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談雙語教育就會提到「新加坡」,但台灣真的了解星國「雙語政策」嗎?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台灣因為要推動「2030雙語國家」,新加坡又成為被借鑑的對象,然而這種「新加坡自助餐」出現在台灣的公共討論中,到底要借鑑新加坡的什麼,每次都不是很清楚。究竟台灣人學英語,跟新加坡人學英語,能夠相提並論嗎?
台灣因為要推動「2030雙語國家」,出現不少「一個雙語政策,各自表述」的狀況,到底雙語政策內容是什麼,實際影響是什麼,就算政策沒有這樣寫但是實際上已經被怎麼樣實踐,這些內容都在爭議中模糊。
其中,最常躺著中槍的之一,可以說是新加坡,有人說雙語國家要參考新加坡,學習新加坡的成功,有人則說,雙語國家要借鑑新加坡,看見新加坡的失敗。
這種「新加坡自助餐」出現在台灣的公共討論中,到底要借鑑新加坡的什麼,每次都不是很清楚。
台灣人學英語,跟新加坡人學英語,能夠相提並論嗎?新加坡被英國殖民,所以人人本來就都會講英語,是這樣嗎?台灣人學英語,應該要參考新加坡(華)人學華語的經驗?
曾經,英語或是華語對多數新加坡華人孩子都是「外國語言」
1960年代到1970年代之間,無論是英語或是華語,其實對於大部分的新加坡華人小孩而言,都是不折不扣的外國語言。
儘管英國人統治新加坡長久,英國人在教育政策上採取放任主義,新加坡英殖時期存在有四種不同類型的學校,包括英語教育、華語教育、馬來語教育與泰米爾語教育四種系統。
英語教育系統與其他三種族語教育系統是切得相當開的,走族語教育系統的學生,普遍來說並不大能夠使用英語。但相同的是,對於不管是什麼教育系統的學生來說,屬於社會底層的語言一樣都是華人「方言」以及峇峇馬來語。
新加坡獨立建國前後,大約85%的華人小孩在家說的不是華語也不是英語。除非家長是受英語教育,否則華人小孩在家大多是說福建話、潮州話、廣東話、海南話或其他華族語言(星國政府所謂的「方言」)。
1957年的人口統計資料顯示,只有1.8%的新加坡人以英語為母語,以華語為母語者甚至僅0.1%。非常難找到同時精熟華語跟英語的雙語人士。而以教育系統來說,1959年的數據顯示,華人學生,有2萬8113人在英校讀書,在華校受教育者有2萬7223人,差不多是一半一半。這些華人學生是到了學校,才來學習華語或英語。
1959年開始,新加坡自治政府開始推動「綜合學校」(Integrated Schools),希望培養精熟華語與英語的雙語人才。政府任命雙語人為校長,同個學校匯聚兩種不同語言教育系統的學生,學生在集會時間、課間休息、體育課和其他課外活動碰到面,政府期望學生能透過這些互動,促進彼此的語言能力,成就雙語能力。
從1960年到1966年間,新加坡政府大力推動這個政策,學校數量從2間增加到75間,老師更是從69人增加到4689人。然而,這種綜合學校系統,並不是相當成功,綜合教育系統中,無論是講英語或講華語的學生,比起待在純英校或華校的學生,並沒有變得語言能力更好。

當「第二語言」成為必修
儘管1959年之前,政府一直鼓勵雙語,但是學習第二語言仍然是個人選擇。1960年,執政黨人民行動黨讓「第二語言」成為所有小學的必修,對於英校裡的華人學生,就是華語,對於華校裡的華人學生,就是英語。
1966年開始,分階段地,政府也讓第二語言成為中等教育的必修,1969年,第二語言更成為GCE O-level的考科(新加坡中學教育結束的升學考試)。這個教育系統讓所有新加坡的學生至少會接受十年的第二語言教育。
1966與1967年,英語首先成為所有族語學校系統中,數學與科學的授課語言,1969年,英校中的公民科授課語言改為第二語言(族語)。接著,英校的三年級歷史科,也以第二語言教授,不過沒過多久就喊卡,因為歷史教科書所需的語言能力,遠超過學生的第二語言能力。沒有喊卡的是,讓族語教育系統的學生學英語。因為政府相信,首要目標是要增加華校學生對英語的接觸,幫助學生擴展工作機會。
李光耀引進「語言接觸時間」概念
因為英語連結到更好的工作機會跟前景,家長自然而然會選擇將小孩送去英校。非英語學校的學生,從1959年的45.9%下降到1968年的 33.6%。衰退的趨勢是不可逆的,1975年,華人學生有79.5%到英校就讀。
1972年開始,李光耀引進「語言接觸時間」(language exposure time,LET)的概念,指的是學生在學校接觸到第二語言的時間,不管是在第二語言課,還是用第二語言學習其他科目(公民、道德教育、數學、音樂)。政府當年宣布,小學課程的LET要從既有的25% 升到1974年的33.5%,並目標在1975年升到40%。
儘管LET實施在所有類型的學校,主要目標是英校中的華人學生,因此在這個階段,我們還是能看到新加坡政府有很強的雙語企圖心,他們希望培養兩個語言都強的人才,所以才去規範對第二語言的接觸時間。
然而,儘管政府下了很多資源在雙語教育上,1974年,輟學率愈來愈高。1000個小學生中,有206人在取得證書前就退學,而440個升學到初中的人中,只有106個會在三個以上的學科通過O-Level,顯示新加坡的教育系統顯然出了問題。

「吳慶瑞報告」與「講華語運動」
1978 年,新加坡創國元老之一、擁有經濟學博士學位的吳慶瑞成為教育部長,吳慶瑞帶領他的工程師團隊,對新加坡的教育進行六個月的調查,發布所謂的《吳慶瑞報告》。他們認為,新加坡教育系統的終極問題就在雙語政策上:
1. 雙語系統中授課用的語言並不是大部分學童在家使用的語言
2. 從華語教育到英語教育的劇速轉換中,英校需要非常多新老師,導致教學品質下降
3. 目前這種一體適用的12年教育系統,是為了12%頂尖學生量身打造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