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和「解僱」有什麼差別?勞工該如何爭取權益?雇主有哪些義務需遵守?

「資遣」和「解僱」有什麼差別?勞工該如何爭取權益?雇主有哪些義務需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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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疫情期間有許多小商家倒閉,而就算疫後生活逐漸恢復正常,隨之而來的物價飛漲也讓許多小商家難以支撐,這時老闆該如何與員工好聚好散呢?

文:Ching

資遣和解僱都是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一種手段,但哪裡不同呢?按照台灣《勞基法》規定,要進行資遣和解僱員工時都必要的法定程序,也就是說雇主必須先符合相對應的法規才能合法開除你,因無論是「解僱」或「資遣」,勞工必須被清楚交代被開除的原因是否合理。

且資遣(或解僱)後續也有應盡的義務和流程,當雇主沒有按照法規走,也就是違法解僱(或資遣)時,勞工就能向當地勞工局申訴。

台灣疫情嚴重時,指揮中心曾在2021年宣布三級警戒延長,當時就有網友在臉書《爆廢公社》發文表示,朋友老闆決定「資遣全公司員工」而崩潰哭了,掀起網友們的討論。疫情嚴峻造成公司、店家經營困難,迫使必須縮編人力而開除員工。

然而,雇主隨意fire人沒有問題嗎?員工有哪些權益可爭取?事實上,雇主在開除員工時必須履行對應的法定義務,下面將用一案例及圖表詳細說明資遣和解僱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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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或解僱員工必須符合法令要件

依照《勞基法》規定,雇主如果要終止勞動契約(資遣或解僱)都必須符合特定的法定事由(如下圖),意思是雇主如果沒有符合的事由就終止契約的話,就不具備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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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因為法令並沒有規定勞雇雙方不能合意資遣,因此若有這樣的情形發生,實務上通常也會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同意雙方終止勞動契約(依民法§153Ⅰ規定)。但對勞工朋友來說,若非真心想離職或還需要工作有穩定的薪資收入,必須思考清楚以免反悔。

勞基法中的資遣、解僱規定?

《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都有「資遣」相關規定,指的是勞雇雙方無法繼續勞動契約,但非勞工造成的結果不可歸責勞工,因此雇主必須依法依法事先預告勞工才能終止勞動契約,並付給員工資遣費,規定內容如下:

勞基法第11條:

  1. 歇業或轉讓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時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第13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勞基法第20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勞基法》第12條為「懲戒解僱」相關規定,指的是因為勞工的因素,導致雇主必須中止勞動契約,也因為是勞工的因素造成,因此雇主可以不用預告就終止勞動契約,並且不用付資遣費,規定如下:

勞基法第12條:

  1.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2.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者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 受有期徒刑以上行之宣告確定,而未喻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定,情節重大者。
  5.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露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祕密,至雇主受有損害者。
  6.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開除勞工在一般情況下必須符合以上任一條規定,但如果勞工有特殊身分或狀況,例如為發生職災的勞工或是懷孕勞工,基於特殊保護原則有其他法令規定,也不一定適用以上規定,因此開除員工雇主必須留意眾多法令規定並謹慎執行。

回到上面的情境範例,B老闆受到疫情影響雖仍可繼續營業,但必須開除部分外場員工,原則上較適用勞基法§11(2)「虧損或業務緊縮」。然而,實際上能不能依照上面的事由資遣,還是要視個案狀況來決定,假使員工在產假或職災醫療期間等,因為有保護條款(勞基法§13),是不能資遣的。

再來要注意的事,實務上認定勞基法§11(2)中的「虧損」,指的是入不敷出,通常會用資產負債或財務報告作為證明,而「業務緊縮」指的是縮小範圍、減少生產能量、撤裁銷售門市等,通常會看企業實際經營的業務狀況,但都必須符合事實才可終止勞動契約。

另外,勞基法§11(3)中指的「不可抗力」,一般而言是企業外部發生異於尋常且人力無法抗拒的事情,像是自然事件如地震、颱風,或人為事件如法律修改等。

雇主資遣、解僱員工時應盡七大義務一覽表

當確認終止勞動契約是符合法令要件後,雇主還有哪些義務需遵守?勞工該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呢?可以對照下表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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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期

資遣員工時必須提前預告,也就是說公司必須事先通知員工資遣事實,預告期天數按勞基法§16規定,依員工年資有不同的天數:

  1. 任職3個月以上、未滿1年:10天預告期。
  2. 任職1年以上、未滿3年:20天預告期。
  3. 任職滿3年以上:30天預告期。

預告期間工資

如果沒有按照第1點預告期規定事先預告員工,就必須發給員工預告期間的薪水。

帶薪求職假

員工在離職前每7天有2天帶薪求職假。

離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

無論是資遣或解僱,按勞基法§19規定,員工離職時可要求雇主發給離職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就保法§11Ⅲ就保法§25Ⅲ規定,雇主須提供給員工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讓員工能申請失業給付。

資遣費

雇主應在員工離職30日內發給資遣費。舊制資遣費是依勞基法§17規定,新制資遣費則是依勞退條例§12規定來計算,勞工工作每滿一年,可拿到「半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算,最多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且雇主最晚須在終止勞動契約後30天內發給員工資遣費。

你也可以直接上勞動部官方網站進行試算。

資遣通報、大量解僱須提報解僱計畫書

員工離職前10天,雇主須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而如果員工到職不滿10天,可在員工離職3日內補通報(依就服法§33規定)。公司如果有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2的其中一種情況,則必須在解僱60天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勞工等相關人員並公告(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4規定)。

回到案例說明,B老闆較有可能運用資遣的方式和員工終止勞動契約,而要合法資遣勞工,法律也有課予雇主相關的義務,因此,B老闆需要再完成上圖資遣欄位應盡的義務,才算是走完合法的資遣程序喔。

資遣和解僱哪裡有差?有無「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對勞工影響最大

資遣和解僱哪裡有差,對勞工朋友而言最大的差別就是有無「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的差異。資遣費由雇主發給,算是勞工被離職的補償金,為了幫助勞工在失業尋找下一份工作期間能有一些金錢來救濟生活。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原則上也是由雇主發給,因此被資遣時務必記得向雇主申請,提供如果雇主不願意開立,勞工也可以向工作所在地勞工局提出申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讓「非自願離職」的勞工能在還沒找到下一份工作時,可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失業補助金)或「職業訓練」(包含職訓課程和補助津貼)的證明文件之一,因此有無開立這份文件會影響你的能否申請這些政府補助/服務的權益。

失業勞工可擇一選擇領取失業補助金,或參加政府舉辦的各種職業訓練課程,若選擇參加職訓課程,能同時上課和取津貼。

雇主在開除員工前務必清楚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違法還可能吃上官司,當確定資遣或解僱員工時,也能和員工好好面談並完成後續程序,善盡雇主最後的義務。

本文經職場熊報Bear Times授權刊登,原文刊登於此
原標題:被資遣和解僱哪裡有差?資遣費和預告期怎麼算?勞工同意「合法資遣」恐喪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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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溫偉軒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