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的就不是霸凌?立委質疑「持續」霸凌法規定義不清,呼籲完善通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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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培瑜強調,生對生的霸凌案件處理方式,無法套用在師對生的案件上,過去很多案件中,地方教育局與學校關係良好,發生包庇案件,應檢討相關準則,讓師對生的案件做出區隔。
日前台中傳出有高中教師不當管教、霸凌學生,導致學生自殺的事件,對此,教育部今日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上,進行落實校園霸凌事件防範及處置、建立公正機制及淘汰不適任人員相關作為的報告。立委提出法規對霸凌定義中「持續」的定義不清,以及通報困難等問題,教育部回應會透過個案了解現況,討論執行面還有沒有需要再努力的。
教育部長潘文忠在會前受訪時說明,教育部已經組成專案小組到台中了解,也由台中市政府對學校採取專案管理,該專案小組委員都是以外聘委員為主,希望能夠以客觀公正的態度釐清事實真相,目前都在持續進行中,預計4月中旬左右調查報告會出來。釐清事實後,若有相關人員需要課責,會用最嚴厲的方式來做後續處理。
一次事件不算持續?立委呼籲訂定清楚準則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霸凌指的是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對此,在立法院教文會上,許多委員質疑「持續」一詞定義不清,立委黃國書指出,幾個縣市對於「持續性」都訂了不同的標準,台南的做法是若霸凌行為嚴重1次也算,高雄是每個月2到3次以上。
立委萬美玲表示,有些行為發生1次就會在孩子心中烙下很深的陰影,但非持續性的行為常常被定義為校園偏差或其他狀況,認為會後教育部應該要討論如何界定,並有更清楚的準則,讓第一線人員有所依循。
立委鄭麗文則提及日本、美國的做法,他說明日本在上個世紀立法時也有把「持續」放入法條,但2006年文科省就拿掉持續的字樣,而美國也完全沒有提到持續。
潘文忠在回應立委陳培瑜的提問時表示,有些在校園內發生的案例,像是老師一時情緒失控、對學生採取體罰或其他措施,如果是比較一次性的就不是霸凌。但潘文忠也強調,進到個案才會了解每個個案的解釋,現在這個案子就能夠拿來了解。
霸凌案通報增加,立委:只是冰山一角
通報的困難程度與霸凌案件的黑數有一定程度相關,立委張廖萬堅指出,教育部規定疑似有霸凌就要通報,霸凌的通報件數也確實在增加,生對生霸凌從107年的562件、成長到111年的1601件,但確認率在下降,從30%變12%,通報數差不多停留在169-201件。立委吳思瑤則提及,校園霸凌3年成長2.84倍,但霸凌案件都有相當的黑數,這只是冰山一角。
日前台中發生疑似師對生霸凌案後,張廖萬堅曾在台中與人本教育基金會召開記者會揭發案件,張廖萬堅表示,受到尊師重道文化的影響,學生受到師對生霸凌後,家長可能也不太相信,「豐原高中的案例也是這樣」。他認為通報機制若能更完善,或有其他管道讓孩子通報,才是有效的方式,立委鄭麗文也質疑,學校在確認與調查的過程是否過度嚴格。
潘文忠回應立委提問時分別表示,有觀察到通報數在增加,會在此基礎上做一些檢視,通報的做法和處置法規都已經有基礎,執行面如何更落實到位都還要再做處理。
陳培瑜強調,生對生的霸凌案件處理方式,無法套用在師對生的案件上,過去很多案件中,地方教育局與學校關係良好,發生包庇案件,應檢討相關準則,讓師對生的案件做出區隔。他也期待教育部能提出《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的修正草案,針對師對生的霸凌不要再用生對生的處理方式。
潘文忠表示,近期陸續幾個個案,包括高中的案例、南部戶外教育案等等,希望藉由個案了解到行政、立法機關建立的法治基礎上,還有沒有什麼執行上需要再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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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翁世航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