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17小時無人協助,跌倒只能報警:全台首件重障者爭取「個人助理服務時數補助」案勝訴

每天17小時無人協助,跌倒只能報警:全台首件重障者爭取「個人助理服務時數補助」案勝訴
photo credit:關鍵評論網/李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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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國彥今天表示,聽到這樣的判決很開心,判決結果對於台灣身心障礙者申請個人助理服務,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希望新北巿政府不要上訴。因為不只玉姐案,還有二起類似的案件正在進行中,目前都還在等待開庭,希望玉姐案的判決能發揮關鍵的作用,不管是新北巿社會局或是其他縣巿政府社會局,都應該正視身心障礙者的權利。

玉姐為一名患有肌肉萎縮症,獨居低收的重度障礙者,平時生活大小事都需要有人力協助,她3年前向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個人助理服務時數每月744小時(即每日24小時),社會局依法僅核定每月60小時,也就是一天大概只有7小時的助理費補助。玉姐提訴願被駁回後提行政訴訟救濟,請求補足每月684小時差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6)日撤銷原處分,認為社會局沒有正視障礙者的實際需求,且訂定時數上限有違法之虞,應重新評估時數。可上訴。

這也是全台第一件重度障礙者爭取個人助理服務時數之行政訴訟。民間團體和玉姐的律師主張,鄰近的日本以及韓國政府已有提供每日24小時的個人助理服務,協助障礙者在社區中自立生活,然而在台灣這制度推行了12年,還是非常仰賴家庭或個人自行承擔照顧的重任。破碎不完善的人力照護制度,對全民來說是重大危機,也是政府漠視已久的問題。因此這個指標案件的判決出爐後,他們非常開心,也呼籲新北市政府不要再上訴,儘速調整時數補助辦法,這不是為了玉姐一個人,也是諸多重度障礙者期盼的。

重障者的困境:沒有助理連到床上睡覺都無法,摔倒只能報警

玉姐患有肌肉萎縮症,隨著身體四肢肌肉的退化,越來越無力生活,一個人在家,也無法外出工作,連能正常的睡覺、吃飯、喝水、洗澡、上廁所,對她來說都是奢求。就連上床睡覺,也常常因為身體無力翻身跌倒,又沒人在身邊,所以不得不報警,請警察來家裡扶她起來;有時候甚至一個晚上得報警2次以上,她也很不願意如此造成警察的負擔。

像玉姐這樣的重度障礙者,台灣目前常見的照護方式有幾種,第一個就是由家人親友照護,第二個則是每個月花2-3萬元,請24小時住在一起可以隨時照護的外籍移工看護;第三個則是入住長期照護機構。而玉姐由於父母都已經不在,也沒有其他家人,也沒收入能請外籍移工看護或住機構,因此選擇申請透過申請政府補助,來請個人助理和居家服務員到府協助她的日常生活。

2011 年,臺灣正式將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納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稱障權法),推動個人助理、同儕支持等服務,以協助障礙者拿回自主決定權、能選擇自己想過的生活。相關經費現由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各縣市政府執行。

不過新北市社會局的「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計畫」中規定,申請的時數補助上限是60小時(今年改為100小時),也就是一天大概僅有7-8小時的補助時數。近年來玉姐身心不斷退化,且因為病況,經常處於生命風險中,60小時的時數實在嚴重不夠,認為政府應該給予重度身障者24小時照護時數,不過新北市政府則依相關辦法,拒絕了玉姐的要求。

在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的幫助下,玉姐於2021年,決定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身心障礙法律扶助專案」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國家給予足夠的個人助理服務補助,讓她得以自立生活於社區中。全案審查迄今1年半,終於在今天宣判結果。

今天到場聆聽宣判的還有多位也同樣患有肌肉萎縮症的障礙者,其中一位障礙者也現身說法,表示當個人助理沒有在的時候,其實他們都常常得睡在輪椅上,因為他要自己上床睡覺還要裝呼吸器太困難;而另外一位障礙者則表示,他去看過玉姐幾次,過去這兩年因為疫情關係,玉姐的生活更加困難,因為擔心打疫苗可能的狀況無人能幫忙,甚至沒有打疫苗,最後是確診而住院兩週。

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為何撤銷「60小時」的處分

今天法院正式宣判結果,法官認為新北市主張的「補助辦理109年至110年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計畫」及「補助辦理111年至112年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計畫」,規定個人助理服務時數之上限,而非依身心障礙者之具體需求評估結果,已牴觸母法,也就是《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71條

這個母法規定「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應依需求評估結果,由身心障礙者及同儕支持員共擬訂自立生活計畫,建立身心障礙者自主生活方式,協助其實現自主生活時所需之各項人力協助,並依其需求提供24小時服務。個人助理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個人於活動與社會參與中所需之協助,且不得以外籍看護工遴用。」

法院的判決也指出,新北市社會局只以2020年補助計畫的預算規模,核定玉姐個人助理服務每月60小時,顯然沒有以玉姐為主體及決策中心,尊重玉姐本身意願與偏好,社會局也沒有去盤整協調各機關的福利服務資源,評估擴大提供個人助理的可行性。除非造成過度負擔,否則個人助理必須依玉姐的個別化標準,但新北市社會局沒有衡酌玉姐自立生活需求,也沒有與玉姐對話、協商調整可能性,顯然有裁量怠惰的違法之處。

另外判決也指出,新北市社會局沒有依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證明核發辦法、服務辦法的規定,循序踐行需求評估、籌組專業團隊確認評估結果、以書面通知玉姐,並依需求評估結果,經玉姐及同儕支持員共同擬訂自立生活計畫,已違反法定正當程序。

法院認為,除了核定玉姐60小時個人助理服務時數外,應再核予多少時數,有待新北市社會局作出適法裁量的決定,因此撤銷不准逾60小時的處分,社會局應依判決的法律見解,重新作出適當的處分。

律師:關鍵里程碑判決,盼新北市不要再上訴

玉姐委任的律師翁國彥今天到場表示,本案在訴訟期間,新北巿社會局提出匪夷所思的答辯,例如假設他們同意玉姐每天24小時個人助理服務時數,巿政府社會福利預算會「破產」,因為他們的預算無法支應全巿17萬名身心障礙者都來申請個人助理服務時數,翁國彥反問,「17萬個身障者,難道都需要個人助理以及一天24小時時數嗎?」顯然不是如此,而且目前的補助申請狀況,其實預算都還有餘額,他認為這不能當成拒絕玉姐請補助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