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天災、人禍、戰爭等大型災難,台灣醫療機構的應變量能準備好了嗎?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台灣有高達2萬多家診所,274家非急救責任醫院、374家衛生所,這些醫療院所,比中大型醫院更深入社區,應該有效運用民間醫護量能,及時提供第一線的緊急救護,再將中、重傷患後送至急救責任醫院。對此,建議要廣設「第四級外傷中心」,等同於急救站,來因應多變的大環境......
文:陳瑞杰(台北醫學大學外科講座教授&董事長、前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院長、前台灣外傷醫學會理事長)
台灣位處地震帶與颱風好發區域,加上人口集中、土地密集開發。原本的多元天災威脅,加上極端氣候,除了將導致更頻繁的複合型態災害,當下還要面對潛藏的戰爭衝突。
一旦大範圍的天災人禍,所引發民眾醫療瞬間的需求,將嚴格地考驗政府與醫療機構的應變量能。
近年來,台灣發生的災難,包括雪山隧道火燒車、復航澎湖與南港空難、高雄丙烯氣爆、八仙塵爆、高雄維冠大樓倒塌、普悠瑪與太魯閣列車出軌等等,動輒造成數十人到百人傷亡。
儘管,衛生福利部推動緊急醫療網迄今已屆20多年,在硬體建置、人員培訓以及體系運作模式,已具備相當規模,且成效良好。但這些緊急事故所需的救護量能,也都遠超過當地醫療體系負荷,需要中央與地方政府之協助。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對於「災難」的定義:處理該事件所需的資源遠超過該地區所能提供,就稱為「災難」;承平時代,只要出動軍警消,以及跨縣市衛生與醫院救援,就可妥善處理。
戰爭也是災難,且屬於超大型的災難,它將造成大範圍財產與性命損失,更有賴全民全員有計劃地投入準備。
台灣醫院的韌性
個人從事急重症與外傷醫療實務超過三十年,也參與外傷安全教育與防治,深知事故傷害預防,不是只有把自己顧好,就不會發生。因為,許多交通事故的傷亡是來自於同方向的其他車道,甚至是對方來車。
傷害防治三部曲,包括事故前、中、後。以汽機車事故為例,不只是事故前安全駕駛,也要事故中安全帶、安全氣囊保護,更要在事故後,經由救護車送到最近的外傷中心,給予適時適確治療。以上說明,任何緊急醫療及災難救護,不是只靠個人或是一家醫院,而是需要整個系統。
截至2023年,全台灣總計醫療院所共有480家,專責急救責任醫院計206家,約佔醫院總家數43%,分別為重度級46家、中度級77家及一般級83家,透過14個急診轉診網絡,來相互支援與區域聯防。而且每四年一次「急重症分級評鑑」,除了確保國內外傷急救系統品質外,更能與時俱進。
第四級外傷中心
台灣一旦發生災難與戰事,全民與社區韌性將扮演決定性的角色。
台灣有高達2萬多家診所,274家非急救責任醫院、374家衛生所,這些醫療院所,比中大型醫院更深入社區,如何運用民間醫護量能,及時提供第一線的緊急救護,再將中、重傷患後送至急救責任醫院。
因此,建議要廣設「第四級外傷中心」,等同於急救站,來因應多變大環境。這需要由上而下,從組織架構、編組、經費、資訊等各面向來規劃建置新系統。
除了醫療體系在組織上能緊急轉換成韌性系統,台灣還必須建構一套數位韌性通聯系統,具有線上與離線的轉換,與電子傷票、數位病歷標準化建置,以幫助急救與醫護人員快速分類與紀錄傷患,及時共享資訊。

戰傷救治特別論壇
今年台灣外科醫學會年會,於3月18、19日,在高雄醫學大學舉辦。由於疫情停辦兩年,今年參加者十分踴躍。
其中,與台灣外傷醫學會共同主辦的「戰傷救治特別論壇」,引起許多迴響。當天,有仍處於戰爭中的烏克蘭血管外科醫師Dr. Pavlo Kazonov,另有美國退休空軍上校Dr. Mark Bowyer,他同時是美國三軍大學醫學中心外傷與戰傷教授,兩位以視訊參與;另外一場特別演講,則是請到南加大Dr. Matthew Martin親自來台,他也是退休陸軍上校,同樣也是美國三軍大學醫學中心外科教授。
三位專家都提醒,出血性休克是戰傷醫療主要死因,但急救地點如不在醫院,或醫院已經斷水斷電,或缺乏完整設備與團隊、醫藥品供應斷鏈時,戰傷急救順序就由平時的ABCDE鐵則,直接改由C(circulation)開始,跳過A(airway)B (breathing),也就是面對急救治療環境鉅變,整體的醫療觀念都要改變,不能只停留在五星級醫院看診!
烏克蘭醫師特別提醒,戰事對民眾與醫界,會造成太多不確定,包括醫院與救護車都可能是被破壞的標的。因此,除了強固既有的救護設施,醫師與民眾都需要被訓練以彈性與移動方式來應變。
美國兩位具實戰經驗軍醫,則強調自救設備與工具、搜集救護資料、以及外科與急救醫師對戰傷醫療再教育的重要性。同時也將在Dr. Mark Bowyer帶隊下,安排5月在花蓮慈濟醫院,啟動Advanced Surgical Skills for Exposures in Trauma (ASSET)課程。
達爾文說過,能存活下來的物種並不是最強壯或是最聰明的,而是最能適應改變的。醫界不能停留在承平時代,只關注醫院評鑑與健保,必須也要具備應變各種挑戰的彈性與整備。
從淨零轉型到韌性應變
國家、產業、機構的永續發展,在承平時代要強調淨零轉型,但災難來臨時,韌性應變將是首要,否則一切歸零。
2020年爆發的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冠肺炎、武漢肺炎)全球大流行,台灣表現亮眼,但也感受到關鍵防疫物資、疫苗、快篩試劑的即時製造、驗證、供需,關係到國家韌性。
如今,疫情已經降級,但部分國內的醫材與藥品,仍常聽聞不預警的供應斷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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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