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菸害防制,新興菸品在地風險審查應著重「成癮性」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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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菸防法上路至今各方仍爭執不斷,社團法人台灣永續健康福祉協會從長期投入毒理、風險研究之實務經驗出發,建議主管機關應盡快召集專家學者,針對指定菸品的「成癮性物質」進行實驗。
新興菸品近來成為全球關注之公共衛生議題,台灣的菸害防制法也於今年修法通過禁止電子煙、嚴管加熱菸。只是,菸防法的配套子法中,對於如何檢測加熱菸成分是否包含尼古丁外之成癮性、或有害物質,付之闕如。鑒於菸防法上路至今各方仍爭執不斷,社團法人台灣永續健康福祉協會從長期投入毒理、風險研究之實務經驗出發,建議主管機關應盡快召集專家學者,針對指定菸品的「成癮性物質」進行實驗,同時連結本土既有的吸菸、戒菸行為研究資料庫,比照食安或醫藥審查,訂定如曝露量、攝入量等符合國人特性之檢驗標準,既可讓業者有所本,也可減少社會爭議。
各方對新興菸品的健康影響、載具管理、風險評估等議題尚有歧見,其中有關「成癮性」的討論,即為重要爭點之一。今(112)年3月22日發布之「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第3條第1項第6款,要求業者應於申請新興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時,檢附「成癮性物質之研究資料」。本會認為,新興菸品在年輕族群間蔚為風潮,對「成癮性」展開全面性的研究,應為當務之急。
所謂「成癮性」,是指一種重複性的強迫行為,即使行為人明知這些行為可能會造成不良後果,仍然被持續重複。成癮性可能源於中樞神經系統功能失調所導致,長期重複這些行為則可能反向造成神經功能受損。依據美國心理學會(APA)對成癮(Addiction)所做之定義,是將其視為一種需要被治療的疾病,指一個人因為對於酒精、藥物或其他物質擁有過度的生理與心理依賴。統一的臨床觀念則將成癮界定為,最初因樂趣驅使的物質使用(或行為),現在則無法顧及產生的痛苦多於收獲,仍被驅動強迫性繼續重複。
一般而言,成癮性得區分為「物質成癮」及「行為成癮」,物質成癮是指對某種物質(如酒精、毒品等)產生生理或心理上的強烈依賴;行為成癮是指對某種行為(如賭博、上網等)的過度從事。成癮性的病理機制與大腦的「獎勵機制(Rewarding system)」有關,成癮刺激原(如藥物、酒精、性交等)會引起大腦釋放多巴胺等神經遞質,產生愉悅感及正向增強效應,促使個體重複接觸該刺激原。亦即,當行為個體(人或動物)透過多巴胺的獎勵機制學習到某些事物會帶來愉悅感後,往後如觸及相關或類似事物,便會反射性直接重複行為。
《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5)將成癮定義為一種慢性復發性障礙,其特徵是強迫性使用某種物質或行為,儘管會產生負面後果。成癮判斷標準包括:1. 對使用該物質或從事該行為具有不可控制的強烈衝動或渴望,即使面臨嚴重後果,仍無法停止或減少成癮物或行為的使用或參與;雖然其嘗試控制或減少,仍收效甚微。2. 行為人耗費大量時間獲取、使用成癮物質或行為,因此放棄重要活動,甚至忽視其他重要的責任或義務。3. 行為人持續使用該物質或行為,儘管明知其將導致或惡化身心狀況、社會生活或工作情形。4. 行為人對物質或行為產生耐受性,此意味須增加成癮物或行為的劑量或頻率,以達到相同的效果或滿足感,如使用相同的量感覺更少。5. 對成癮物或行為有否認、隱瞞或合理化的傾向。6. 該人在停止使用該物質或行為時會出現「戒斷症狀」,例如焦慮、抑鬱、易怒、失眠、噁心或疼痛。
WHO於2018年發表第11版《國際疾病分類》(ICD 11)中納入「遊戲成癮」(Gaming disorder),將其與酒精、菸草、咖啡因、毒品、藥物濫用並列為精神疾病;新興菸品之加熱菸,既以菸草為主要原料,其成癮性究竟如何,值得國人高度關注。尤其如前所述,新興菸品具備時尚、有趣,甚至「潮」等流行元素,是否可能誘使民眾因好奇而開始使用、進一步形成成癮行為,也有待主管機關進行相關研究、予以釐清。盼國健署能以高標準進行新興菸品管制,協調我國臨床、學界等專業領域人士共同商議合適之審核與執行辦法,盡快投入「成癮性」在地研究,並鏈結國內長期累積之吸菸、戒菸行為大數據,制定符合台灣現況的專業審查標準。
撰文:社團法人台灣永續健康福祉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