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信任,也談如何成為別人信任的人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能夠分辨甚麼值得信任,並成為別人可以信任的人,是很漫長卻重要的功課。所以為何在外地的人常提醒同鄉不要貪小便宜去逃票或逃稅,更不要欺騙當地人的信任。因為一旦信任破裂,就很難再贏回來,對方也會對你這個種族有偏見。
哲普團體《好青年荼毒室》最近發生的事,使一眾成員都思考到信任這議題。這裡不評論事件,而是他們的分享令我反思到信任為何物,而且要怎樣去信或不信。
在外地生活,就是每天學習信任的過程。信任自己,亦信任別人。前者就是相信自己的能力,在異地生活,亦有把握可以適應新環境,對自己有信任;後者代表學習相信身邊的人,而且有智慧辨別哪些人可信,哪些不可信。
華人社會常強調防人之心不可無,對比西方社會,尤其是西歐國家,對別人的信任程度較低,尤其是陌生人。在英美生活,與陌生人在公眾場所搭話閒聊是家常便飯,但華人社會則無此文化,父母和長輩常提醒不要與陌生人說話,因為很多人都不懷好意。
搬到西方國家生活,看見很多人都找鄰居幫忙照顧寵物和植物,並在遠遊時給予他們鑰匙。這對於在香港長大的我們有些不可思議。因為香港的鄰舍大多不認識對方,就算平時有點頭問好、寒暄幾句,但多不會去到可信任對方獨自進自己家門的地步。德國的住宅每年有定期的紀錄水錶和暖氣日子,工人需要進門紀錄,要是那天無法在家,通告都會建議將鑰匙給予屋主或鄰居。我初來時看見這建議,覺得莫名其妙。我都不認識我的鄰居,就算後來見過他們,說過幾句話,但總沒有熟悉到可以信任他們到這程度。直到現在,我都從沒給過任何一個鄰居鑰匙。
在外地生活,要與人建立起信任,需要一段時間。德國人和中歐人,大多亦抱住這種態度,不輕易與人互稱朋友,但一旦把你當作朋友,這種關係是一輩子長存的,是對你最大的肯定。而在東德和東歐,因為歷史的緣故,對別人的信任就需時更久。上世紀很長時間,這是國家的人都活在人們互相監察告密的社會,人們習慣了防範別人,總恐怕秘密和私隱洩露開去。就算到今時今日,那裡的人仍然對新事物和外地人抱有疑心,亦解釋到為何東德和東歐總給人排外的印象。
然而成為別人信任的人,是莫大的榮耀。不少華人的名字都有個信字,包括我的朋友,以及一些朋友近年出生的子女。我常在想,起名的父母所期望的,是哪一種信呢?信字在中文裡有許多不同程度:相信、確信、堅信、深信、篤信;亦有不少正面含義:可信、守信。但不是每種信都是正面,盲信和寵信就非美事。
歷史書中常描述一些領袖不容易信任別人,說這些人「生性猜疑」,例如曹操、朱元璋、史太林。然而當領袖的話,太容易相信別人是很愚昧的事。近日默克爾得到德國政府勳章,社會一片爭議,一大原因是認為她太容易相信普京,沒有一早看清他的野心,所以造成今天戰爭局面。而二十年前見畢普京後的小布殊,說了一句:「我覺得他很可信。」(I found him to be trustworthy.),今天成為不少人的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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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