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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者如何不走回頭路?研究:緩起訴+戒癮治療,5年內再犯率最低

吸毒者如何不走回頭路?研究:緩起訴+戒癮治療,5年內再犯率最低
圖為新聞資料圖庫,非新聞事件人物。Photo Credit: GettyImages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從「5年內的再犯率」來看,發現「單純監禁」再犯率為72%,「觀察勒戒」為45.1%,「直接強制治療」是57.32%,但「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的再犯率,低至35.6%;因毒品施用者在這個處遇中維持與社區的人際連結,較容易獲得親友支持,因此戒除毒癮的成功較高。

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今(26)日在法務部例行記者會上發布研究報告,指出對毒品施用者施以合適的治療與處遇,就可以大幅降低復發與再犯問題。以進入監所受監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和「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4種不同的處遇方式來看,最後一種讓毒品施用者仍保持與社會連結並接受治療的方式,其5年內再犯率為最低。

吸毒者「復發再犯」關鍵在於精準分流和多元處遇

台師大特聘教授李思賢指出,他長期關注毒癮治療與愛滋防範,台灣在修改《毒品防制法》後,對於毒犯應採取「先病人、後犯人」的認知觀念,這是全世界少見的,不過事實證明,這是有效的策略方向。

依賴毒品到成癮程度的原因有非常多種,除了身體上會有強烈的生理需求,其實也可以發現,很多人是因為他所處的環境、遇到的問題等,讓他在心理上依賴毒品,且離不開毒品。戒癮治療應基於再犯風險和醫療需求的精準評估,進行分層分流、並建立有效的社區復元處遇系統,才能有效解決毒品的高再犯問題。

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研究員顧以謙說明,他追蹤研究2007年至2014年間被抓到的毒品施用者在「5年內的再犯率」來看,發現「單純監禁」再犯率為72%,「觀察勒戒」為45.1%,「直接強制治療」是57.32%,但「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的再犯率,低至35.6%。

另外他也說明,根據高等檢察署和其他防止再犯計畫的相關統計,也都可以看到「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的再犯率是最低的,因為這個處遇可以讓吸毒者保持與社區的人際連結,身邊依然有家人親友的陪伴支持,這些都是戒除毒癮非常重要的關鍵。

顧以謙也指出,研究結果可以發現,純粹施用一級毒品例如海洛因且完成治療的人,再犯率是最低的,僅有26%,毒癮復發較慢,且人數也較少;而有吸毒且並行其他犯罪行為例如竊盜或組織犯罪等,這樣的人毒癮復發的頻率就略高了一些,有47%;而一、二級毒品混用的人則是再犯率最高的,多達52%。

所以他認為應該再將這些人的狀況細分,給予不同的處遇治療,例如純粹施用一級毒品的人,最好的方式可能是給予溫和、且幫助施用者維持社區連結的方式,使他脫離對毒品的依賴。而對於混用一、二級毒品的人,也許就需要透過強烈的手段且儘早介入,進而降低整體再犯的機率。

研究也發現,現在在吸毒犯的結構中,可以發現初犯者越來越少,逐年下降,整體人數也是下降的,也就是說,多數吸毒被抓到的人,其實都是再犯。顧以謙表示,治療完成不等於預防再犯,因此必須將毒品施用的方式、種類、接觸毒品的時間、家庭背景等要素全部納入進行統計分析,才能找到最適合的處遇方式。

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是什麼?

1998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公布,將毒品施用者定位為「病患性病人」。從傳統的監禁手段,轉向為積極的「治療優先」措施。在法條和執行上,首次區分了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也就是除了犯人以外,法條創造出了「受觀察勒戒人」和「受戒治人」的新身分。

世界衛生組織(WHO)等國際醫界早已普遍認定,毒品成癮是種慢性復發性疾病,需要進行長期且持續的治療,對毒品施用者應採取「治療優先」的思維,取代過去強制監禁與除惡務盡的政策走向。

而台灣的「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是為期6個月以上,連續1年為限的治療。這個過程需要經過檢察官蒐證和評估、確認個案戒治意願。接著送到醫療機構評量後,最後送二審檢察署進行再議通過。經過這些關卡,藥癮者才能得到緩起訴的處分。而檢察官做出緩起訴處分後,再交由同屬地檢署的觀護人轉介,安排個案至合適的特定醫療相關單位。

接受這個緩起訴加上戒癮治療的毒品施用者,在1年內需至指定的醫療院所自費進行戒癮治療流程,並定期向觀護人室報到且進行驗尿,另外目前實務上以正推動所謂的多元處遇,也就是除了去醫院、到地檢署報到驗尿外,有時還會考量給予法治教育、義務勞務等社區處遇。

也就是雖然在毒品犯罪的行為上,獲得緩起訴,不用立刻被抓進監所,但個案還是必須付出代價,而這個要求吸毒者履行的條件,一來是希望能個藉由醫療端的介入,協助個案遠離毒品,一來也不偏離司法的監督,也就是仍需定期到觀護人室報到。

不過根據《報導者》在2019年的調查統計,發現自2008年開辦緩護療以來,人數節節上升,從2008年的1,197人提升至2017年的6,787人,10年成長達467%。然而,緩護療者被撤銷的人次也逐年增加,從2008年的537人,增加到2017年的1,646人,成長了206.5%。

在這10年間,一級毒品施用者中,被撤銷緩起訴的原因,主要以緩起訴期間因另案遭起訴者最(51.2%),緊接著是違背遵守事項(41.9%)。而在二級毒品施用者中,是違背遵守事項者最多(60.8%),次為期間因另案遭起訴(32.5%)。其中,在一、二級毒品的「因另案起訴」,又有7成以上是再次施用同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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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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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