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6年無法參與WHA,吳釗燮:中國的阻撓「隨時隨地都存在」,薛瑞元:是全世界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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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長薛瑞元表示,台灣無法加入世界衛生大會「是全世界的損失」,比如疫情剛開始,如果台灣是世衛一員,就能在中國封城後有中國人跑到歐洲時,及早提供歐洲國家警訊,讓大家提前做好準備,也許這次疫情不會這麼嚴重。
第76屆世界衛生大會(WHA)將於本週日於瑞士日內瓦登場,外交部長吳釗燮與衛福部長薛瑞元今(18)日召開「世界衛生大會推案雙部長記者會」,證實我國至今仍未收到邀請函,吳釗燮表示,中國的阻撓「隨時隨地都存在」,今年的阻撓狀況跟以前都一樣,我國沒接獲世界衛生組織的邀請函,「主力的來源就是來自於中國」。
我國截至目前仍未收到邀請函,這將是我國繼2017年開始,連續第6年無法參與世界衛生大會,但薛瑞元表示仍會率團準時出發,以表達台灣在世界衛生組織的缺席造成的遺憾。根據衛福部,薛瑞元將於明(19)日率「世衛行動團」赴日內瓦展開醫衛交流。
「我們還是必須要到日內瓦去,把台灣人民的意願傳播出去」,薛瑞元說,這次赴日內瓦將與友邦和一些理念相近的國家面對面會談,另外也與世界醫師會合作舉辦論壇,交流目前備受全世界矚目的緊急醫療、醫療派遣等議題,國內也有許多民間團體將一同參與到日內瓦的活動。
外交部長吳釗燮表示,對於世界衛生組織秘書處無法秉持中立專業的原則,邀請台灣以觀察員身份參與世界衛生大會,一再忽視台灣參與的必要性和急迫性,以及國際社會廣泛聲援台灣的堅定立場,外交部表達高度遺憾和強烈不滿。
吳釗燮說,中國的阻撓「隨時隨地都存在」,今年的阻撓狀況跟以前都一樣,我國沒接獲世界衛生組織的邀請函,「主力的來源就是來自於中國」。
吳釗燮也透露,世界衛生組織秘書處有回覆台灣未獲邀請的理由,即是要參與須經會員國同意,而「中國在世界衛生組織的會員國裡面所能夠發揮的影響力的確很大」,也預期接下來在世界衛生大會裡的發言,也會有很多受到中國鼓動的國家「出來干擾」。
不過即便如此,吳釗燮表示,今年聲援台灣參與世界衛生大會的「聲勢比以前更加好」,除了我國具有世界衛生組織會員國身份的12個友邦已致函總幹事譚德塞(Tedros Adhanom Ghebreyesus),要求將邀請台灣以觀察員身份參與世界衛生大會的提案納入今年大會議程,另外也看到越來越多理念相近國家公開聲援我國,向世界衛生組織秘書處進洽的國家比以前多,力度也比以前更高,例如G7和歐盟外長會議的聯合聲明中,皆明確支持台灣有意義參與世界衛生大會和世界衛生組織技術性會議,包括美、日等國的高階官員也都公開表達支持,也有國家的立法部門以通過法案決議案等方式力挺台灣。
We welcome & highly appreciate the @G7 foreign ministers' communique underscoring the importance of peace & stability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 encouraging the peaceful resolution of cross-strait issues, & supporting #Taiwan's🇹🇼 participation in the WHA & @WHO technical meetings. https://t.co/QwAXn4YmwU pic.twitter.com/OO8LWO4End
— 外交部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ROC (Taiwan) 🇹🇼 (@MOFA_Taiwan) May 15, 2022
美國眾議院委員會也在本月16日通過《台灣國際團結法》,反制中國干涉台灣參與國際組織的行為,強調聯大2758號決議只涉及中國代表權問題,不涉及台灣參與聯合國及相關組織;吳釗燮表示,聯大2758號決議案被扭曲解釋,造成我國參與聯合國體系之下的相關的專業機構有困難,美國眾議院委員會日前通過的《台灣國際團結法》,「的確是對我們未來會有幫助」。
台灣無法參加WHA,衛福部長:是全世界的損失
薛瑞元補充,台灣無法參加世界衛生大會的後果,是許多資訊都是第二手資訊,要靠台灣自己掌握,相對比較困難,以剛發生的COVID-19為例,薛瑞元說,「中國一直講能提供台灣資訊,但從這次來看,中國訊息是閉鎖的,下次如果再有疫情再起,會不會讓台灣成為防疫破口?這是我們非常關心的。」
薛瑞元也提到,台灣在公共衛生領域有實力,這次防疫措施比世界許多國家都來得好,準備的時間也比較超前,但這個經驗如果沒辦法傳遞給全世界,「是全世界的損失」,比如疫情剛開始,當中國開始封城的時候,有中國人已經跑到歐洲,後來造成歐洲很大波的疫情發展,如果台灣是世界衛生組織的一員,能及早提供這些國家警訊,讓大家提前做好準備,也許這次疫情不會這麼嚴重。

應對戰時準備,薛瑞元:提案團赴瑞士參觀收容避難設施
薛瑞元提到,這次世界衛生組織提案團除了在日內瓦當地有一些活動,包括論壇與雙邊會談外,也會到瑞士首都伯恩去,將安排台大與伯恩大學簽署合作協議,另外也會參觀瑞士收容避難設施;薛瑞元說,衛福部正在處理戰時與災時動員準備的相關事項,針對災民收容與醫療院所整備的事項,「瑞士的經驗可以供台灣參考。」
不過由於世界衛生大會的會場今年在進行整修,沒有開放旁聽席,讓來自台灣的專家進去旁聽的機會就變少,僅能透過這個影視的方式來了解大會的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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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翁世航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