明指出,將追加對俄羅斯進行經濟制裁。
日本首相官邸(行政中心)25日凌晨發新聞稿指出,俄羅斯侵略烏克蘭在2月24日屆滿一週年,24日晚間11時(台灣時間10時)舉行G7領袖線上會議,由岸田擔任會議主席,會議約進行了90分鐘。會議一開始由岸田發言,之後,烏克蘭總統澤倫斯基(Volody myr Zelenskiy)發言,然後G7領袖進行討論,會後發表G7領袖聲明。
聲明指出,將阻止俄羅斯獲得支撐軍事及製造部門的產業機械等物品與技術。鑑於伊朗等提供俄羅斯無人機,G7領袖聲明記載,將要求第三國停止對俄羅斯提供物資上的支援。此外,將提供滿足烏克蘭需求的軍事支援,也將對烏克蘭人民追加提供人道支援。
岸田在會議一開始時表示,俄羅斯對烏克蘭的侵略絕對無法正當化,俄羅斯違反國際法攻擊市民和民間設施的情況仍持續,對於為守護國土而奮戰的烏克蘭人民的勇氣、忍耐與堅強,他由衷表達敬意。
他強調,將透過對俄羅斯的嚴厲制裁及對烏克蘭的大力支援等具體措施,展現G7要讓俄羅斯停止侵略,以及堅持基於法治國際秩序的堅定決心。
他指出,廣泛的國際社會合作相當重要。聯合國大會22日起就烏克蘭局勢召開緊急特別會議,23日會議結束前表決烏克蘭提出要求實現「公正持久」和平的決議案,結果聯合國193個會員國當中141國贊成。這項決議是國際社會大多數國家的心聲,再度表明要求俄羅斯立即、完全、無條件地從烏克蘭撤退。
日本決定對俄羅斯追加制裁,內容包括凍結俄羅斯逾120個個人暨團體的資產、追加逾20個團體的出口禁止、擴大禁止對俄羅斯出口無人機相關物品等、對俄羅斯的金融機關凍結資產。

岸田認為,為了早日讓俄羅斯的侵略停止,防止第3國對俄羅斯進行軍事支援是很重要的,將與相關國家緊密合作因應。
他表示,G7領袖聲明承諾持續對烏克蘭提供人道支援、能源支援,也將持續支援烏克蘭維持經濟、財政的穩定。G7在2023年對烏克蘭的財經支援將增額到390億美元。此外,日本之前公布對烏克蘭實施總額16億美元的人道及財政支援,將追加提供55億美元的支援。
日本將善用日本的強項,進行人道支援、財政支援、能源支援等,關懷烏克蘭人民,提供支援。岸田認為對烏克蘭周邊國家的支援也很重要,決定將對摩爾多瓦(Moldova)提供1億美元的日圓貸款。
有關烏克蘭的重建支援,岸田指出,對於支援烏克蘭重建的平台(Multi-agency Donor Coordination Platform for Ukraine)樂見其成。日本將在地雷對策、電力等基礎建設的整備等生活重建、農業及產業的振興、教育和管理的強化、古蹟保護等領域善用經驗及見解,對烏克蘭的重建做出貢獻。
岸田言及俄羅斯總統普亭(Vladimir Putin)日前揚言退出「新戰略武器裁減條約」(New START)、加強核戰力一事。
岸田說,從實現「無核武的世界」及確保安全保障這兩方面來看,日本對於俄羅斯的這項應對深感憂慮。
他強調,俄羅斯的核武恫嚇是對國際社會和平與安全的嚴重威脅,絕對無法被接受。俄羅斯絕對不能打破77年來核武未使用的紀錄。今年5月在廣島舉行G7領袖峰會時,將針對此事發出強而有力的訊息。
他認為,不僅是G7,國際社會對此事發出明確的訊息也很重要,在20國工業集團(G20)等場合上,G7將更緊密合作。
他也強調對所謂南方世界(Global South)的關懷與支援的重要性。從這個觀點來看,與G20輪值主席國印度進行合作特別重要。
對於這場G7領袖線上會議,岸田做會議總結指出,對於試圖以力量(武力、經濟力)片面改變現狀的作法,不論在世界任何地方都絕不允許,期待5月在廣島舉行G7領袖峰會上,針對國際社會所面臨的課題、包含印度太平洋在內的區域局勢等,進行坦率的討論。
中國提停火方案,英相:和平只能按烏克蘭條件
(中央社)英國首相府一名發言人說,首相蘇納克(Rishi Sunak)今天在七大工業國集團與歐盟的視訊峰會上,針對中國所提停火方案表示,和平只能按烏克蘭所提條件達成。
烏克蘭總統澤倫斯基呼籲中國與烏克蘭加強互動。首相府發言人表示,蘇納克支持這個呼籲。
此外,蘇納克指出,俄羅斯對烏克蘭的侵略不僅是歐洲-大西洋區域的問題,更是對普世原則的攻擊。他並提到,國際社會應提供烏克蘭長期的軍事和安全保障;支持烏克蘭就是維護聯合國憲章。
中國外交部今天稍早公布「關於政治解決烏克蘭危機的中國立場」,通篇未使用「戰爭」、「侵略」等字眼,也未呼籲俄羅斯撤軍,並反對未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授權的單邊制裁,聲稱相關國家應停止「濫用」單邊制裁和「長臂管轄」。俄羅斯和中國目前仍是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具否決權。

澤倫斯基今天在基輔一場記者會回應中國所提立場表示,與其說中國提出了方案、決議或宣言,不如說中國「表達了想法」。他說,中國開始正面談論烏克蘭,這是好現象;至於言語之外有何行動,這是另一個問題。他指出,中國所提想法有可接受和不可接受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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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